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保障〔2017〕182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单位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工作机制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单位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工作机制的通知
沪建保障〔2017〕182号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各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
为推进本市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支持相关重点单位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各类人才阶段性居住困难,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依据《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制订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2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单位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参与和服务本市科创中心、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全市各级机关、中央在沪企事业单位、市属重点企事业单位以及在各区注册、经营的其他重点企事业单位,以单位名义整体租赁本市市筹、区筹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本单位人才阶段性居住困难, 应予以重点支持,申请审核和配租工作适用本通知规定;相关企事业单位具体名单范围由单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认定。
二、上述单位整体租赁本市市筹、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安排的入住职工及其家庭应符合市筹、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经单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统一审核后取得准入资格。部分拟入住职工暂不符合“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 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条件的, 可由承租单位书面承诺相关职工在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及时申办本市户籍或居住证,以及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手续;其中随单位整体迁移来沪的老职工社会保险金可继续在外地缴纳。 相关职工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办理及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手续(随单位整体迁移来沪的老职工只需完成《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办理),并将相关材料补充提交给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在1年内完成本市户籍或《上海市居住证》办理,并将相关材料补充提交给区住房保障机构。逾期未提交材料的,由承租单位负责清退。
三、上述单位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已签订整体租赁合同,拟入住职工系新来沪就职,急需解决居住问题的,经承租单位申请、运营机构同意,可在拟入住职工提交准入资格申请材料后,凭《受理单》先行试住;通过审核后,再将准入资格确认书补充提交给运营机构,办理正式入住手续。未能通过准入资格审核的,由承租单位负责清退。
四、承租单位应认真做好所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分配工作,提高房源使用效率,并切实履行对入住职工的管理责任。 承租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报区人民政府同意,从适用本通知的单位名单中予以除名:
1、将单位整体租赁房源闲置半年以上,或违规分配给未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职工的;
2、对按本通知规定应当清退的入住职工未做好清退工作的;
3、入住职工存在将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擅自装修等严重违规行为,单位未做好监督整改和清退工作的。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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