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办基层发函〔2024〕3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的通知
浙卫办基层发函〔2024〕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
根据《关于实施“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三年行动的通知》要求,为持续提升基层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现就2024年“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任务
1.规范开展服务能力提升和社区医院建设。2024年全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基层机构)达到服务能力标准的机构比例达到90%以上,其中达到推荐标准占比40%以上。启动医务人员数少于10人、服务人口少于1万人基层机构的“合格标准”评价,自评覆盖率达到100%。对2022年前达到能力标准的机构开展“回头看”,确保达到新版标准要求。加大社区医院建设力度,力争新增20家以上,授权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开展社区医院评价,省级规范开展一致性评价。
2.建设一批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根据乡村形态发展变化,考虑人口分布、区域位置、交通条件、就医流向等因素,在县城之外选建1-2个已达到推荐标准、常住人口5万以上(含辐射乡镇人口的三分之一达10万以上)、在岗职工人数100人以上、开放床位80张以上、年门急诊人次20万人次以上、总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具有一定辐射和带动能力的中心卫生院,重点加强基础设施、人才队伍、急诊急救、临床专科、特色科室、设备配备、住院床位等建设,使其达到二级综合医院水平。
3.开展村卫生室服务能力评价。对照《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开展村卫生室服务能力评价,强化和拓展符合功能定位的医疗服务。加快公有产权村卫生室建设,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公办村卫生室转为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的村级医疗服务点。积极通过乡村一体化管理实现村卫生室医保结算。2024年达到服务能力标准的村卫生室比例达30%以上。
二、重点内容
1.持续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确保安全。依托医共体(城市医联体)牵头医院带动作用,拓展基层急诊、儿科、外科、康复科、五官科、口腔科、妇科等临床科室,强化慢病一体化诊疗服务,推进医防融合及慢病全程管理。加快推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和管理同质化,对照18项医疗核心制度,全面提升基层机构医疗服务能力、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服务优质安全。
2.加强硬件建设及重点医疗设备配置。根据分级分类建设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指导意见,改善业务用房条件,优化医疗设备配置,配齐基层机构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设施,有条件的机构配备CT、电子胃肠镜、MRI等重要医疗设备。加强急救设施、检验检测仪器、数字化诊疗设备和中医药适宜技术器械的配备及更新,确保机构的医疗设备现代化进程不落后。
3.加强基层卫生人员配备和培训。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结构,加大对全科、中医、公共卫生等医务人员的培养引进力度。稳步扩大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规模,用好和争取编制资源,适应居民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适当提高基层机构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落实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满一定年限的医务人员评聘政策。实施“基层万名医生”进修三年行动计划,选派基层骨干人员赴上级医院进修,进修期间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水平。
4.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改善基层机构中医药服务条件,参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馆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阁建设标准》,完善中医馆、中医阁的服务内涵建设。依托县域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基层机构能够规范开展10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
5.补齐基层服务短板。根据区域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规划统筹配备救护车,提升急救和转诊转运能力,满足急救转运需要。规范运行基层发热诊室,配齐配足应急物资并动态更新。加强全员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培训,掌握季节性传染病预防、治疗基本知识技能,在全科医师队伍中普及儿科诊疗知识,尤其是季节性传染病救治内容,有效发挥分级分层分流救治的作用。
6.加快基层信息化建设。按照基层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提档升级信息化基础设施和设备,明确至少1名经县级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信息管理人员。完善基层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实现与上级医院的远程会诊、诊断和培训,推动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结果互认。
7.改善群众就医体验。完善机构功能布局,探索合理设置全科诊疗中心、专科诊疗中心、中医诊疗中心(中医馆)、健康管理(体检)中心、康复医疗中心、口腔健康管理中心、预防保健中心等健康服务功能区,提高服务综合性和连贯性。实行“一人一诊室”,保护患者隐私。优化就诊流程,实行预约诊疗,减少服务对象候诊时间,改进挂号、缴费、打印报告等点位布置,减少人员动线交叉流动。提供慢性病长期处方服务和缺药登记配送服务,改善药事服务水平。为慢性病患者提供饮食、运动建议,推广非药物治疗方法。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保留一定的人工服务,改造无障碍通道,提供轮椅、担架等便民设施。
8.加强行风建设。对照《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每年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对违反九项准则的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其所在机构不能参加当年申报达到服务能力基本或者推荐标准的复核。深入开展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要求,结合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重点配合打击“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欺诈骗保情况。各地要将行风建设和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作为复核评价重要指标。
9.守牢安全底线。对照《安全生产法》《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对基层机构每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月”活动,对消防安全、房屋安全、网络安全、生物安全、危化品安全等方面风险隐患开展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防涉医违法犯罪,坚决避免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和造成人员伤亡。每年召开一次领导班子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重点工作,确定预算和资金投入,满足设施设备配置和更新需要,加强安全生产人防、技防、物防。
三、评价依据
《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23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23版)》《2022版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标准》。
四、活动安排
1.各级培训。3月底前,分级分层组织开展《指南(2023版)》的培训学习,各机构准确掌握标准及台账要求,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将“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要求融入医院日常运营,形成常态化的持续改进机制。
2.机构自评。6月底前,各机构对照标准完成自评。
3.县级评价。6月底前,完成对村卫生室服务能力评价。8月底前,完成基层机构初评。对2022年前已通过国家能力评审的基层机构完成“回头看”。
4.市级评价。9月底前,抽取部分村卫生室完成现场复核,对县级初评达到基本标准和社区医院的机构完成复评。选取2022年前已通过国家能力评审的基层机构开展“回头看”,数量不少于10%。
5.省级评价。11月前,对申报推荐标准的机构开展复评,抽取部分通过市级复评的社区医院和村卫生室开展“一致性评价”。对2022年前已通过国家能力评审的基层机构进行抽查。
五、相关要求
1.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级标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达到能力标准的基层机构进行深度督导检查,确保优质服务理念深入到日常管理与服务中。对于在“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中表现突出,尤其是完成复评并通过的基层机构,在年度绩效考核和财政资金投入上给予适当倾斜。
2.因地制宜指导基层机构建设发展。各地要推动区域优质医疗资源有效整合和扩容下沉,推动基层机构业务用房改造升级,优化医疗设备配备,确保基层机构硬件设施满足高质量发展需求。加快信息化步伐,实现电子病历、远程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数字化应用全覆盖,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与质量。
3.精心组织部署。各地要依托县域医共体(城市医联体)优势,扎实开展各项工作。请各市于2024年11月底前,向我委基层处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并及时总结提炼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氛围。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4年1月24日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224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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