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17〕2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7-23 05:40:47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规〔2017〕2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3日
 

 

 


黑龙江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精神,按照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商请督促商业银行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金融服务的函》(清整联办〔2017〕29号)、《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30号)、《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3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防控金融风险的总体部署,增强风险防控意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提升风险防控水平,建立健全权责明晰、主体明确、分工有序、统分结合的双层监管工作机制。坚持底线思维、完善制度建设、持续精准监管,提高风险预判能力和处置能力。坚持实行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建立有效的淘汰机制,推进业务趋同的交易场所有序整合。坚持宁缺毋滥、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做精单体,切实发挥各类交易场所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二、清整范围


在我省行政辖区内从事股权、商品现货、文化产权、文化艺术品、产权(除文化产权外)、数据、林权、金融资产交易以及其他交易类别的各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外省各类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2011年经清理整顿验收后保留及2015年以后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

(二)未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但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各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

(三)未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也无工商营业执照,但擅自开展交易业务的各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

(四)其他需纳入清整范围的各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

三、政策规定

(一)各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期货、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二)各类交易场所必须经省政府批准设立。“回头看”期间,暂停申报和批设新的各类交易场所。交易场所新增交易品种、变更交易模式、变更主要股东要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推动现有交易场所按类别有序整合,原则上一个类别一家,避免无序竞争。农村产权交易场所可按县域保留一家,商品类可按大类行业适当划分类别。全省合法合规的同类别交易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于2018年3月前整合为一家交易场所。违法违规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交易场所应予以撤销关闭。缺乏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上线的交易品种与当地产业无关、没有现货基础和有效市场需求的商品类交易场所应予以撤销关闭。

(三)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比照分支机构监管。各类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的,应当分别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政府及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工商注册地省级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工商注册地省级政府牵头负责清理整顿和日常监管,交易场所工商注册地省级政府应做好监管配合与协作。

(四)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信贷、证券、保险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也不得开展信贷、证券、保险等金融产品交易。以上金融产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监管的所有金融产品,含票据、信托产品、信托收益权、私募证券、私募基金份额、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资产等。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不得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私募上限等。

(五)商品类交易场所及交易品种的设置应立足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不得上线与当地产业无关的交易品种,交易必须全款实货,交易客户限定为行业内企业。交易场所不得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不得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要限期停止贵金属、石油、邮币卡等违规交易。

(六)省政府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投资者尤其是自然人投资者明确适当性标准;交易场所电子化交易系统要统一接入政府主管部门非现场监管平台,以便实时监测和随机抽查;省政府对违法违规交易场所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更新并对社会公布;交易场所名称与上线品种要名实相符,不得随意变更;交易场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服务器所在地应保持一致。

四、任务分工

(一)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类交易场所规范管理的意见》(黑政发〔2015〕6号)规定,在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部署下,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对各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整改规范和风险处置工作。

(二)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负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17〕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商请督促商业银行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金融服务的函〉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361号)规定,督促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限期停止为“微盘”类交易平台、违法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

(三)黑龙江证监局负责根据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门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时组织做好对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专业认定。证据不充分的,积极沟通说明并要求补足。

(四)省公安厅负责对各行业主管部门、证监部门移交和自身发现的各类交易场所在经营活动中涉嫌犯罪的线索进行核查,依法打击与各类交易场所、“微盘”平台有关的犯罪活动。

(五)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叫停违法违规交易场所通过各类广告发布媒介进行的推广活动。

(六)黑龙江证监局、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重点关注郑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金网安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时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高达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为省内交易场所提供服务情况。

(七)省通信管理局、省委网信办负责全面摸排“微盘”交易平台名单,根据相关部门认定意见,尽快依法关闭,并建立“微盘”交易平台动态监测和清理处置机制。

(八)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参照清整联办〔2017〕31号文件中《地方交易场所主要违规交易模式特征、违规问题及整治措施》,对问题严重的违法违规交易场所成立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专班,认真做好风险处置和维稳预案;对问题较轻的违规交易场所逐一下发整改通知,限制违规业务增量,抓紧整改规范。

五、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一)省政府严格准入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健全行政执法,进一步明确、压实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对交易场所的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加强对大宗商品现货、文化产权和艺术品、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技术产权、矿权及土地使用权、排污权、农村产权、国企资产、林权、知识产权类交易场所的指导监督,建立健全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日常监管长效机制。

(二)省政府加强各类交易场所的统筹监管,做好统计监测和信息报送工作,对违法违规交易场所出现名单变化和重大风险的,第一时间报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在批设新的交易场所时,将有关批文抄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同时督促各市(地)政府(行署)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加强信访投诉处理,做好交易场所违法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六、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制定本地“回头看”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报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省金融办)。各市(地)政府(行署)“回头看”实施方案应包括交易场所文件制定、执行主体和时间进度,对交易场所违规行为整改、分类撤并处置、投诉举报统计办理措施、违规行为整改、处置办法,以及风险处置预案等内容。

(二)调查摸底。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切实负起清理整顿监管职责,组织完成对所管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调查摸底工作,并将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名单梳理汇总后于2017年6月30日前报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除取得交易场所所在地以及注册地省级政府批准确有必要保留的之外,其他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一律限期停止交易业务,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清理整顿。

(三)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黑名单”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含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严重违法违规应予撤销关闭的交易场所,工作不配合、整改不力的违规交易场所等。纳入“黑名单”的交易场所由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摸底统计,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报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在省政府网站统一公布并动态更新。省政府在公布“黑名单”之前,对交易场所资金、人员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做好相应的维稳预案。

(四)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金融服务。一是对2017年8月30日前仍未整改规范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商业银行一律停止提供开户、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二是对没有获得省政府批准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商业银行一律停止提供开户、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

(五)稳步推进。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应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和“回头看”实施方案要求,稳步推进整改规范工作,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报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交易场所整改规范的,应经过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同时抄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备案。2017年8月30日仍未通过整改规范的交易场所,省政府依法依规予以撤销关闭,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停止提供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

(六)监督检查。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市(地)政府(行署)开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行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联合工作组,赴重点市(地)督促、指导、检查“回头看”工作。

(七)总结汇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于2017年9月10日前向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回头看”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含交易场所整合方案,并于2018年3月前整合完毕)。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分析汇总有关情况和问题,并向省政府、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回头看”行动落实情况,同时将有关情况向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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