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17〕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钢铁煤炭水泥等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7-07-24 01:59:2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钢铁煤炭水泥等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黑政办规〔2017〕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等文件精神,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化解我省钢铁、煤炭、水泥等行业低效产能和无效产能,处置好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低债、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的“僵尸企业”,推动兼并重组,促进钢铁、煤炭、水泥等行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提供有效供给,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推进去产能工作

1.全面完成去产能工作任务。“十三五”期间,全面完成610万吨炼钢产能、2522万吨煤炭产能压减任务,结合实际情况,力争压减更多“僵尸企业”产能。重点关注劳动关系处置、职工下岗分流等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安置方案、风险防控预案和职工再就业计划,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积极研究探索多种可行的债务处置方式,妥善处理好去产能工作涉及的债务问题。

2.严控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钢铁、水泥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严格执行国发〔2016〕7号文件,煤矿项目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支持龙煤集团开展接续矿井前期工作。确需建设钢铁、煤炭、水泥项目,要按照国家要求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发展先进产能。

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利用法律手段倒逼钢铁、水泥、煤炭行业落后产能加速退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排查未列入钢铁、水泥行业规范管理的生产企业和项目,关停退出使用淘汰类工艺技术与装备产能,依法依规退出限制类产能。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钢铁、水泥产品和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2017年6月30日前,全面取缔生产“地条钢”的中频炉、工频炉产能。加快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对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类小煤矿,以及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生产高硫高灰等劣质煤的煤矿以及产能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僵尸企业”等落后产能,坚决予以淘汰退出。

4.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切实发挥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依法组织开展环保、能耗、质量、安全、国土等执法专项监督行动,加强动态监管和联合惩戒,依法取缔经有关部门多次监督检查后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落后产能企业和“僵尸企业”。

5.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对产能退出情况进行监督,严防已退出产能死灰复燃,确保产能真去真退。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对违法违规、淘汰落后产能、已退出产能复产等行为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对知情不报、弄虚作假以及经群众举报、媒体报道和其他形式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当事人,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二、加快处置“僵尸企业”

6.“僵尸企业”应退尽退。指导和推动钢铁、煤炭、水泥等行业“僵尸企业”摸清产能、设备、职工、债权债务情况,采取兼并重组、资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等方式,推动“僵尸企业”退出。

7.提高环保要求,倒逼“僵尸企业”退出。继续深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加强钢铁、煤炭、水泥等重点工业企业特别是“僵尸企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加大对超标排放企业整治力度,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或无望达标的,依法关闭。对偷排偷放、数据造假、屡查屡犯企业,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关闭。

8.加强土地和资源监管。加大对钢铁、煤炭、水泥等行业违规建设项目和“僵尸企业”用地的查处力度,发现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土地、未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手续开采煤炭等行为,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查处,或挂牌督办查处。

9.强化安全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僵尸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及时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

10.加强质量、节能、证照等监管。加大对钢铁、煤炭、水泥等行业“僵尸企业”产品质量抽检力度,对产品质量不达标、无证生产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处罚并向社会公告。对“僵尸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换证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发放新的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延续手续。加强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反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行为。对已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企业,依法做好企业变更、注销登记工作。

11.实施有扶有控的金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压缩钢铁、煤炭、水泥等行业贷款的有关政策要求,对新增授信进行限制。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落后产能企业,或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或已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以及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压缩、退出相关贷款。积极对接落实职工安置的金融政策,做好创业就业、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三、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12.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支持优势企业利用市场化手段兼并重组“僵尸企业”的落后产能,做实做好产品、资源、技术和市场等方面整合,发挥协同效应和示范引领效应,形成若干产品技术先进、质量品牌突出、经济效益好、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推进龙煤集团等国有企业结合市场需求,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创新业态和商业模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主动退出综合成本高、生产效率低的产能。防止企业以兼并重组为名盲目扩张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13.推进市场化债转股。制定出台《黑龙江省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试点方案》。在政策允许和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指导和支持技术装备先进、市场前景好、暂时陷入困境、适时兼并重组的钢铁、煤炭、水泥等行业企业,在与相关金融机构及出资人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实施债转股。

14.加大土地支持力度。由省国土会同省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相关具体政策。

15.落实财税支持政策。鼓励民营企业租赁收购停产、半停产企业和项目。对租赁停产、半停产企业和项目的,原企业停产、半停产期间或原项目未投产期间欠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困难减免。对收购停产、半停产企业和项目的,依据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奖励额度不超过收购兼并过程中政府征收税费总额。

16.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拓宽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完善并购贷款业务,扩大并购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整合行业产能。鼓励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企业兼并重组,为企业提供多方位的融资服务。不断优化并购贷款投向,重点满足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整合行业资源的并购融资需求,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并购做大做强,促进产业升级。

17.优化兼并重组的市场环境。积极落实好国家与兼并重组相关的职工安置、行业准入、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证照管理等政策措施,结合我省实际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细化配套措施。

18.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兼并重组企业在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优化产品结构,主动压减综合成本高、生产效率低、缺乏竞争力的产能,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钢铁行业。鼓励钢铁企业加强与下游用钢行业合作,提高省内供给不足特殊钢、无缝钢管、高强抗震钢筋、线材、型材等产品的市场份额。在不增加总产能的前提下,鼓励开发高端钢材品种,加快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和稳定性,增强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的影响力,不断开拓新的市场空间。煤炭行业。调整煤炭产业结构,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核心,发展工艺先进、生产效率高、资源利用率高、安全保障能力强、环境保护水平高、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低的先进产能,保障煤炭长期稳定供应。支持龙煤集团等优势企业兼并重组现有煤矿,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煤电一体化经营。

水泥行业。鼓励企业提高装备控制精度、自动化水平和生产工艺稳定性,提高产品质量和合格率。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重点生产425及以上等级产品。加快发展专用水泥、砂石骨料、混凝土掺合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和部件化制品。积极利用尾矿废石、建筑垃圾等固废替代自然资源。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要结合实际,制定鼓励钢铁、煤炭、水泥等行业兼并重组、“僵尸企业”退出、化解低效产能、无效产能的政策措施。要全面总结钢铁、煤炭、水泥等行业在去产能、处置“僵尸企业”、兼并重组、促进转型升级等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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