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农〔2024〕3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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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2024〕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部门)(宁波不发):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全面实施财政支持“大三农”政策体系变革重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财政支持 “大三农”政策体系变革重塑的通知》(浙财农〔202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月28日











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现代化先行资金是指围绕深化新时代“千万工程”,高水平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立足农业农村部门机构职责设定,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粮油生产发展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深化科技强农和机械强农,全面推进乡村建设和强村富民,促进农业绿色发展、产业融合发展等重点领域的转移支付资金。资金由省财政统筹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安排,其中用于配套中央资金的,按照中央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现代化先行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现代化先行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仍按本办法执行。

四、现代化先行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按照“目标清晰、重点突出、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现代化先行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研究制定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相关规划计划、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现代化先行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督促、监督检查资金任务落地落实等。

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全面负责目标任务落实、资金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明确资金项目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和程序流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体系,确保项目资金管理有章可循。

二、资金支持对象、扶持重点和分配方式

五、现代化先行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农民、农创客(新农人)、国有农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

六、现代化先行资金扶持重点:

1.稳产保供。主要用于粮油规模种植补贴(含动态补贴,下同)、水稻订单良种奖励、种粮大户贷款贴息、粮油绿色高产创建、产粮大县综合奖励、浙系畜禽产业集聚区建设、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建设等。

2.绿色安全。主要用于支持商品有机肥和配方肥推广应用、农业绿色安全发展、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重大农业植物疫情与外来有害生物监测防控、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工程(含土壤健康整治)、全国第三次土壤普查、动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

3.基础设施。主要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含绿色农田)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运行维护等。

4.农业“双强”。主要用于支持农机购置补贴和高耗能农机报废补偿、现代种业发展、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农艺农机融合试验(现代设施农业)基地建设、农业产业技术推广服务团队建设、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和乡村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等。

5.乡村建设。主要用于支持建设美丽乡村,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和美乡村建设,提升乡村风貌等。

6.农民共富。主要用于支持开展农民培训、农创客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等。

7.财金协同。主要用于支持基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体系建设、水产养殖保险试点等。

8.综合性扶持政策。主要用于支持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三农”重大决策部署和阶段性重点工作安排,以及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研究确定需要支持的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改革创新示范试点等其他事项。

七、现代化先行资金不得用于新建扩建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以及弥补预算支出缺口、财政补助单位人员和运转经费等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无关的支出。

八、现代化先行资金分配主要按政策性补贴(含补助、补偿、奖励、贴息,以下简称补贴)标准和因素法进行分配。其中: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实行“大专项+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和“因素法分配与项目化管理相结合”两种管理模式(以下分别简称“大专项”模式和“项目化”模式)。

九、按政策性补贴标准分配是指根据既定的政策性补贴标准和实际发生的面积、数量、规模等进行测算分配。具体政策包括:粮油规模种植补贴、订单良种奖励、种粮大户贷款贴息、农机购置补贴和高耗能农机报废补偿,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含绿色农田,下同)、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等。补贴标准按照政策规定、现有财力及省财政转移支付系数等情况分类确定。其中:

1.粮油规模种植补贴、订单良种奖励、种粮大户贷款贴息按照年度粮油生产扶持政策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种粮补贴动态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种发〔2022〕6号)等文件执行;

2.农机(含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按照阶段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执行;

3.高耗能农机报废补偿按照《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细则》(浙农机发〔2022〕4号)执行;

4.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省批复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给予补助,其中面上新建和改造提升项目省级补助不超过1000元/亩,绿色农田建设省级补助不超过5000元/亩;

5.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以后年度政策性补贴所依据文件有调整变化的,补贴标准、对象、范围等相应调整。

十、实行“大专项”模式是指根据任务要求、政策目标、以往年度实施成效等情况,结合地方财力状况,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农业农村改革试点、探索示范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其中主要任务因素有:

1.稳产保供任务因素主要是市县承担的绿色高产创建任务、粮食生产考核结果等;

2.绿色安全任务因素主要是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任务、无害化处理和强制免疫数量规模、动物疫病监测采样数量(任务)、省际公(铁)路卫生监督检查站运维任务、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耕地质量监测任务、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试点示范任务、商品有机肥和配方肥推广应用面积、秸秆综合利用任务、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任务等;

3.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因素主要是新建和改造提升农业基础设施数量、规模及现有基础设施提升管护任务等;

4.农业“双强”任务因素主要是畜禽遗传资源品种(系)和水产良种(原种)保护任务,奶牛养殖规模,增殖放流任务数量,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品种区试、省级种质资源库圃运维和南繁科研育种任务,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创建数量和乡村产业发展任务、农业产业技术推广服务团队试验示范任务等;

5.乡村建设任务因素主要是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美丽乡村示范带、未来乡村建设等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和美乡村联创相关任务等;

6.农民共富任务因素主要是农民素质提升培训人数、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相关任务等;

7.财金协同任务因素主要是基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和业务规模、水产养殖保险试点任务等。

年度资金分配在上述任务因素基础上可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以及乡村振兴重点工作进行适当调整。

十一、实行“项目化”模式是指根据市县纳入省级相关项目库范围的项目数量、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等情况,测算分配下达省级补助资金,由市县结合实际在入库项目中自主优选项目予以支持。实行“项目化”模式的现代化先行资金主要包括支持现代种业发展(非种业管理部分)、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现代设施农业(农艺农机融合试验)基地建设、浙系畜禽产业集聚区建设、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建设等资金,具体范围结合年度任务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十二、实行“大专项”模式和“项目化”模式分配的资金,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项目实施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其中:对项目推进快、实施绩效好的地区,将适当加大扶持力度;对以前年度重点项目实施推进不力的地区,在同类项目竞争性评审时,予以扣分、降档等,充分体现奖优罚劣。

十三、根据工作需要,综合性扶持政策可视情采取创建制、竞争性分配等方式,集中财力支持重点工作和重点领域,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全省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提供经验和借鉴,具体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三、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十四、每年8月底前,省农业农村厅应组织开展跨年度政策性补贴资金清算、任务(项目)分解等工作。在此基础上,省农业农村厅结合省级预算编报要求,确定下一年度现代化先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现代化先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后,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在11月底前,按当年现代化先行资金规模的9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资金;剩余资金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间下达。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下达;工作任务(任务清单)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在资金拨付后30日内另行下达。

十五、市县按照省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和相关扶持政策意见等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第一时间兑现对农民的政策性补贴,抓紧分解、细化资金任务,及时将绩效目标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在惠农直通车、农e富等应用中录入信息,切实抓好政策执行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组织实施。除政策性补贴资金外,其他补助资金在落实相关政策、完成有关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在省定扶持范围内自主立项和分配使用资金,持续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十六、市县原则上应在省级资金和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文件下达后3个月内,完成具体资金安排、项目细化工作,实行项目化管理的资金应同步在惠农直通车、农e富等系统完成项目报备。资金项目任务方案(实施计划)报备后不得随意调整。因重大政策调整、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的,及时按照当地规定程序办理,并重新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十七、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市县要切实加强项目库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做好绩效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分配资金时,对应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一般情况下要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实施完成后,除规定需由省级部门验收考核外,其他项目由市县组织验收考核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十八、现代化先行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按进度拨款等方式,切实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资金使用中属于“一卡(折)通”发放、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十九、现代化先行资金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可以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担保补助、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鼓励与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性融资担保、资产折股量化等工作相结合,建立健全多方协同支农长效机制。各地可探索创新、综合运用多种有效形式,简化、规范资金拨付流程,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导向作用,撬动金融信贷、社会资本等投向农业农村。

四、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二十、按照加强财会监督工作总体要求,现代化先行资金的使用管理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特别在开展竞争性评审时,应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参与监督。市县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二十一、省农业农村厅应加强现代化先行资金预算绩效监控,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组织市县开展现代化先行资金绩效自评,并随机抽取1%的省级补助资金项目进行监督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现代化先行资金政策调整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县要根据资金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全面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二、按照“数字化、公开化、规范化、高效化”要求,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财政收支智管、惠农直通车、农e富等管理系统,加快推进数字化动态监管,推行“线上平台监管+线下实地检查”和绩效目标、资金执行、项目实施等进度监控,加强资金项目的主体责任、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市县应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及时通过数字化系统统计报送资金项目绩效等情况。

二十三、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十四、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人大、审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附则

二十五、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抄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二十六、本办法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0〕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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