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23〕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3〕7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司法厅对2022年12月31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有效的667件,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需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16件,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46件,予以废止的114件。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对此次清理结果公布前已废止的14件和已自动失效的26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一并予以公布。
列入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此外,区划类、规划类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责任单位牵头组织专项清理,不纳入全面清理范围。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667件)
2.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需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46件)
4.予以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14件)
5.清理结果公布前已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
6.清理结果公布前已自动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6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