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社会〔2024〕1号《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浙发改社会〔2024〕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调整实施标准。各地要对照《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抓紧调整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要指导本辖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抓紧调整或制定县级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确保不低于省级标准。各设区市实施标准要于2024年6月底前印发实施,县(市、区)实施标准要于2024年12月底前印发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调整论证评估。各地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对于超出《标准》的新增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对象及增加服务内容等事项,要切实加强财政能力评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确保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
三、做好事后报备工作。各地要在本地区实施标准印发后1个月之内,将超出《标准》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等事项,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备,说明超标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确保服务有效落实。各地要加强人员、财力、设施等要素保障,强化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建设,确保《标准》及本地区实施标准规定的服务项目落地落实,人民群众可获得、有感受。
五、加强标准监测评估。各地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做好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落实工作,适时组织实施情况的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加强监测预警,重大情况及时向本地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本文件自2024年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