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函〔202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甬台温高速至沿海高速温岭联络线设置收费站和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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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甬台温高速至沿海高速温岭联络线设置收费站和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浙政办函〔2024〕7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批准甬台温高速至沿海高速温岭联络线项目收费站设置及车辆通行费收费事项的请示》(台政〔2023〕62号)收悉。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甬台温高速至沿海高速温岭联络线项目在通过质量检测并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沿线设泽国、温岭城区、新河等3个收费站。该项目为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期限20年。建设运营管理单位为中电建路桥集团(温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二、该项目与甬台温高速公路台州一期、台州湾大桥及接线高速公路分别相交于大溪枢纽、滨海枢纽,为准确计量车辆通行费,对甬台温高速公路台州一期、台州湾大桥及接线高速公路里程予以重新明确,具体事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公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26日
附件:甬台温高速至沿海高速温岭联络线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里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