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7〕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7-24 02:06:38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7〕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认真研究布置,大力推进落实。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办发〔2017〕15号文件要求,务必于2月15日前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民政部门负责,发改、教育、财政、人社、住建、卫生计生、扶贫、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要积极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减灾委和流浪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等议事协调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统筹衔接,切实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保障格局。各市(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下指导、督查督办力度,确保各项部署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二、强化政策制度落实。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黑政发〔2015〕1号)要求,扎实有效地推进临时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制度落实,不打折扣、不搞变通。要因地制宜、探索创新,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和可操作性,有效保障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切实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对各级福利院、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除火灾等安全隐患,确保受助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科学合理界定保障范围和标准,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要落实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防止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积极推进资金使用管理公示公开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核查机制,确保保障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要不断提高救助保障水平,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四、夯实基层工作力量。各地、各部门要将工作重心下移,聚焦基层、夯实基础,有效解决基层工作负荷重、压力大、力量薄弱的问题。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创新思路、创造条件,科学整合县(市、区)、乡镇(街道)服务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强化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建设,配齐配强基层工作力量,确保基层有能力干事、有人力做事、有场所办事。要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动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服务,多渠道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为落实好服务困难群众的“最后一公里”提供有力保障。

各市(地)政府(行署)于2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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