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7〕1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7-24 01:52:4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7〕1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流程,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效能,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黑发〔2015〕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7号)等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将省级部分取水许可权限调整下放,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取水许可权限调整范围。省里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权包括:一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松辽水利委员会在我省管理的河道(河段)限额以下,年取地表水8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许可;二是年取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0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许可;三是在省水利厅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许可。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保留的权限包括:一是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权限以外,跨市级行政区(含农垦、森工系统)的取水许可;二是省政府批准的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三是省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上述取水的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延续、变更由原取水许可单位负责。

二、取水权限调整工作要求。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划分本行政区内的取水许可权限,要在本通知印发后25个工作日内,制定印发本行政区取水许可权限调整的相关文件,明确本级及所属县(市)取水许可权限,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许可工作机制,规范行政许可流程,依法依规认真做好取水许可和用水计划下达工作。各地要完善水资源规划体系,积极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按照各项规划和控制指标要求办理取水许可。

三、做好取水权限调整监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做好衔接工作。省级、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开展取水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并将执法检查结果作为考核下级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6年9月10日印发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5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 放的行 政权力事 项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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