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23〕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23〕7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五届四次全会精神,紧扣“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新定位新使命,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为基础,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参与,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多跨协同、统筹推进,数字赋能、建管并重,统筹整合资源,完善投入机制,提升建设质量,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为保障我省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到2025年,累计把1274万亩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累计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175万亩。
——到2027年,累计把1339万亩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累计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233万亩。
——到2030年,累计把1436万亩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累计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297万亩。
——到2035年,累计把1652万亩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累计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452万亩。
二、编制实施方案
以国家批复“三区三线”成果中的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底图,综合运用遥感监测、图斑核对、实地核查等方式,逐村逐地块开展调查,全面摸清已建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耕地地力等状况,以及未建成高标准农田的永久基本农田连片度、坡度、基础设施水平等立地条件,掌握种植利用情况,并上图入库。
以现状调查为基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农田灌溉发展规划、耕地保护利用规划、土地综合整治计划等,制定我省实施方案。各地根据省级实施方案,结合现状调查,有效衔接相关规划,统筹新建和改造提升,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实施路径、建设周期和布局等,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落实落细。
三、统筹推进建设
(一)科学安排建设计划。按照“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的要求,建立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项目库,把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确定年度实施计划,深化细化项目前期工作,逐年有序推进建设,并根据永久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实施动态调整。明确建设优先序,新建项目原则上在永久基本农田或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选址,优先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符合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30亩以上、坡度在15度以下且现状属于稳定利用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优先在建设标准偏低、设施不配套、工程年久失修、损毁严重、粮食产能不达标的已建高标准农田以及整治优化后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实施改造提升。对暂不符合建设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可通过布局调整、耕地功能恢复等措施,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创造条件。
(二)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自然资源禀赋、农业生产特征及生产主要障碍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建设重点与内容,强化综合配套,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地力水平。新建高标准农田参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旱地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办建〔2023〕10号)执行,重点开展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耕地地力提升工程。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针对性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
(三)着力提高建设质量。优化项目选址,加强实地测绘和现场踏勘,严格复核地类图斑,禁止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退耕还林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强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严格规范调整变更。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压实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规范开展项目建设。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抽检机制,严把材料和隐蔽工程关,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严格开展项目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付利用手续,建档立册并上图入库。
(四)统筹整合建设力量。统筹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复垦、新垦造耕地、旱改水、耕地功能恢复、大中型灌区建设与现代化改造等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将项目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同步建成高标准农田,并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验收。
(五)扎实开展“多田套合”。深入推进“多田套合”综合整治,推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空间布局层层套合。及时把整治优化后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现状属于稳定利用耕地但未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高标准农田、已完成耕地功能恢复并经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变更为耕地的高标准农田,全部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并在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补划、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调整优化时,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与现有高标准农田相邻的零星永久基本农田,可在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后按规定调整为高标准农田。
四、加强管护利用
(一)加强建后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县乡村和农户、经营主体等层面管护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管护和专项维护相结合的工程管护机制,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承包经营者、受益农户等在工程管护中的作用,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田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探索引入保险机制、购买第三方服务、委托专业机构等市场化方式,构建多元化管护格局。严格落实“田长制”,将高标准农田纳入各级田长监管范围,迭代升级“浙农田”“耕地智保”等数字化应用,构建“人防+技防”监管机制,确保建一处、成一处,更好发挥高标准农田建设效益。
(二)严格保护利用。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要及时补充,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及时修复或补充水毁灾损的高标准农田。加强高标准农田生态保护,坚持用养结合,引导合理耕作,推动生态涵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田园生态改善有机融合,提升耕地质量,提高利用效率和产出水平。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市、县(市、区)政府主体责任,统筹抓好任务落实、资金保障、监督评价和运维管护等工作。完善协同推进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和上下联动,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履行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职责,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项目统筹、资金投入、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灌溉保障、信息共享等工作,合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二)加强试点先行。鼓励工作基础好、建设潜力大的县(市、区)开展整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集聚要素、创新机制,率先把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提高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质效,完善建设内容,推动良田、良种、良法、良机、良制等“五良”融合,着力打造一批设施齐全、土壤肥沃、科技先进、高产高效、绿色生态的高标准农田样板区。
(三)加强资金保障。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政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持续优化财政涉地资金安排,统筹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等资金,压实地方投入责任,进一步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力度。创新投融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请政府专项债券,积极利用政策性金融资金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引导社会力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投劳,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运营管理。
(四)加强督导考核。建立健全定期调度、分析研判、通报约谈、奖优罚劣的任务落实机制,定期开展督导、调度晾晒和年度绩效评价,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和跟踪指导,强化质量管理,提升建设成效。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评价制度,对完成任务数量多、质量好、县级财政投入力度大的县(市、区)给予一定奖励。
附件:
1.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计划表
2.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计划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27日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