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电〔2017〕5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17〕5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面貌,全面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打造良好城市形象,解决城市环境卫生“脏乱差”等问题,以全新的面貌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和自治区成立70周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全面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为目的,围绕群众普遍关心的主干道、小街巷沿线环境卫生为立足点和出发点,坚持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按照“集中整治、综合治理、完善机制、确保长效”的原则,采取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堵疏结合的办法,集中开展全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现“环境整洁、道路畅通、舒适美观”的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街景整治。提升改造主次干道、小街巷两侧建筑外立面,整修美化围墙等附属建筑物,整修或重建破旧建筑。
(二)街景亮化。提升改造主次干道两侧建筑景观亮化,按照城市规划建成区的特点定位,达到面的覆盖、量的增加和质的提升,形成整体和谐、特点突出的亮化布局。
(三)道路维护。维修改造主次干道、小街巷,提高道路使用性能,保证居民正常出行,美化城市中心区重点路段。
(四)园林绿化。完善提升主次干道、小街巷两侧绿化,对沿街面积较大的空地实施园林化改造;充分利用建筑物与道路之间的空地,扩大沿街绿化面积。
(五)环境卫生清理。持续强化城区道路及小区环境卫生督查,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实现无卫生死角、无乱堆乱放、无乱贴乱画、无污水外溢。
(六)户外广告整治。加强新增户外牌匾整治,取缔违规墙体、楼体、落地式广告,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做到造型美观、材质合理、结构安全、位置适当。
(七)沿街经营秩序整治。加大主次干道、背街小巷流动摊贩、店外堆物、店外作业、店外出摊等违规行为整治力度。
(八)餐厨垃圾整治。加强源头管理,加大对餐厨垃圾收集、清运工作的监管,规范餐厨垃圾收运处置。
(九)公共卫生间整治。改造城区及城中村周边公厕,确保公厕指示牌、标志牌设置规范,内、外部环境卫生整洁,设施设备完好。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要成立由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具体任务、目标和完成时限。
(二)强化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大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有效推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的全面提升。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对整治效果突出的地区要大力宣传,集中树立一批正面典型;对整治效果差、环境问题多的地区,要增加曝光频次,在全社会营造整治环境卫生、共建美好家园的良好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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