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17〕1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黑龙江省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黑龙江省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的通知
黑政办规〔2017〕1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卫生计生委、省综治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残联《黑龙江省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8日
黑龙江省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
省卫生计生委 省综治办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推动我省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对黑龙江两次重要讲话精神,统筹各方资源,不断健全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救治救助制度,着力提升服务能力水平,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我省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三)工作目标。
1.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和部门协调机制,全省70%的乡镇(街道)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
2.全省70%的县(市、区)至少有1所综合性医院提供精神卫生服务,服务人口较多且市级精神卫生机构覆盖不到的县(市、区)根据需要建设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全省70%的县(市、区)设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在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的县(市、区),有50%的居家患者接受服务。
3.全省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比例达到2.8名/10万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任务。中小学配备专职或兼职心理辅导教师,高等院校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教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数量基本满足工作需要,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广泛参与精神卫生工作。
4.全省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80%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以上。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依法及时得到强制医疗或住院治疗。
5.全省医疗机构识别抑郁症能力明显提升,抑郁症治疗率达到70%以上。全省70%的市(地)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队伍,根据需要开展心理援助工作。各市(地)至少开通1条心理援助热线电话。
6.医院、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拘留所、监管场所普遍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及心理卫生保健。城市、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0%、50%。高等院校普遍设立心理咨询与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室),有条件的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根据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综合管理协调机制。
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网络服务管理体系,进一步发挥省防治重大疾病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统筹做好精神卫生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市(地)、县(市、区)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各乡镇(街道)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各村(社区)建立由村(社区)干部、民警以及综治、民政、残联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医生、志愿者参加的关爱帮扶小组,帮助患者及其家庭解决治疗管理、康复指导等方面问题。(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县政府负责)
(二)着力提高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1.加强专业机构能力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大力加强县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加强精神卫生服务空白县(市、区)专业机构建设。加快推进综合医院设立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在医院等级评审中,将综合医院设立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作为重要指标。鼓励中医医院和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增加执业范围,规范医疗行为,提高精神卫生临床服务水平。具备条件的市(地)要规划建设一所收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场所,不具备条件的,当地政府应当指定至少一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强制医疗职能,并为其正常运转提供必要保障。鼓励民营卫生机构参与精神障碍贫困患者的救治救助工作,解决好医保、医疗救助费用的结算问题。(省卫生计生委、发改委、公安厅、民政厅、编办、人社厅、中医药管理局、省残联负责)
2.加强精神卫生队伍建设。合理配置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逐步推广康复师、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精神卫生服务的工作模式。各地要按照区域内人口数及承担的精神卫生防治任务配置公共卫生防治人员,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任务。加强我省精神医学、应用心理学、社会工作等精神卫生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医科院校开办精神病学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完善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的学科建设,建设一批实践教学基地,逐步形成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等相结合的心理健康专业人才培养制度。医学、教育、康复、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要加强心理学理论教学和实践技能培养,全面提升学生理论素养和实践技能水平。加强精神卫生规范化培训,逐年增加规范化培训人员数量。2020年底前,至少建立一个省级精神卫生专科培训基地,对各级精神科医护人员实施精神卫生专科培养;在三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完成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专、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精神科执业医师转岗培训;鼓励基层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取得精神卫生执业资格。制定支持心理学专业人员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心理治疗工作的政策措施,专业医疗机构逐步实现按1(人)∶100-150(张床位)的比例设置心理学专业人员岗位。各地要强化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保障,落实工资待遇政策,不断提高保障水平。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公致伤、致残、死亡的,其工伤待遇及抚恤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3.建立精神卫生康复服务体系。各县(市、区)要通过对现有机构的整合,至少设置1所精神康复机构或承担精神康复的机构,为出院后无法回归家庭、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无能力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养场所,将符合出院条件且需要继续进行康复治疗的精神残疾人纳入各级残联的残疾人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积极开展院内康复服务,通过生活及职业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等康复训练项目,提高治疗依从性及效果,缩短住院治疗时间。建立完善医疗康复和社区康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精神卫生机构要定期深入社区指导开展康复服务,不断提高社区康复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切实做好复员退伍军人、精准扶贫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被监管人员、吸毒戒毒人员等特殊群体中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服务。(省残联、民政厅、公安厅、司法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全面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救治救助。
1.加强患者登记报告。各级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司法、残联等单位要加强协作,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应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家属请求协助其就医。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要落实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对辖区内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登记,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综治办、公安厅、司法厅、省残联负责)
2.做好患者综合管理。各地要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要求,积极推行“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服务模式,对急性期和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转诊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规范治疗,病情稳定后回到村(社区)接受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结合山区和偏远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精神药物配送和分发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提高患者治疗和用药的可及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提供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等服务。及时将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相关信息报县(市、区)精神病防治机构,同时告知辖区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各级卫生计生、综治、公安等部门要建立严重精神障碍信息定期交换与共享机制。基层医务人员、民警、民政干事、综治干部、网格员、残疾人专职委员等要协同随访病情不稳定患者,协助患者及其家属解决治疗及生活中的难题,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研究建立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机制,畅通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渠道,设立应急医疗处置“绿色通道”,并明确经费来源及其他保障措施。(省卫生计生委、综治办、公安厅、民政厅、省残联,各市、县政府负责)
3.落实救治救助政策。各地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衔接,发挥整合效应,逐步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积极探索贫困精神障碍患者保障政策,实现患者救治救助“一站式”服务,实现医保、医疗救助费用及时结算,使患者最大限度享受保障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县级无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而在上级专科医疗机构就诊的,按县级医疗机构核销标准给予补助。对无法查明身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急救费用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患者拖欠的急救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先由责任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时,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对因医保统筹地区没有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而转诊到异地就医的患者,医保报销比例应当按照参保地就医政策执行。民政、卫生计生、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完善符合精神障碍诊疗特点的社会救助制度,做好贫困患者社会救助工作。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纳入低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或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当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省人社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省残联负责)
(四)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建立健全各部门、各行业心理健康服务网络,加强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心理健康服务需求。各地要依法将心理援助内容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市(地)、县(市、区)分级组建以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护士和社会工作者为主体的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提供规范的心理援助服务信息,引导其有序参与灾后心理援助。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培训和演练。具备条件的地方要依托12320热线及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心理援助热线和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公益服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心理治疗人员要为精神障碍患者及高危人群提供专业的心理卫生服务;综合性医院及其他专科医院要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向辖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要设置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及早发现、预防各类心理问题,制定校园突发危机事件处理预案,设立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高等院校要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稳定的心理危机干预联动协调机制;用人单位要将心理健康知识纳入岗前和岗位培训内容,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要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人社部门要加强心理咨询师资格鉴定和培训的规范管理,改进鉴定考核方式,加强实践操作技能考核。(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司法厅、人社厅负责)
(五)拓宽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渠道。
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广泛宣传精神卫生核心知识,营造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正确对待精神障碍患者,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有关报道。针对学生、育龄妇女和留守儿童、职业人群、被监管人员、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分别制定宣传教育策略,规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促进公众心理健康,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省委宣传部、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省残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老龄办负责)
(六)逐步完善精神卫生信息系统。
统筹建设精神卫生信息系统,逐步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全员人口数据库对接,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承担精神卫生技术管理与指导任务的机构要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审核、分析等,定期形成报告,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各地应逐级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重视并加强患者信息及隐私保护工作。依法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基本掌握精神障碍患者情况和精神卫生工作信息,有条件的市(地)每5年开展一次本地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省卫生计生委、综治办、公安厅、民政厅、人社厅、司法厅、省残联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意识。
各地要高度重视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当地卫生健康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作用,协调各部门互通情况,共享信息,完善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加强协同配合,积极落实各项支持和保障政策,共同做好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
(二)保障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所需经费,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扎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落实政府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投入政策。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精神卫生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
(三)加强科学研究。
各地、各有关部门及研究机构要围绕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要求,针对精神分裂症等重点疾病,以及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常见、多发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开展基础和临床应用性研究。重点研发精神障碍早期诊断技术、精神科新型药物,以及心理治疗、物理治疗等非药物治疗适宜技术。加强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精神卫生法律与政策等软科学研究,为精神卫生政策制定与法律实施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生物、心理、社会因素综合研究和相关转化医学研究。加强国际交流,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及时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应用于精神卫生工作实践。
四、加强考核评估
各市(地)、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政府督查督办重要事项,考评结果作为对下一级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卫生计生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于2018年底前对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核,于2020年底前对实施效果进行终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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