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收回气瓶充装许可委托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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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收回气瓶充装许可委托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要求,严格城乡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气瓶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提高气瓶安全管理质量,经省局研究决定,收回委托各市局(不含雄安新区)办理的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受理、审查、决定(审批)的全部事项,自2024年1月1日开始,由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办理。
特此公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