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发〔2017〕9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内政发〔2017〕9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基本服务均等化进程,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目前我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总体水平仍然较低,农村牧区垃圾污水处理、改水改厕和清洁卫生治理等环境整治方面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进一步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建立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长效机制,推进“健康内蒙古”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按照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70号)要求,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为目标,以保障农牧民基本生活条件为底线,以村庄环境整治为重点,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加快建立政府推动、群众主体、多元投入、长效管护、社会参与、部门协作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格局,加大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力度,全面改善农村牧区生产生活条件。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依靠群众。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职责,做好规划编制、资金投入、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工作。充分发挥群众主动性,尊重群众意愿,明确村民责任和义务,共同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好家园,推进“健康内蒙古”建设。
——因地制宜,科学治理。根据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自然条件,实施垃圾污水无害化处理等试点示范项目,积极探索发展符合地区实际的低成本、高效率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模式。
——全面治理,注重长效。全面推进,一抓到底,不留死角,逐步建立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长效机制,坚决防止搞形象工程、做表面文章,确保取得实效。
——齐抓共管,统筹推进。协同推进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各项工作,形成分工明确、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保障人力物力财力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
(三)主要目标。按照国家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重点开展垃圾和污水治理、改水改厕,加强村庄绿化、村庄道路等公用设施管护,全面推进全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力争到2020年,基本形成管理队伍稳定、资金保障持久、设施设备齐全、治理技术成熟、监管制度完善的全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长效机制,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农村牧区的文明程度显著提高。
二、重点工作
(一)科学编制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规划。编制和完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根据苏木乡镇、嘎查村人口变化等情况,科学论证,明确重点镇和一般镇、中心村和一般村的布局;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与建设标准,明确不同区位、不同类型村庄改善人居环境的重点项目和建设时序。依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加快编制建设活动较多以及需要加强保护的村庄规划,规划编制要根据不同村庄人居环境现状,兼顾中长期发展需要,分类确定整治重点,分步实施。基本生活条件尚未完善的村庄要以水电路气房等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基本生活条件比较完善的村庄要以环境整治为重点,全面提升人居环境质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党委农牧办)
(二)大力开展村庄生活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治理农村牧区垃圾和污水,加快改水改厕步伐。推行县域农村牧区垃圾和污水治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城镇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牧区延伸。交通便利且转运距离较近的村庄,生活垃圾可按照“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方式处理;其他村庄的生活垃圾可通过适当方式就近处理;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离城镇较远且人口较多的村庄,可建设村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人口较少的村庄可建设分户、联户污水处理设施。推动农村牧区家庭改厕,全面完成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任务。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加快农村牧区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牧区土地整治,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加强村庄公共空间整治,清理乱堆乱放,拆除私搭乱建,疏浚坑塘河道。推进村庄公共照明设施建设。统筹利用空闲和低效利用土地、现有房屋及设施等,改造、建设村庄公共活动场所。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整乡整村推进农村牧区河道综合治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爱卫会、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
(三)不断强化生产环境综合整治。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和居民生活区科学分离,引导养殖业规模化发展,支持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治理与利用。引导农民开展秸秆还田、秸秆养畜,支持秸秆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严禁露天焚烧秸秆。逐步建立农村牧区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和处理系统,加快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合理处置农药包装物、农膜等废弃物,加快废弃物回收设施建设。推进农村牧区清洁工程,因地制宜发展规模化沼气和户用沼气。考虑种养大户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生产需求,统筹建设晾晒场、农机棚等生产性公用设施,整治占用乡村道路晾晒、堆放等现象。(自治区农牧业厅、环保厅)
(四)稳步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加强对村域的规划管理,保持村庄整体风貌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结合造林绿化和水土保持等工程,保护和修复自然景观与田园景观。开展农房及院落风貌整治和村庄绿化美化,保护和修复水塘、沟渠等设施。发展休闲农牧业、乡村旅游、文化创意等产业。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完善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民居名录,建立健全保护和监管机制。继续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加快农村牧区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宽带网络全面覆盖。利用小城镇基础设施以及商业服务设施,整体带动提升农村牧区人居环境质量。(自治区党委农牧办、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水利厅、林业厅、发展改革委、旅游发展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级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多元投入机制。创新投入方式,建立政府主导、村民参与、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各地区要在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规划、垃圾污水处理及卫生厕所等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方面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要增强农牧民的自主意识,尊重农牧民主体地位,用好用活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充分调动农牧民参与人居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建立引导激励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和信贷资金参与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培育发展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切实提高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市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能力和效率。(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爱卫会,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级人民政府)
(二)建立健全管护长效机制。建立村庄道路、供排水、垃圾和污水处理、公共卫生厕所等公用设施和村庄绿化管护长效制度,探索城市综合执法向乡村延伸,逐步实现城乡管理一体化。建立嘎查村级保洁队伍,探索引进第三方治理机制,培育市场化的专业管护队伍,提高管护能力和水平。加强基层管理能力建设,逐步建立村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推进制度。(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级人民政府)
(三)建立健全农牧民主体机制。建立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自下而上的民主决策机制,以多数群众的共同需求为导向,推行村内事“村民议村民定、村民建村民管”的实施机制,广泛动员农牧民参与项目组织实施,保障农牧民的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推行项目公开、合同公开、投资额公开,接受村民监督和评议。充分运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宣传栏等载体,加强对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先进典型的正面宣传,引导广大农牧民弘扬“勤劳、勤勉、自助”精神,营造全社会参与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和长效管护的良好氛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级人民政府)
(四)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长效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要加强规划编制、资金筹措、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本地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加强制度建设,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和长效管护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级人民政府)
(五)建立健全协调合作机制。建立自治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相关部门职责衔接问题,构建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联动的长效机制,形成推进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工作合力。建立自治区部门和地方政府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统筹解决全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重大问题,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协同推进各项工作。(自治区党委农牧办、住房建设厅、环保厅、农牧业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爱卫会、水利厅、国土资源厅、旅游发展委、林业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六)建立健全督查考核奖惩机制。自治区党委农牧办、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进一步完善督查机制,根据各盟市年度工作情况、全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信息系统数据等,适时对各盟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对下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年度实绩考核范围,以行政村为考核对象,采取分级组织、分级考核形式,建立分级考核制度,对部署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努力形成权责明晰、奖惩分明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考核体系。(自治区党委农牧办、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农牧业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级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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