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7〕2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7〕2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和环境保护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要求,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体系。到2020年,全省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基本建成,全省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互联共享,信息统一规范发布;环境监测预报预警、自动化、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环境监测制度和测管联动、部门会商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格局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设点,建设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1.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优化整合各级生态环境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要素,布局合理、分工明确、重点突出、功能完善的全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反映环境质量状况。
(1)建设覆盖全部县级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开展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和相关气象要素监测与预报预警,满足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需要。(省环保厅牵头负责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省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网络建设,省财政厅等配合)
(2)建设覆盖重点流域、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跨界水体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对重要湖库、城市内河、重点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文地质单元、地下水污染高风险区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流域水环境质量、水源地水质、水功能区水质与水资源监控能力等监测,以及与水环境相关的生态环境质量评估与考核。(省环保厅牵头负责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省水利厅牵头负责水资源监控网络建设,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省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3)建设覆盖耕地、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企业(含工业园区)及周边、自然地质环境敏感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以及与土壤环境相关的生态环境质量评估与考核。(省环保厅牵头负责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省农委牵头负责农业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垦总局等配合)
(4)建设覆盖全部县级城市道路交通及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在大型机场、建筑施工场地等区域开展试点监测工作,满足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等配合)
(5)完善全省辐射环境监测网络体系。推进边境地区及重点市、县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建设,为全省辐射环境及放射性污染源的安全评价评估提供预警技术支持。(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等配合)
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的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生态环境质量评估与考核要求,拓展监管区域,增设监测点位,进一步完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实现监管区域和监测点位的全覆盖。
2.建立天地一体的生态环境状况监测网络。利用卫星监测、无人机遥感监测、地面生态监测等手段,加强森林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预防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自然与人文景观等重点保护区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省林业厅牵头负责重点保护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监测网络建设,省水利厅牵头负责水土流失区域监测网络建设,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生态红线划定区域的监测网络建设,省财政厅、农委、国土资源厅、测绘地信局等配合)
3.建立测管协同的重点污染源监测网络。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和第三方运维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数据质量控制、保障措施的监督检查。建设全省污染源监测综合管理平台,规范污染源监测数据传输、联网、发布及应用管理,形成监测大数据管理与分析能力。(省环保厅牵头,省住建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等配合)
(二)全省联网,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1.建立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有效集成环保、水利、国土资源、住建、卫生、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气象、测绘等单位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实现互联共享,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的数据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等方式,提升平台服务的专业化水平。(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卫生计生委、交通运输厅、农委、林业厅、气象局、测绘地信局、统计局、农垦总局等配合)
2.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发布机制。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及时准确发布全省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省环保厅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委、水利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统计局、气象局等配合)
(三)自动预警,科学引导环境管理与风险防范。
1.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重点推进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形成以省级为龙头,市、县级为骨干的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大气颗粒物源解析和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依托河长制,建立重要水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预报预警体系,开展重要河流、水源涵养区、湖泊富营养化的水环境质量预警研究。提升土壤环境风险评估能力,掌握土壤重点污染区、风险区特征污染物动态变化情况。提高辐射自动监测预警和评估能力。建立部门联合会商机制,加强监测信息汇聚共享与技术协作,实现环境风险联合预警和管控,提高预警信息可信度和反应速度。(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农委、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统计局、气象局、农垦总局等配合)
2.加强生态环境状况风险评估与应急监测。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加强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和专家库,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能力。(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农委、水利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统计局、安全监管局、测绘地信局等配合)
3.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测自动预警。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等信息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以及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增强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省环保厅牵头,省住建厅、水利厅、安全监管局等配合)
(四)测管联动,依法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制。
1.实行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执法同步。建立监测与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对超标排放、伪造数据等违法行为进行现场监测、及时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建立监测与监管联动快速响应机制,针对环境监测数据异常区域和自动报警信息增加监测频次和执法抽查比例,实施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2.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依法取得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资格,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控设备运行维护机构及其负责人要严格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保部门要加大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范围,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必要时联合执法。(省质监局、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农委、水利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气象局等配合)
3.完善生态环境监测评估考核体系。依据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结合我省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及部门工作职责,建立生态环境质量评估和考核制度,指导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考核各级政府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职责任务落实情况。(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监察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农委、水利厅、林业厅、统计局、测绘地信局等配合)
(五)多措并举,有效提升环境监测保障能力。
1.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环保部门主要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等职能。其他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划分,由各责任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部署确定。(省环保厅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农委等配合)
2.积极培育环境监测市场。稳步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化,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监控设备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在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建立稳定的长效机制。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激励约束,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省环保厅、质监局牵头,省财政厅、测绘地信局等配合)
3.加强监测科技创新。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更加准确地分析生态环境质量变化趋势,解决环境监测难点问题。鼓励省内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推进监测产业发展。加强国际和省际之间的交流合作,提升监测技术创新能力。(省科技厅、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教育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农委、质监局等配合)
4.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技术培训,提高样品采集、实验室和现场快速分析测试能力,有效提升环境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重点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卫星和无人机遥感监测、环境应急监测、核与辐射监测等能力建设。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落实国家规定的环境监测岗位津贴政策。(省人社厅、财政厅、环保厅牵头,省农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气象局等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制定推进计划。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方案中承担的任务,组织开展本系统监测网络现状调查,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定期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报送推进落实情况。
(三)强化督导检查。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确保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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