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7〕9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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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计划》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9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盟市要抓紧编制本地区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计划,并于2017年6月20日前报自治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5日
 

 

 


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计划



二〇一七年六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55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全面部署安排自治区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下达我区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2017年实施方案》(京津冀水协办〔2016〕5号)中确定的年度任务和目标,制定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依据国家《水十条》、《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和《工作方案》,围绕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和城市黑臭水体等四类水体年度目标,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强化机制体制创新,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业责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统筹安排2017年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促进全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全区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下同)比例达到57.7%,松花江、辽河、海河、黄河流域、西北诸河(额济纳河、锡林河,下同)水质优良比例分别达到65.2%、55.5%、50.0%、50.0%、50.0%;全区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下同)水体断面比例控制到7.7%以内,松花江、辽河、海河、黄河流域、西北诸河丧失使用功能水体断面比例分别控制到4.3%、0%、0%、18.7%、0%;42个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81.0%以上,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稳定。全区47个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地下水极差比例控制在21.3%左右。呼和浩特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包头市、赤峰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60%。

三、重点任务

(一)深入推进工业污染防治

1、自治区、各盟市要制定2017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完成年度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等部门参与,各地区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区落实,不再列出)

2、强化日常检查和督查,对属“十小”范围的企业和生产线,一经发现要立即关停取缔。对发现已关停“十小”企业和生产线死灰复燃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和问责。(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3、全面开展十大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各盟市(含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下同)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工作的通知》(内经信节综字〔2016〕449号)要求,制定2017年-2020年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针对焦化、原料药制造、有色金属、造纸、氮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进行核查,建立基础台账,大力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从源头减少废水及污染物排放,推进重点行业清洁化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不断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自治区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能源局等参与)

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环保厅等参与)

4、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度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内环办〔2017〕100号)要求,各盟市要制定本地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黄牌”、“红牌”企业名单。通过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监督执法、完善政策等措施,促进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到2017年底,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等重点行业企业达标计划实施取得明显成效,环境监测体系和环境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环境守法良好氛围基本形成。深入推进电石法生产PVC及有色金属生产加工等行业提标改造,确保按照国家规定时限达到新的排放要求。(自治区环保厅牵头)

5、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污染。各盟市要按照本地区需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与在线监测设施的全口径清单,对工业集聚区配套管网建设、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企业废水预处理达标纳管情况进行梳理,明确实施计划、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倒排工期,确保自治区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全部在2017年底前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完成验收工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接纳集聚区工业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污口要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对主要污染物和废水中特征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控,并在2017年底前与环保部门联网。在线监测设施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有效性审核。排入集聚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需预处理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限期完成达标改造。(自治区环保厅牵头,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等参与)

6、全面推进实施排污许可证。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造纸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钢铁、焦化、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氮肥、印染、农副产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水十条》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自治区环保厅负责)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7、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按照污水应收尽收的原则,大力推进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建设,对“大马拉小车”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必要改造,全面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对已建成排放不达标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尽快实施提标改造,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倒排工期,确保在2017年底,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汇水区等敏感区域和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等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以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为重点,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确保稳定达标。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留、收集。加快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采取节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底前,全区运行3年以上的设市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达到75%以上。呼和浩特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积极推进全区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工业生产、城镇绿化、道路清扫等优先使用再生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等参与)

8、加快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开展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处置的全过程监管,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杜绝污泥二次污染。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统筹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污泥集中处置。到2017年底,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工作,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5%以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业厅、环保厅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9、开展养殖业粪便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包括机械干清粪、漏缝地板等收集设施,固液分离、粪便堆沤、污水厌氧消化、畜禽尸体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有机肥加工、沼渣沼液还田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2017年底前,各盟市要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拆除或关闭工作。(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环保厅等参与)

10、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各盟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内农牧科发〔2015〕350号)各项措施,从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实施化肥和农药零增长行动、推进养殖污染防治、解决地膜残留污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等方面,全面推进农村牧区面源污染防治,有效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和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环保厅、质监局等参与)

11、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环水体〔2017〕18号)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农村环保设施建设和资金投入力度,紧紧围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等方面,以旗县为单位,以重点流域控制单元内的农村牧区为重点整治范围(重点整治的旗县、乡镇名单见附件1),指导和推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为全区广大农牧民创造优美宜居的生产生活环境。建立农村环保长效机制,确保已建农村环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2017年,全区新增完成重点整治范围内的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431个。呼和浩特市2017年至少完成重点整治范围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30个,包头市20个,呼伦贝尔市25个,兴安盟30个,通辽市39个,赤峰市47个,锡林郭勒盟20个,乌兰察布市40个,鄂尔多斯市60个,巴彦淖尔市109个,乌海市2个,阿拉善盟9个。(自治区环保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参与)

12、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少、环境效益明显的农作物。减少用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自治区农牧业厅、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四)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3、严格环境准入。自治区和各盟市应根据流域断面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自治区环保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14、优化空间布局。各地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生活中,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情况,以环境容量、环境质量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定布局、定产业、定项目,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地下水超采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四大重点流域干流和一级支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煤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各盟市要开展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作,逐步实现城市产业布局优化和升级替代。(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环保厅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环保厅、水利厅等参与)

15、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对工业园区废水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推动煤炭、钢铁、造纸、纺织印染、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和回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水利厅、能源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城市(年均降雨量<200毫米或人均水资源量<600立方米,下同)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参与)

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五)科学节约保护水资源

16、各盟市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14〕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实施方案》(内水资〔2016〕166号)确定的阶段性目标,不折不扣地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等参与)

17、自治区、各盟市对纳入取水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并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定期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完成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年度关闭任务。(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等参与)

18、严格执行地下水位、取水量双控方案。继续开展我区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不予审批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自治区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等参与)

19、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明确各盟市2017年度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年度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疏干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并提出明确目标要求。(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20、加强农牧业节水。各盟市要积极在农区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发展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进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作。(自治区水利厅、农牧业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参与)

21、加强城镇节水和再生水利用。继续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2017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乌兰察布市5个地级缺水城市符合《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或者达《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Ⅰ级的比例达到50%,其他地级城市达《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及以上要求的比例达到50%,并通过相关评估验收。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及计量器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加快推进区域水循环利用工程建设,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质监局等参与)

22、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等参与)

23、科学确定生态流量。配合水利部和黄委会做好黄河流域生态流量(水位)确定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自治区水利厅牵头,环保厅参与)

(六)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24、呼和浩特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等地表水及饮用水水质未达到目标要求的地区,以及《目标责任书》中要求在2017年-2020年达标的水体所在盟市,要将治污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科学提炼项目,在2017年6月底前将达标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达标方案及治理进展情况。对未按期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自治区环保厅牵头,水利厅参与)

25、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按照国家确定自治区“十三五”期间两项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2017年度全区水减排任务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较2015年分别削减3.55%和3.5%。各盟市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减排目标制定实施年度减排计划,将减排任务细化分解到旗县(市、区)、相关部门及重点企业,全力推进水减排重点工程,确保实现年度减排目标任务。(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参与)

26、防范环境风险。各盟市要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自治区环保厅、安监局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27、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定期开展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演练、评估,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流域上下游各盟市要建立完善突发水污染事件分级预警和区域(流域)及跨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应急管理与救援队伍建设,积极防控和妥善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安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业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七)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28、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强化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的监测、检测和评估工作,每季度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加强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到水龙头水质监测、检测和评估工作,做好2018年公布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到水龙头水质的各项基础工作。乌海市和巴彦淖尔市等地要针对不达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加快组织实施达标方案,确保年内达到国家目标要求。建立饮用水卫生、环保、住建、水利等部门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制度,健全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置机制,确保饮用水安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环保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29、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各盟市要围绕保护区划分、隔离防护、保护区整治等,全面开展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和违法建筑排查清理工作。饮用水水源水质不达标的必须配套建设净水厂或净水设施,必须确保供水水质达标,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单一水源供水的盟市要开展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工作。(自治区水利厅、环保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30、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定期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各盟市要依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和《双层罐渗漏检测系统》(GB/T30040.3-2013),加快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进度,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建设,并组织完成相关验收工作。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等参与)

31、着力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乡镇四级河长体系,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特别要针对不达标水体,建立与水质目标相衔接的污染物排放管控机制,加快推进骨干工程实施进度,务求精准施治。重点推进黄河流域大黑河、总排干、乌兰木伦河、牛孛牛川、都斯兔河,辽河流域老哈河,松花江流域霍林河,海河流域饮马河等重点流域治理,确保按时限要求达到《目标责任书》水质要求。着力消除重污染水域,2017年,消除大入黄口、都斯兔河入黄口、宝日呼吉尔等劣五类断面。自治区和各盟市要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相关盟市应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良好水体保护,2017年底前,完成滦河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自治区环保厅、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推进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等重点湖库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努力改善湖库水质。呼伦贝尔市和巴彦淖尔市要加快实施《呼伦湖流域生态与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乌梁素海综合治理规划》,保障湖泊生态用水,降低入湖污染负荷,开展湖泊治理修复。加快实施《岱海水生态保护规划》,通过采取岱海电厂水冷改空冷、水资源调控、污染源治理、农业高效节水等措施,改善岱海水生态环境。对汇入呼伦湖、乌梁素海等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实施总氮控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厅等参与)

32、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相关盟市要切实抓好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河长制,明确责任人及达标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综合治理措施,着力消除城市黑臭水体,让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2017年底前,呼和浩特、包头、赤峰城市建成区要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呼和浩特市建成区要基本消除黑臭水体(黑臭水体消除比例不低于90%),包头、赤峰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不低于60%。相关盟市要对完成治理任务的河段及时组织验收工作。各盟市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对新发现的黑臭水体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并制定整治措施。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及时上报本地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环保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参与)

33、加强河湖及湿地生态修复和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实施湿地保护工程,全面禁止湿地开垦,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使重要湿地的生态状况得到恢复,湿地保护管理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提高生物多样性。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自治区环保厅、林业厅牵头,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参与)

34、控制水产养殖环境污染。推进生态健康养殖。根据《渔业法》划定呼伦湖、乌梁素海、察尔森水库等重点河湖的水产养殖限养区,同时加快禁养区内关闭或搬迁工作进度。完成水产养殖池塘、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在呼伦湖、乌梁素海、察尔森水库等重点河湖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水产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自治区环保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业厅等参与)

(八)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35、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江河湖库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行为。加大沿黄河、西辽河等流域沿河工矿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厂的执法监管力度,确保入河排污口水质达标。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和犯罪行为。流域上下游盟市要建立多层级联动执法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排查与处置重点污染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环境违法案件或突发环境事件。(自治区环保厅、水利厅牵头,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36、提升环境监管水平。深化全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各盟市、旗县区持续深入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逐步实现环境保护监管“全方位、全覆盖、无盲区”。完善全区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强化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等水环境质量监测,确保监测质量、频次和项目符合监测规范要求。对监测值出现波动的断面,要加密监测频次,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断面达到水功能区划设定的目标要求。对跨界断面要加强联合监测,实现信息共享。对因重特大水旱、气象等自然灾害或常年自然季节性河流,以及上游地区不合理开发利用等原因导致国控考核断面无监测数据的时段,地方环保、气象、水利等相关部门要及时采集相关资料数据,将采样图片和视频、水文、气象等资料按时间要求上报自治区环境监测部门。对考核断面汇水范围内实施清淤治污等引起考核断面所在水体断流无监测数据的,治污清淤实施前要向自治区环保厅报告工程实施计划,由环保厅组织确定临时替代监测点位并报环保部核准,提升环境监测和管理水平。(自治区环保厅负责,水利厅、气象局等参与)

(九)强化科技引领支撑

37、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水污染防治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合适的评估,从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目录或面向社会征集的技术成果中,遴选出适宜本地区推广的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编制技术指导目录。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发布后,应加强指导目录的实施。通过书刊、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开发布,明确要求相关水污染防治工程中应优先采用指导目录中技术。加强信息反馈,指导目录要定期完善修订。(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参与)

四、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系统推进水污染治理工作,特别要重点推进不达标水体的治理工作,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探索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创新污染防治投融资机制,推进市场化建设和运营。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密切配合,不断强化重点工作管理调度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各排污单位要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加强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确保完成治污减排目标任务,落实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业厅、国资委等参与)

(二)严格考核问责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盟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结合国家11部委联合出台的考核规定,自治区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自治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内环发〔2016〕198号,以下简称《考核规定》),每年对各盟市《水十条》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目标和任务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落实“一岗双责”,层层分解目标,压实责任,强化督查,抓好落实。(自治区环保厅牵头,组织部参与)

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自治区将水污染防治考核结果作为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环保厅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相关地区及部门有关负责人,对相关地区和企业实施涉水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要终身追究责任。(自治区环保厅牵头,监察厅参与)

(三)强化公众参与

自2017年起,自治区定期公布各盟市水环境质量状况,每月进行水环境形势分析,对出现水质下降或不达标的地方发出预警,并进行通报。各盟市政府也要建立每月的水环境形势分析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严格按照《水十条》和《考核规定》信息公开的时间及频次要求,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黄牌”和“红牌”企业名单、黑臭水体治理情况、饮水安全状况(水源、供水厂、水龙头)等信息。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自治区环保厅负责)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区中小学节水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自治区环保厅牵头,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2017年是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周年,是全面展示自治区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大庆年,也是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关键年,做好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水环境,是对我区70年来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最好献礼。面对全区水污染防治的艰巨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根据《年度计划》提出的任务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确保自治区2017年度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附件:

1、内 蒙古“十 三五”农村环 境综合整 治的重点整 治区域及建制村数 量

2、内 蒙古2017年度水污 染防治重 点工程项 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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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内政办发, 内蒙古自治区, 水污染, 防治, 2017年度, 计划,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