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字〔2024〕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3件和修改1件涉及行政复议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3件和修改1件涉及行政复议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赣府厅字〔2024〕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废止《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25号)等3件主要内容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不一致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对《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83号)涉及行政复议的内容予以修改。
一、决定废止的3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一)《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25号)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赣府发〔2018〕3号)
(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1〕59号)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修改内容
(一)将第二部分第二点“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中“在收到行政复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答辩状,全面提供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的,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适用普通程序的,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并全面提供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行政机关不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修改为“行政机关不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二)将第二部分第三点“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方式”中“灵活运用书面审理、公开听证、实地调查等不同方式”修改为“依法运用听取意见、公开听证、实地调查、书面审理等不同方式”。
(三)将第二部分第五点“严格履行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中“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修改为“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者建议书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
(四)将第三部分第二点“加强行政应诉复议能力建设”中“保证行政应诉复议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修改为“保证行政复议听证不少于4人、调查取证不少于2人,行政应诉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