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字〔2024〕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通知》
冀政字〔2024〕4号
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通州区人民政府,廊坊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北京市、河北省有关部门:
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河北省与北京市联合制定了《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北京市、河北省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北京市通州区、廊坊市政府要切实强化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执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推进重点任务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8日
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
说明
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有序推进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支持和服务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推进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构建三河、大厂、香河与北京市通州区合理的产业梯度差,按照《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协同发展规划》等有关要求,依据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文件,结合地方发展实际,编制了《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一、管理方式
(一)《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编制。《目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禁止性和限制性两类。其中,禁止性是指不允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允许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体工商户;限制性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
(二)《目录》实行分区域差异化管理。管理措施分为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功能区域两个层面,示范区层面的管理措施在全域范围内普遍执行;功能区域层面的管理措施是在执行示范区层面管理措施基础上,增加的差异化管理措施。
二、适用范围
(一)示范区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体工商户须执行《目录》。
(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经国家或省(市)政府批准执行专项政策的地区或行业,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三)应急保障项目、改造升级项目、在途项目、国家批准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适用《目录》。
三、执行机制
(一)示范区内拟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非法人组织(社会组织除外)及个体工商户,可对照《目录》进行自查。登记注册主管部门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登记。
(二)示范区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对照《目录》进行自查。省、市、县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履行程序时依据《目录》进行审核。
(三)为做好《目录》管理工作,北京市与河北省共同建立健全《目录》执行机制。《目录》条目主管部门负责相关条目的解释、提出修订建议等工作,指导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严格执行《目录》管理措施,根据需要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做好宣传解读和执行跟踪。
(四)《目录》管理措施除外事项中未明确的,涉及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城市运行、满足群众生活服务需要,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项目,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功能定位、产业发展、人口调控等因素,可组织论证并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参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五)《目录》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六)《目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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