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环环评字〔2023〕547号《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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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通知





赣环环评字〔2023〕547号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暨美丽江西建设推进会精神,巩固环评审批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效,强化主题教育调研成果运用,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要求,就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环评源头防控

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总要求,进一步发挥环评在构建源头防控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环境污染源头防控,强化生态敏感项目准入把关,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

2.严守环境质量底线,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排污许可与执法监管、督察问责协同发力。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持续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准入要求,推动项目采取先进工艺设备、高效减污降碳和生态保护措施,鼓励建设单位科技创新和管理革新,加大环保投入,提升清洁生产水平,持续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二、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3.进一步简政放权,结合基层承接能力,依法依规向设区市下放一批生态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的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落实生态环境部环评改革要求,在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推进登记表免予备案、报告表“打捆”审批等改革工作。

4.落实中央和我省稳增长决策部署,拓宽环评审批服务渠道,提前介入,精准帮扶。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动,强化重大、敏感项目会商,将基础设施、民生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省重大重点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办理。推动园区定期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生态环境部门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各类环境质量数据(敏感、涉密数据除外),实施监测数据免费共享。优化完善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管理,优先保障环保指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的建设项目。

三、强化规划管控引领

5.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政策制定、园区管理等方面的应用。规划环评应以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为重点,结合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资源环境承载力及其变化趋势,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准入和跟踪监测等要求,提出规划优化调整的对策建议。建设项目环评应充分考虑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论证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准入清单的相符性,落实规划环评相关要求,重点审查污染因子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敏感目标调查的全面性、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的合理性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措施的有效性,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依法不予审批。

6.加快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数字化管理,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建设,强化共享共用,为规划编制和项目招商引资提供便利服务。

四、强化排污许可衔接联动

7.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夯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基础。建设项目环评应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污染防治可行性技术指南、污染源强核算指南等技术规范,明确建设项目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措施及自行监测等环境管理要求;环评审批文件中的污染物排放和管理要求应纳入排污许可证。

8.加强项目环评变更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并申领排污许可证;项目发生非重大变动的,可在排污前以非重大变动说明的形式纳入排污许可变更;已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发生调整的,有关改建、扩建内容应依法履行环评和排污许可手续。

9.对于生产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且按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特定建设项目,鼓励市、县探索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接续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

五、强化要素联动管理

10.深化环评与水、大气、土壤、固体、生态、核与辐射等环境要素管理部门联动,将征求意见时间提前至项目环评专家评审会之后、评估意见形成之前。环评审批部门将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项目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及各环境要素预测评价结果等关键信息转送环境要素管理部门,有关部门结合掌握的环境底数和最新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意见,并作为形成环评技术评估意见的重要参考。

11.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依法不予审批其环评文件。

六、强化审批监管联动

12.建立审批监管协同联动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推动环评审批和执法监管系统应用相互授权,环评文件技术评估机构、审批部门应及时将发现的项目“未批先建”线索转交执法监管部门;执法监管部门须加大“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及不落实环评要求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将“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执法监管中发现的环评管理问题,及时反馈环评审批部门,作为今后类似项目审批关注重点。

13.属地执法监管部门要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监督检查,对新审批落地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后至项目投产(使用)前,以及投产(使用)后1年内,均应开展监督性检查。对于已投产未验收项目,要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久拖不验”问题,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对于已开展验收的项目,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所列不予验收的情形,存在问题的应依法处理。省生态环境厅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14.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督政作用,各部门应将区域性、行业性环境问题突出、规划环评要求落实不力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部门。对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生物栖息地保护、生态调度、环保搬迁等对策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地区,依法实施通报、约谈或限批。

七、强化“以新带老”联动

15.强化项目环评审批与现有项目环境监管联动。在项目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环评过程中,须全面梳理现有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对未落实前期环评管理要求的,督促建设单位尽快整改到位;对落实了前期环评有关要求,但不符合最新环境管理规定的现有工程,应提出有效的整改方案和“以新带老”措施,并作为环保“三同时”验收重要内容一并组织验收。

16.对于现有同类型项目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严重、环境违法违规现象多发,致使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在现有问题整改到位前,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同类行业的项目环评文件。

八、严格环评质量管理

17.强化环评质量提升,切实落实环评文件现场质询制度和首送质控制度,加强环评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和环评文件季度抽查复核。对质量低劣、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依法依规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环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8.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压实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对环评监测数据质量把关的责任,对不符合技术导则要求的,依法不予受理有关环评文件;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发现一起,严惩一起。强化行业自律和引导,支持环评专委会组织开展环评机构能力水平分级评定,评定结果作为企业择优选取环评机构的参考依据。

九、强化技术评估管理

19.环评技术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开展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论负责;对在技术评估阶段发现的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审批部门并协助开展技术复核和调查处理。鼓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统筹使用全市审批和技术评估力量。

20.加强对环评专家的监督与管理,动态监测统计专家参与项目环评评审情况,对高频次、超负荷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时进行提醒、约谈并强化对其评审环评文件的复核。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按照“谁使用、谁监督”的原则,将评审把关不严、导致项目环评出现重大质量纰漏的专家,及时报省生态环境厅进行通报;对经核实存在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行为的专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移出环评专家库并将有关情况抄送其所在单位。

十、提升审批把关能力

21.强化环评审批责任意识,持续提升环评审批部门把关能力。加强环评管理业务培训,开展环评与排污许可技能比武。将基层行政审批部门纳入统一监管体系,严格环评审批行为内部督导,落实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制度。

22.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公开向社会收集环评审批过程中的违纪违法线索,强化全链条责任追究,堵住廉政风险漏洞。推行不见面审批,做到环评受理、审查、审批全流程主动公开。对环评审批程序不规范、审批质量不高的,强化指导并督促限期整改;对违规审批、越权审批行为,依规依纪进行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上收环评审批权限。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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