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7〕8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8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十三五”规划建设要求,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效能,根据《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十三五”时期发展规划纲要》、《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司法行政工作“十三五”时期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公共法律服务是由政府主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具体包括: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公益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活动等。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不断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有效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大力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服务优良、运行有序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积极推进平安内蒙古、法治内蒙古建设。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立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利和利益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均等、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
2.政府保障,公益为主。坚持政府主导,把涉及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
3.统筹城乡,注重基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城乡之间合理配置、统筹发展,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向城市社区、农村牧区基层延伸,加快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一体化进程。
4.保证质量,改革创新。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优势互补的格局,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的高效利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5.结合实际,分级推动。结合各地区实际,加强示范带动,探索路径,积累经验,以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居委会)三级为重点,一级带一级,实现整体推进。
(三)发展目标。
1.公共法律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法律服务总量不断增加,各类法律服务资源有效整合,布局更趋合理,基层和贫困地区法律服务资源短缺问题有效缓解,城乡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取得明显进展,人民群众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和权益得到基本满足和实现。
2.公共法律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各类公共法律服务全面发展,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全面加强,服务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城乡居民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3.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监督评价机制更加完善,便民利民服务措施有效落实,公共法律服务队伍依法诚信执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服务的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稳步提升。
4.政策保障制度进一步落实。公共法律服务普遍纳入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公共服务范围,公共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失信惩戒、财力投入、管理运行、绩效评价等制度机制较为完善,法律服务体系能够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法律服务网络。
以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居委会)三级为重点,将法律服务延伸到城市社区和农村牧区基层,做到公共法律服务广泛可及、高效便捷。2015年至2016年,依托旗县(市、区)司法局法律服务(援助)便民大厅或者当地政务服务平台,全区普遍建立县级法律服务中心。2017年底前,依托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或者政务服务平台,全区普遍建立乡级法律服务站,将司法所建设成为功能完备、联系城乡的一线法律服务综合平台。2019年底前,依托嘎查村(社区居委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全区普遍建立村级法律服务点。深入推进“6个3”工程建设,到2020年,实现全区法治文化广场、法治图书阅览站在旗县(市、区)全覆盖,普法学法大讲堂、法律图书角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全覆盖,普法宣传栏在嘎查村(社区居委会)全覆盖。2020年前,全区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组织体系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网络体系。
(二)整合法律服务资源。
有效整合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法律服务队伍,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突出“内部职能融合”和“横向联动拓展”两个重点,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服务工作之间有机协调的工作机制,为广大群众提供“综合性”、“窗口化”、“一站式”法律服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发展壮大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完善法律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方式,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形成部门联动、要素集成、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综合法律服务合力。
(三)拓展法律服务领域。
加强工作引导,坚持服务基层、服务民生、服务贫困弱势群体,大力拓展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法律服务。推动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嘎查村(社区居委会)法律顾问制度,逐步实现“一村(社区居委会)一顾问”。积极参与信访、调解、群体性案(事)件处置和社区工作等公益性法律服务,加强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围绕服务我区融入“一带一路”战略、中俄蒙经济走廊建设,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工作。
(四)提升法律服务质量。
以法律服务平台为阵地,建立便民服务机制,推行便民服务措施,赢得人民群众信赖。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失信惩戒机制,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开展服务质量检查。加大公共法律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加强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咨询、网上办理、网上审核、网上监督。拓展受理渠道,简化受理程序,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跨区域配合协作,降低维权成本。
(五)加强法律服务保障。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积极与各级财政部门沟通,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统筹财力,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予以保障,通过政府出资建设、补贴运行等方式解决所需资金,建立与人民群众需求、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财政资金保障机制。按照“因地制宜、节俭高效、综合利用”的原则,尽量利用现有场所或者借助现有平台建设法律服务平台。具备条件的地区,争取建设一批高标准法律服务平台。
三、推进措施
(一)进一步深化律师制度改革。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旗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便民服务机制,积极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倡导每名律师每年提供不少于24小时的志愿服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部署要求,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突出加强旗县(市、区)律师工作,推进全区律师事务所全覆盖,实现旗县(市、区)律师事务所特别是旗县(市、区)新设律师事务所工作场所、执业律师、必要设备、规章制度、正常开展法律服务“五到位”。加快解决基层和贫困地区律师资源短缺问题,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通过组建国资律师事务所、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到旗县(市、区)设立分所、到农村牧区设立便民服务点,积极开展“律师1+1法律援助志愿行动”、“同心·律师服务团”活动,选派志愿者到基层贫困地区执业等多种形式和活动,推进律师资源下移基层、合理分布、均衡发展。推进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工作,探索完善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途径和方式,努力构建多层次、全方位、可持续的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机制。加强蒙汉双语律师培育,提高律师队伍为基层牧区和中俄蒙经济走廊建设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注重培养我区律师行业和涉外法律服务领军人才。
(二)推进公证工作机制改革。
按照中央有关改革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有关要求,完善体制机制,促进公证机构改革和发展。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划分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类别,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划入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坚持公证机构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法人的属性。继续按照2000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将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转为事业体制,推进公证工作改革,健全完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岗位目标责任制、分配机制、社会保障机制和法人财产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公证赔偿制度等工作制度机制。发展公证员队伍,建立符合公证行业特点的人才吸引机制,从根本上解决“1人处”和“无人处”等公证机构缺员问题。
(三)强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贴近基层、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的优势,逐步解决基层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与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形成有益补充。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逐步实现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全覆盖。创新工作机制,鼓励和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地方开展法律服务,协助基层组织和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工作。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劳动争议、环境污染、医疗纠纷、物业纠纷、草原土地纠纷等领域的行业性、专业性、基础性作用。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壮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教育,切实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四)加强法治宣传工作力度。
全面实施“七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加强城乡公共场所及基层嘎查村(社区居委会)普法阵地建设,加强法治文化公共设施建设,把法治元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设计,因地制宜建设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长廊等阵地,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宪法法律教育中心。依托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农家书屋、社区文化中心、公共活动场所的电子显示屏等阵地,建立完善基层法治宣传教育公共设施体系,建立健全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等普法工作者队伍。倡导各类媒体履行公益法治宣传社会责任,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形成面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的媒体普法载体体系。深入推进法治旗县(市、区)、法治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民主法治示范嘎查村(社区居委会)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2020年之前,全区70%的旗县(市、区)、60%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50%的嘎查村(社区居委会)达到自治区创建标准。积极开展学校、企业和单位法治创建活动。
(五)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推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化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积极培育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立矛盾纠纷受理、调解处理、结果反馈等制度,努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配合的“大调解体系”建设,认真落实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制度,探索建立政府购买调解服务制度,不断创新完善大调解体制机制。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星级化创建活动。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途径,完善人民调解员“一员多用”机制。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建立矛盾纠纷排查预警、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处理、领导包案、首接责任等制度,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做到早发现、早疏导、早控制。进一步提高调解质量,提高各类矛盾纠纷的调解率、成功率和协议的履行率,提高人民调解公信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通过加大财政投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手段,切实解决人民调解经费不足、人才匮乏等问题。
(六)拓展司法鉴定领域。
按照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满足需要、社会共享、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健全完善覆盖盟市、辐射基层、类别齐全、结构合理的司法鉴定公共服务体系。整合资源,积极扶持每个盟市建设1个具有较高水平的公共司法鉴定机构和重点实验室。支持规模大、实力强的鉴定机构将服务网络向基层延伸。将与保障和服务民生密切相关的鉴定事项纳入统一登记管理的范围。
(七)加强法律援助工作。
继续加大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和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建设力度,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着力打造“城镇半小时”、“农村一小时”、“牧区半天”的法律援助服务圈。推进“互联网+法律援助”服务方式,逐步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办案、网上答复,实行集援务公开、咨询服务、网上审查、监督管理于一体的网上管理服务。不断完善“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和法律援助远程视频咨询服务平台的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进一步拓展法律援助服务领域。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严格规范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各环节的业务行为,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
(八)加强嘎查村(社区居委会)法务室建设。
进一步整合司法行政服务资源,以嘎查村(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依托,通过设立嘎查村(社区居委会)“司法行政工作室”、“法律服务室”、“都贵楞调解室”,配备嘎查村(社区居委会)“司法协理员”等方式,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和网络向下延伸,增强司法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能力。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服务;开展嘎查村(社区居委会)事务和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法律体检”;参与指导制定、落实自治章程和乡规民约,协助审查制定各类合同、协议;指导嘎查村(社区居委会)及其经济组织处理涉法事务;指导协调疑难矛盾纠纷案件的人民调解;帮助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参与嘎查村(社区居委会)重大决策、重要管理活动,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建议。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司法行政、财政、民政以及社会力量等多部门、多环节,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智力支持。各级党委、政府承担主导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建立健全党委政府主导、司法行政牵头、相关部门联动、社会公众协同的统筹协调推进机制。
(二)明确职责分工。
自治区司法厅: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组织协调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各项工作开展,督导检查相关工作执行情况。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落实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自治区民政厅:联合自治区司法厅做好承接公共法律服务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嘎查村(社区居委会)法律服务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自治区司法厅建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的政府购买机制。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自治区司法厅做好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相关配套工作。
内蒙古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依法贯彻落实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相关税收政策。
自治区总工会、团委、妇联:配合自治区司法厅发展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
其他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划,根据工作需要协同配合。
(三)加强政策保障。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区法律服务行业发展状况,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财税部门、物价部门就法律服务业的收费标准和税率水平等进行调研论证,为国家出台法律服务行业财税支持政策提供决策参考,促进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加大对法律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政策倾斜,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解决盟市、旗县(市、区)普遍存在的经费短缺、服务中心基础设施陈旧落后等问题,切实加强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司法行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网上法律服务平台、“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三大信息平台建设,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形式,健全服务网络。
(四)加强资金保障。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将律师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嘎查村(社区居委会)法律顾问,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参与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涉法涉诉案件服务,参与调解、律师公益法律服务、“12348”法律服务咨询等事项统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补贴的方式,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将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宣传等公共公益法律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项目范围,确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为购买主体,合理运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缓解基层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将基层法律服务志愿者志愿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项目范围,确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为购买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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