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函〔202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杭州湾新区十一塘高速公路工程(一期)设置收费站和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浏览量: 时间:2024-02-05 22:14:32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杭州湾新区十一塘高速公路工程(一期)设置收费站和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浙政办函〔2024〕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批准宁波杭州湾新区十一塘高速公路工程(一期)收费站设置车辆通行费标准及收费期限的请示》(甬政〔2023〕122号)收悉。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宁波杭州湾新区十一塘高速公路工程(一期)在通过质量检测并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沿线设宁波前湾新区北收费站。该项目为经营性项目,收费期限25年。建设运营管理单位为宁波杭州湾新区海塘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二、鉴于宁波杭州湾新区十一塘高速公路工程(一期)与杭州湾跨海大桥相交于新区北枢纽,为便于准确计算车辆通行费,重新明确并公布杭州湾跨海大桥收费标准。
附件:
1.宁波杭州湾新区十一塘高速公路工程(一期)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及里程表
2.杭州湾跨海大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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