黑政办规〔2017〕2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7-23 04:59:5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规〔2017〕2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2017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部署要求,顺利完成我省2017年黄标车淘汰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黄标车淘汰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

今年,我省黄标车淘汰任务量为5.64万辆,淘汰工作进入攻坚阶段。目前,全省剩余黄标车大部分为个人所有的营运车辆,残值率较高,车辆所有人主动淘汰积极性不高,且按照现行黄标车报废时限统计,2017年底前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黄标车仅有1410辆,淘汰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将黄标车淘汰治理作为本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来抓,在全面摸清辖区内黄标车底数的基础上,细化淘汰工作台账,制定淘汰进度计划,强化研判、扎实推动、严格督查,将工作目标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确保淘汰治理工作有序推进。

二、全面有力推行黄标车技术治理改造


柴油黄标车技术治理改造是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的重要措施和有效途径。各地政府及环保部门要积极出台鼓励支持政策,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全面推进柴油黄标车治理改造工作。要按照《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和我省有关要求,对车况良好、行驶里程相对较少、残值率较高的柴油黄标车进行技术治理改造(以下称“黄改绿”),使其尾气排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各市地要建设黄标车治理改造监控系统,并纳入市地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运行,对治理改造后车辆净化装置运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保治理改造取得实效。各地要在7月底前全面启动此项工作。

三、切实采取更加严格的黄标车淘汰强制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借鉴其他省市黄标车淘汰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更为严格、更有操作性的淘汰措施,有力推动工作全面开展。设区的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可以实行全区域全时段禁止通行。公安交管部门要继续严格执行黄标车限制买卖、限制转入、限制转出、限制过户、限制异地检验“五限”规定;对因交通违法较多而影响办理注销登记的黄标车所有人,可酌情予以免罚,鼓励其尽快淘汰黄标车;对上路行驶的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依照《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交通运输部门要对营运类黄标车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不予年审,并于2017年底前收回其《道路运输证》,逾期未能收回的依法进行注销。环保部门要开展机动车尾气常态化遥感监测,对城市建成区主干道上行驶的机动车实施排气监督抽测,经抽测发现机动车超标排放的,环保部门应及时向车主下达复检通知,经复检、维修治理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应予以强制报废。对通知复检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复检的,依法予以处罚。环保、质监部门要加大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管力度,从严从快查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对黄标车不予进行尾气检测。商务、工商部门要加大对二手车、报废车市场监管力度,督促二手车交易企业严查交易车辆相关证件,严厉打击非法收购、拆解黄标车及配件等行为,防止黄标车及配件重新流入社会。

四、积极制定黄标车淘汰支持政策


各地政府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配套支持政策,通过盘活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等方式加大对黄标车淘汰工作的支持力度,有效推动黄标车淘汰任务完成。

五、严格黄标车淘汰工作考核问责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黄标车淘汰工作,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进行警示和诫勉约谈;不能如期完成淘汰任务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2017年黄 标车淘 汰任务 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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