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7〕10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10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国资委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自治区国资委 2017年6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推进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15〕50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党办发〔2015〕5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创新,分类保障。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完善差异化公务交通保障制度,推进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实现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从严配备并集中管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坚持厉行节约、提高效率。以公务交通成本节支情况作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评价标准,合理确定自治区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区属企业)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并严格规范管理。
坚持实事求是,统筹谋划。妥善处理改革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综合考虑生产经营、交通条件等企业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切实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
坚持分级负责、稳妥推进。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要充分结合本企业实际,周密制订改革实施方案,对子企业逐级落实责任,层层推进改革。
(二)总体目标。
2017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区属企业集团总部和各级子企业的改革工作。通过改革,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与企业负责人履职特点、生产经营需要相结合的新型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一)企业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及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所属的区属企业。区属金融企业(含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按照本方案执行。
(二)人员范围。
本方案适用的人员主要是指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区属企业负责人(指上述区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有关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其他人员 (如总经理助理等,以下简称其他原符合条件的人员)。区属企业负责人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设立董事会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2.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3.企业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委员(党委常委);
4.企业内设监事会主席(监事长)。
(三)车辆范围。
区属企业公务用车。
三、改革任务
(一)分级分类推进改革。
1.积极稳妥改革区属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区属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实行配备公务用车或者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区属企业正职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区属企业副职负责人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要严格执行《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配车标准,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要取消为企业负责人配备的公务用车,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按年度计算的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由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所属企业规模大小、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所在地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公务用车改革成本节支及薪酬制度改革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同意后执行。
实行市场化方式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其薪酬体系中包括公务交通补贴的,不再配备公务用车或另行发放交通补贴。
2.全面推动其他原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
其他原符合条件的人员公务出行全部实行社会化保障,取消配备公务用车方式。区属企业根据其他原符合条件人员的岗位特点和生产经营实际,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副职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内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按年度计算的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3.有序实施区属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等其他公务用车改革。
区属企业应当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工程建设、商务接待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保留的车辆要有明确的实际用途,车型应根据实际用途按照实用节俭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数量。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优先淘汰使用效率低、运行维护成本高、配置标准明显偏高的公务用车。预保留的车辆及其用途以及预处置的车辆等信息要在企业实施方案中说明,并由有关部门审核后在本企业范围予以公示。
取消为退休、离任或者调离本企业的人员配备的公务用车,不得为区属企业集团总部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其他员工、非本企业人员等配备公务用车。
4.分级推进区属企业各级子企业(含分支机构,下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区属企业要统筹协调推进各级子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子企业生产经营、交通条件等客观因素以及规模、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具备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条件的子企业负责人及其他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人员原则上要以社会化、市场化为方向进行改革。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子企业负责人可予以保障,并从严控制配车标准。区属企业要从严确定子企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参改人员范围,补贴标准按照不超过集团总部副职负责人水平分类分档合理确定,合理控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数量和配备标准。
(二)完善相关配套改革制度。
1.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区属企业要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国有资产转让规定制定规范的公务用车处置办法,对于权属清晰的公务用车进行公开处置,防止甩卖和贱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2.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区属企业要根据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确定留岗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企制宜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与相关司勤人员的劳动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
3.完善企业公务交通保障制度。区属企业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制订完善本企业公务出行保障制度和差旅费管理制度。明确公务出行的保障方式、操作程序、管理办法以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等,做好与企业国内差旅制度的有效衔接,特别是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衔接。
4.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要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管理情况、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公务用车总量及使用明细等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本企业内部审计内容、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三)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1.实行企业公务用车(含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下同)集中统一管理。区属企业应对公务用车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车辆各项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据实报销,结余部分不得发放给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公务用车数量,不得向子企业调换、借用公务用车及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不得擅自扩大交通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2.合理控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区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区属企业集团总部副职负责人公务用车配置标准。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确因特殊原因需要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应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有关部门同意,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台。
3.严格规范企业租赁公务用车管理。通过租赁公务用车保障区属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的,视同配备公务用车进行管理。严格按照本方案关于配备公务用车的规定控制租赁公务用车数量和标准,参照本地区同车型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合理确定单车租赁价格,降低租赁费用。
4.加强企业公务用车费用预算管理。区属企业要将公务用车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以及公务交通补贴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以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严格控制公务用车开支范围和标准,每年编制公务用车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改革工作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指导推动。有关部门对所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领导责任,要认真研究部署,明确责任分工,统筹推进所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区属企业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精神研究制定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统筹做好本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组织领导工作。对于正在开展或者已经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区属企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规范。
(二)明确工作任务。
有关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集团总部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进行审核;区属企业集团总部负责对各级子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进行审核。区属企业集团总部及其子企业改革情况于2017年6月底前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汇总后分别报自治区国资委、车改领导小组。
(三)强化监督检查。
监察、审计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区属企业公务用车改革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四)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
各有关部门、区属企业要充分认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加强宣传,引导企业干部职工转变观念,营造理解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及时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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