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林防〔2024〕2号《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林防〔202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浙江省护林员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林业局
2024年1月9日
浙江省护林员管理办法
为全面落实林长制,强化护林员队伍建设,切实保护森林、湿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和中央、省全面推进林长制、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以及森林防火网格化管理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护林员是指受聘从事森林资源、重要湿地资源管护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护林员应当纳入林长制管理,构建基层森林湿地管护网格化体系。
一、管理职责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等主管部门,有森林、重要湿地管护任务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和重要湿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有林业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建立完善护林组织、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护林员、落实管护经费、构建管护网格化体系,实现管护全覆盖。
(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护林员管理职责:
1.指导乡镇(街道)和国有林业单位等,按森林、湿地管护网格化要求科学划定护林责任区,落实管护责任;
2.建立科学规范的全覆盖管护体系;
3.按年度分解分配乡镇(街道)和国有林业单位年度管护任务,提出年度管护资金分配建议;
4.制定护林员选聘、检查、监督、考核等管理制度;
5.对护林员开展培训、监督、检查;
6.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乡镇(街道)履行下列护林员管理职责:
1.明确负责人,制定护林员选聘、培训、监督、检查、考核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
2.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民委员会)签订管护责任书,合理划定护林责任区,落实分解的年度管护任务;
3.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明确护林责任区、管护方式、管护内容、管护成效,以及出勤等有关要求;
4.督促村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
(三)国有林业单位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护林员管理职责:
1.明确负责人,开展护林员选聘、监督、检查、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2.划定护林责任区,落实分解的年度管护任务和管护资金;
3.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明确护林责任区、管护方式、管护内容、管护成效,以及出勤等有关要求;
(四)有森林、重要湿地管护任务的村民委员会负责护林员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优势,加强对森林、湿地资源的管护;
2.具体落实护林员推荐、选聘、监督、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3.按照要求督促护林员落实分解的年度管护任务;
4.聘用季节性的临时护林员,加强重点时期管护。
二、护林员职责
护林员是森林和湿地资源管护的重要力量,及时发现报告问题,提升源头管护质效,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保护森林、湿地资源的法律法规;
(二)对护林责任区内森林和重要湿地进行巡护,并做好记录;
(三)对发现的火情和火灾隐患、林业有害生物危害、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
(四)协助调查涉林违法行为,发现毁坏或非法占用林地、盗滥伐林木、捡拾疫木、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野生植物、破坏湿地资源和破坏、损毁古道行为,应当劝止并及时报告;
(五)做好管护协议约定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兼任护林员的网格员和劳务派遣的护林员,其聘用程序可不按本办法执行,但其工作职责和对其管理、考核应按本办法执行。森林面积较小且不具备聘用护林员条件的村,可以明确兼做护林工作的人员,履行上述职责。护林员可以兼任森林防扑火队员。护林员兼任其他工作的,不得影响护林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妨碍护林员职责的履行。
三、护林员聘用
聘用护林员可以采用选聘村民、选派职工、对外选聘以及劳务派遣等方式。
(一)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
2.积极参与管护工作,责任心强,能秉公办事;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4.热心林业事业,熟悉当地村情、民情、山情、林情。
现任村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村监委主任等专职从事村级事务的人员不得被聘任,不得兼职领取护林劳务报酬;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离退村两委成员、复退军人、低收入人员、从事过林业相关工作人员和林业相关专业毕业生。
(二)程序
乡镇(街道)聘用护林员的,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的程序实施,选聘结果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公告:在驻地、村公告护林员选聘事项。
申报:申请人提出报名申请。村民委员会按照护林员选聘条件,初步审查申请人资格,并汇总相关资料,上报乡镇(街道)。
审核:乡镇(街道)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聘用护林员人选,并反馈村民委员会。
公示:乡镇(街道)在驻地、村张榜公示拟聘用护林员人选,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聘用:乡镇(街道)与公示无异议及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
国有林业单位聘用护林员的,由本单位在所辖范围内选派职工,或者可参照公告、审核、公示、聘用的选聘程序对外选聘,选聘结果报同级林业主管部门。
村民委员会聘用季节性的临时护林员,可参照公告、审核、公示、聘用的选聘程序选聘,选聘结果报乡镇(街道)。
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护林事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和国有林业单位可以通过统一招投标,采购社会化服务。
(三)协议与合同
聘用单位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按照“协议聘用、统一管理”的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分解落实管护任务。管护协议主要包括:管护的范围、面积、任务、职责、报酬和奖惩。
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护林员订立劳动合同。
四、护林方式
(一)乡镇(街道)、国有林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本着有利管护的原则,合理安排护林员采用巡护、值守等管护方式开展护林工作。巡护是指在管护责任区内进行巡逻检查的方式;值守是指在检查卡点、防火哨、管护点等固定地点履行管护责任的方式。
(二)有护林员三人以上的村,应当在村民委员会组织下成立护林小组,明确负责人。护林员不足三人的行政村,可以在乡镇(街道)指导下与相邻村成立联合护林小组,明确负责人。
(三)护林员在巡山护林时应按省林业主管部门要求统一着装,佩戴标识,并携带必要的护林防火装备。乡镇(街道)、国有林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供护林员正常履职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并支持护林员开展护林工作。
五、监督处理
护林员应当认真履行法定和管护协议约定的管护职责并完成相应工作,接受林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国有林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等。对管护不力、防火期内无故缺岗、发现火情处置不当、破坏森林资源知情不报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应当解除管护协议并予以解聘:
(一)聘用后发现不符合选聘条件情形的;
(二)有破坏森林、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违法行为的;
(三)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四)管护责任区连续6个月发生森林火情2起或脱岗发生森林火情1起的,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毁坏或非法占用林地、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盗伐林木2起,未及时发现并报告的;
(五)存在失职或者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符合管护协议解聘条款规定或其他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
确立劳动关系的护林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的护林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护林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六、表彰奖励
护林员有下列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履行巡护责任,管护区内连续两年未发生破坏林草资源情况,成绩显著的;
(二)及时发现并处理森林火情,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并报告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县级疫区或乡镇级疫点新发疫情,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劝阻、制止破坏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
(五)为查处破坏涉林重特大案件提供关键线索的;
(六)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七、相关保障
(一)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护林员数字化管理系统,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国有林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护林员数字化管理系统应用工作,护林员的日常工作应在护林员数字化管理系统中体现。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分级负责组织对护林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林业政策、岗位职责、管护业务规范、安全生产防护知识等方面。
(三)乡镇(街道)、国有林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护林员管理档案并及时更新,内容包括护林员的申请和审核材料、工作记录、管护协议、考核和奖惩情况。
(四)公益林护林员的管护费用按照《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支出,商品林和重要湿地护林员的管护费用,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的规定支出。管护费用包括护林员劳务报酬、劳动保障、培训等方面的支出。劳务报酬原则上按护林责任区大小进行分配,适当考虑区域内护林员报酬总量的相对平衡,建立健全护林员绩效考评与收入挂钩的激励机制。劳动保障应包含购买护林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护林员的劳务报酬应及时足额发放至护林员个人账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扣减、挪用。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1日印发的《浙江省护林员管理办法》(浙林防〔2021〕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