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字〔2017〕13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7-24 02:59:1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字〔2017〕13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工商局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



(自治区工商局    2017年6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多证合一”,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推进,加强协同。统筹考虑“多证合一”改革、推行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解决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推动改革的合力,以有效的协同推动减(简)证。

2.依法有序,分类进行。梳理依据不同法律层级或法律规范设立的证照范围,确定整合证照目录,按照成熟一批、整合一批的原则,分类进行,协调推进,有序开展改革工作。

3.优化流程,便捷高效。按照程序简便、办理高效的要求,精简审批材料,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4.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完善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为主的多种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功能,推动部门间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部门间企业相关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三)改革目标。

在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两证整合”基础上,将有关涉企(包括个体工商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等证照事项(以下简称“涉企证照事项”),集中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使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企业信用代码是企业的“身份代码”,实现“一照(码)走天下”。力争在2017年7月底前全区实施,确保按国务院要求在10月1日前改革落实到位、取得成效。

二、改革任务

(一)梳理涉企证照,确定整合范围。梳理涉企证照事项,确定整合目录清单。各地区、各相关证照管理部门要认真梳理本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目前仍在实行的各类涉企证照,能整合的整合,能简化的简化,能减掉的坚决减掉。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的涉企证照不再发放。根据整合原则,自治区相关证照管理部门要将符合整合条件的涉企证照列出目录清单,经自治区审改办审核、确认后,有序进行整合。(责任单位:自治区相关证照管理部门、编办)

(二)试点先行,扎实推进改革工作。坚持统筹推进与因地制宜相结合,鼓励各地区、各相关部门立足改革,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试点先行。自治区确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兴安盟、通辽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先行先试。试点地区要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巩固改革成果,不断扩大“多证合一”覆盖范围,为自治区全面实施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责任单位:各试点盟市)

(三)完善工作流程,做好改革衔接过渡。各地区要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基础上,继续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工作模式。已按照“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登记信息通过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为主的多种信息共享渠道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发展改革委、相关证照管理部门)

(四)升级改造各自业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应用。各地区、各相关证照管理部门要按照互认的信息共享技术方案,升级改造各自的业务系统,统一共享交换数据项,并与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为主的多种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并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进一步开发、利用共享信息数据,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作新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相关证照管理部门、工商局、发展改革委)

(五)完善信息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保障数据传输。充分利用“五证合一”信息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即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为主的多种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积极拓展与相关部门的链接,完善信息数据共享交换功能,保证信息数据在不同部门、不同系统、不同数据语言之间做到无障碍传输和交换,实现部门间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相关证照管理部门)

(六)清理证照文书规范,推动认可应用。相关证照管理部门要及时梳理与“多证合一”改革相冲突的相关文书规范,应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制轨道内进行。“多证合一”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整合多个涉企证照的功效,在应用中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予以认可。对于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责任单位:自治区相关证照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商局,负责组织、协调具体改革工作。各相关单位均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承担的具体改革工作任务组成专项改革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各地区可根据情况建立或调整相应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多证合一”改革工作。

(二)加强协同推进。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多证合一”改革资金保障工作,建立完善相关平台,做好业务系统升级改造,为协同推进改革夯实基础。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业务流程,实现工作协同。改革过程中,根据具体工作目标的不同,参与改革的部门也有所不同,要明确改革任务具体牵头部门、参与部门和配合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有序开展各项工作。

(三)加强窗口建设。“多证合一”改革后,登记窗口部门压力进一步增大。各地区要通过合理调配人员,增强窗口力量,必要时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高窗口服务质量。加强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业务技能,提升业务素质,确保窗口人员熟悉业务、熟练操作、做好服务。

(四)加强宣传引导。“多证合一”改革对于方便市场主体准入、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和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对“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理解改革、支持改革,使改革成果尽快惠及广大市场主体。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应以此为契机,加快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经商环境。

(五)加强督查考核。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整合目录清单,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相关改革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多证合一”改革纳入经济发展大局考虑,鼓励改革,倡导先进,形成有效激励机制和容错机制。各相关部门要组织联合督导,监督检查改革进展情况,推动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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