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7〕3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7-23 05:23:4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7〕3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8日
 

 

 


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任务

根据国家、我省“放管服”改革决定和有关工作部署,对2017年5月3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由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本次清理任务具体包括:

(一)按照国办发〔2017〕40号文件要求,在历次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根据2013年以来国家、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等改革决定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重点清理与2016年12月以来国家、我省发布的改革决定不一致的内容,并提出具体修改、废止意见。对涉及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间有关改革决定,应予修改、废止但尚未修改、废止的也应提出具体修改、废止意见,确保清理全面、到位。坚决清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的规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规定要重点进行清理。

(二)按照国家、我省其他专项清理要求,对存在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等方面问题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

(三)对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上位法(法律、行政法规,下同)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四)对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收费清理改革和价格改革等决定不一致,与根据“放管服”改革决定修改的有关法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规定不一致,阻碍“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的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存在制约“放管服”改革、阻碍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法律规定,可一并研究提出意见和修改方案及理由。

清理对照文件等相关材料将上传至电子邮箱:guizhang2017@163.com(密码:guizhang123),请各地、各单位自行下载。开展清理工作期间,因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废止或者国家、我省新公布有关改革决定等情况需要增加清理任务的,省政府法制办将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清理内容。

二、职责分工

(一)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牵头协调全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具体负责清理工作情况的汇总,对各单位提交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履行提报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程序等有关工作。

(二)省直各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起草或者组织实施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按照清理任务和要求向省政府法制办反馈具体修改、废止意见。负责收集与本单位起草或者组织实施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相关的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上位法文本。负责研究提出本单位组织实施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意见、修改方案及理由。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市(地)政府(行署)起草或组织实施且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的,由相关市(地)政府(行署)负责提出具体修改、废止意见。

(三)省编办、工商局、人社厅、发改委(以下统称各专项改革牵头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梳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以下统称“放管服”改革决定),对有关单位的相关清理意见提出确认意见。

(四)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五)省直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六)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以及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负责组织本地(系统)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督促本地(系统)内各有关单位按时公布清理结果及有关文本并按要求报送清理情况。负责汇总本地(系统)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意见和修改方案及理由。

三、清理步骤与方式

(一)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

1.准备阶段(2017年7月1日前)。

(1)各专项改革牵头单位按照职责对2013年以来国家、我省“放管服”改革决定进行全面梳理,筛选出要求明确、可对照清理的改革文件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决议(电子版),于6月3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上传清理工作邮箱。

(2)省直各有关单位全面梳理本单位起草或者组织实施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3)省直各有关单位全面收集与本单位起草或者组织实施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相关的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上位法,将电子版于6月3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

2.自行清理阶段(2017年7月2日至31日)。

省直各有关单位自行下载相关资料,按照清理要求对本单位起草或者组织实施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提出具体修改或者废止意见。省政府组织开展2016年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清理时列为拟修订或者重新制定的省政府规章,相关单位能提出具体修改意见,且修改篇幅适宜纳入集中清理的,本次可以一并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废止意见经本单位会议研究,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同意后,形成清理意见(见附件1),并对应填写《拟修改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汇总表》(见附件2)、《拟废止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汇总表》(见附件3)于2017年7月底前径送省政府法制办,同时报送电子版。经清理,确无相关内容需要修改的,也要书面反馈。

3.集中审查阶段(2017年8月1日至31日)。

从省政府法制办、各专项改革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法规规章数量较多的有关单位抽调专人,采取集中办公的方式,对各单位清理意见进行审查。

4.确认协调阶段(2017年9月1日至30日)。

由省政府法制办将审查意见送交各专项改革牵头单位确认,对存在分歧的逐级进行协调,涉及地方性法规的,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形成最终清理意见。各有关单位根据最终清理意见形成修正案等有关材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反馈省政府法制办。

5.审定公布阶段(2017年10月9日至31日)。

省政府法制办按照最终清理意见,形成相关材料,按程序提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涉及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省人大常委会。

(二)省级规范性文件清理。

1.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组织实施单位按照黑政办函〔2017〕44号文件要求进行清理,填写清理意见表及统计表(见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12、附件14),连同拟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及依据文本,于2017年7月31日前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将上述材料转交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出最终清理意见,履行程序并于2017年10月31日前公布清理结果。列为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各起草或者组织实施单位履行规范性文件修改程序。省政府法制办根据工作需要从省直有关单位抽调专人进行合法性审查。

2.省直有关单位规范性文件自行组织清理,于2017年8月15日前完成并公布清理结果,同时将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统计表(见附件8、附件9、附件10、附件11、附件12、附件14)径送省政府法制办,同时报送电子版。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2015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2016年1月1日以后制定两种情形分别填写。

(三)各市(地)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

1.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报告于2017年10月16日前书面反馈省政府法制办,同时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5),对本次集中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与本方案印发前为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而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要分别填报,作出标注。清理工作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2013年以来通过集中清理方式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数量。其中,本次集中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数量;本方案印发前,为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而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数量。

(2)本次集中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分要分别说明:因涉及国家“放管服”改革决定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数量(属于此前清理中遗漏予以补充情况要单独统计说明);相关上位法因“放管服”改革决定修改、废止,对应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数量;因涉及我省“放管服”改革决定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数量(同时涉及国家“放管服”改革决定的要单独统计说明;属于此前清理中遗漏予以补充情况要单独统计说明);因涉及国家、我省其他专项清理要求(本方案第二项清理任务)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数量(涉及不符合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要单独统计说明);因相关规定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上位法(不含因“放管服”改革而修改的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数量;因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等问题修改、废止的政府规章数量;因设定制约发展等问题证明修改、废止的政府规章数量。

2.各市(地)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于2017年8月15日前完成并公布清理结果。各市(地)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同时将本级政府(行署)及其办公机构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统计表(见附件8、附件9、附件10、附件11、附件12)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同时报送电子版。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2015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2016年1月1日以后制定两种情形分别填写。各市(地)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对本地(系统)清理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地区(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3、附件14),对这次集中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与本方案印发前为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而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分别填报,作出标注,于2017年8月31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同时报送电子版。

3.各市(地)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应报送本地(系统)组织开展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专题工作报告,于2017年10月16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同时报送电子版。

(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意见方面。

省直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和省农垦、森工系统的修改意见和修改方案及理由,应由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本单位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于2017年7月31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同时报送电子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清理工作,抓紧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目标、确定组织领导机制和责任分工、落实清理成果填报。清理工作牵头单位和相关负责人、联络员名单于2017年6月30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二)密切沟通协调。省直各单位要做好与国务院对口部委的协调沟通,及时了解相关领域改革方向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以及部委规章清理工作动态,确保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意见与改革要求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委规章清理意见相协调。清理意见中涉及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要充分征求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意见,按照程序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省政府法制办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及时跟踪了解清理工作情况,研究共性问题,加强督促指导。各地、各单位清理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主动与省政府法制办沟通。

(三)遵守时限要求。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限完成清理工作,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对完成时限早于本方案相关要求的专项清理任务,各地、各单位要按照专项清理要求推进,确保按时完成。

(四)坚持标准清理。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清理标准开展清理,要彻底清理存在对党中央、国务院和上位法禁止、限制性规定“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问题的内容。特别是清理存在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等方面问题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要认真研究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要求和上位法规定,做到逐条梳理对照,对缩减禁止、限制行为种类,允许或者变相允许从事禁止性活动以及其他超越权限设定权力的规定,要坚决予以修改、废止,禁止、限制类规定原则上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过去立法中重申国家有关规定和根据我省实际补充细化的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实际的,要根据目前情况进行修改,在保证内容合法的前提下,符合当前实际。在清理工作中,各地、各单位可根据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共同完成清理任务。

(五)做好成果公开。清理工作完成后,各地、各单位应当通过政府公报、网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包括: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现行有效政府规章全文以及本单位清理后决定保留、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保留规范性文件文本。各市(地)政府(行署)于2017年10月16日前将本市(地)公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现行有效政府规章全文情况报送省政府法制办。清理后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电子文本要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具体报送格式要求另行通知。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于2017年9月15日前将本单位、本地(系统)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及保留规范性文件文本的情况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各地、各单位列为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2018年3月31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届时仍未修改完毕的视为废止。

(六)严格落实责任。本次清理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各单位承担本单位起草或者组织实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主体责任,政府法制机构要从严审查,切实把关。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各单位清理意见时,对发现遗漏重要清理内容的应在向本级政府汇报清理建议时进行说明。对未按要求及时反馈情况或者提供材料,以及因清理工作组织不力或者迟报、漏报、错报导致清理工作出现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问责,并在2017年度省政府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省政府成立省政府有关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办、发改委、工信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委、水利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工商局、粮食局、省政府法制办为成员单位的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法制办。

联系人:刘小宁(省政府法制办依法行政指导处),联系电话:0451-82810151;周莉(省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处),联系电话:0451-87012955。电子邮箱:zhdypxc@163.com。
 

 


附件:

1.关于地方性法 规、省政府规章清 理意见的报 告(样例)

2.拟修改地方性法 规、省政府规 章汇总 表

3.拟废止地方性法 规、省政府规章汇总 表

4.省政 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 范性文件清 理意 见表

5.省政 府及省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31日以前出台的拟 保留规 范性文件目 录

6.省政 府及省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31日以前出台的拟 修改规 范性文件目 录

7.省政 府及省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31日以前出台的拟 废止规 范性文件目 录

8.2015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修 改规范性文件目 录

9.2016年1月1日以后制 定的修改规 范性文件目 录

10.2015年12月31日以前制 定的废止规 范性文件目 录

11.2016年1月1日以后制 定的废止规 范性文件目 录

12.规 范性文件清 理情况统 计表

13.地区(系 统)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 计表

14.涉及“放 管服”改革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 计表

15.地 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统 计表

16.清 理工作联 络表

 

 

 

 


附件1:关于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的报告(样例)

 



省政府: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号)要求,我厅(局)对本单位起草或者组织实施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进行认真清理,建议修改《》等  部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废止《》等部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涉及“放管服”改革决定需要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具体内容中应逐一列举建议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并按清理依据类别分类说明情况,下同)

(一)《》《》……《》规定与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决定不一致,因此建议修改(废止)。其中,《》《》涉及2016年12月前公布的改革决定。

(二)《》《》……《》规定与省政府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决定不一致,因此建议修改(废止)。其中,《》《》涉及2016年12月前公布的改革决定。

(三)《》《》……《》规定与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不一致,因此建议修改(废止)。其中,《》《》涉及2016年12月前公布的改革决定。

(四)《》《》……《》变相设立行政审批,因此建议修改(废止)。

(五)《》《》……《》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因此建议修改(废止)。

(六)《》《》……《》增加审批流程,因此建议修改(废止)。

(七)《》《》……《》设定制约发展问题证明,因此建议修改(废止)。……

二、按照国家、我省其他专项清理要求需要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一)《》《》……《》相关规定不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要求,因此建议修改(废止)。

(二)《》《》……《》规定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因此建议修改(废止)。……

三、因相关规定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上位法规定需要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一)《》《》……《》相关规定不符合党中央关于“……”(或者某件具体文件)的要求,因此建议修改(废止)。

(二)《》《》……《》规定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或者某件具体文件)的要求,因此建议修改(废止)。

(三)《》《》……《》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因此建议修改(废止)。

……

专此报告。
 

 


黑龙江省* *厅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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