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字〔2017〕9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盟市免疫无口蹄疫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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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盟市免疫无口蹄疫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字〔2017〕98号

 

 



兴安盟、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农牧业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盟市免疫无口蹄疫区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盟市免疫无口蹄疫区建设实施方案




(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7年5月)

 



为保证实现自治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提出的口蹄疫防控目标,加强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全面推进我区锡林郭勒盟、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和呼伦贝尔市(以下简称“东部5盟市”包括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免疫无口蹄疫区(以下简称“无疫区”)建设,协同推进我国大东北无疫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必要性

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是国际认可的重要动物卫生措施,建设无疫区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倡导的国际通行做法,也是各级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

(一)建设无疫区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当前,人畜共患传染病呈现日益严重趋势,已经成为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突出问题。建设无疫区,可以有效整合各类防控资源,健全完善动物疫病防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切实增强人畜共患病免疫、监测、检疫监管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能力,有效控制、净化主要人畜共患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二)建设无疫区是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有效措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城乡居民的餐桌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之一。近年来,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无规定疫病区建设能够有效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向集约化、标准化、产业化转变,提升动物疫病综合防控和畜产品安全监管能力,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奠定基础。

(三)建设无疫区是培育放大优质畜产品品牌效应的重要手段。畜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重在品牌。通过无疫区建设,严格规范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借助评估认证的权威效应,树立畜产品的安全可靠形象,进一步丰富优质安全畜产品的品牌内涵,提升品牌含金量,放大品牌效应,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四)建设无疫区是扩大畜产品输出的迫切需要。我区是国家重要牛羊肉生产加工输出基地。通过无疫区建设,实现动物疫病防控方式与国际接轨,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防控效果得到国际认可,进一步拓展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充分利用两种资源,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为我区畜产品适应国际贸易要求、打入国际市场、扩大出口贸易铺平道路。

二、建设目标与原则


(一)建设目标。

1.总体目标。加强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提升区域内动物卫生水平,构建现代动物防疫体系、新型畜牧产业体系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助力打造具有战略意义绿色畜产品输出基地、知名品牌创新基地和畜产品对外贸易基地。

2.具体目标。按照防控达到无疫、监测证明无疫、评估确认无疫、监管维持无疫、应急恢复无疫的基本要求,切实落实保障措施,加强制度体系、机构队伍体系、屏障体系、管理技术体系等兽医核心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水平。2019年实现O型、A型口蹄疫免疫无疫,亚洲I型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并通过自治区无疫区评估验收;2020年通过国家评估验收。

(二)建设原则。

1.统一规划。遵循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有关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基本原则、口蹄疫无疫区标准,按照我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相关规定,统一规划建设范围、区划布局、工作进度、建设内容、技术要求等,规范无疫区建设管理。

2.属地管理。各级政府按辖区负总责,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部门以及企业、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同一致的建设机制。

3.分级投入。整合各类资源,突出重点项目、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措施,集中力量推进无疫区建设。本着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同级政府负责落实本级项目建设投入。   

(三)实施步骤。

2017年全面启动无疫区建设。

2019年上半年盟市、旗县(市、区)完成自行评估、整改和申报自治区评估。

2019年下半年自治区完成评估和申报国家评估准备工作。

2020年上半年申请国家评估验收。

三、建设区域

锡林郭勒盟、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和呼伦贝尔市所有行政区域均为无疫区建设范围。按照区域功能具体划分为:

(一)保护区。

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镶黄旗、正镶白旗、正蓝旗、太仆寺旗、多伦县。

二连浩特市。

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松山区、喀喇沁旗、宁城县。

(二)强化监测监督区。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新巴尔虎右旗、陈巴尔虎旗、阿荣旗、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根河市、额尔古纳市、新巴尔虎左旗。

满洲里市。

兴安盟:科右前旗、科右中旗、扎赉特旗、乌兰浩特市、突泉县、阿尔山市。

通辽市:科左后旗、库伦旗、科左中旗、奈曼旗。

赤峰市:敖汉旗、元宝山区。

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东乌珠穆沁旗、阿巴嘎旗。

以上旗县(市、区)的所有边境、边界苏木乡镇。

(三)核心区。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扎赉诺尔区、扎兰屯市、牙克石市、陈巴尔虎旗、鄂温克族自治旗、阿荣旗、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根河市、额尔古纳市、新巴尔虎左旗。

兴安盟:科右前旗、科右中旗、扎赉特旗、乌兰浩特市、突泉县、阿尔山市。

通辽市:扎鲁特旗、科左后旗、开鲁县、科尔沁区、库伦旗、科左中旗、霍林郭勒市、奈曼旗、开发区。

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林西县、翁牛特旗、敖汉旗、红山区、元宝山区。

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阿巴嘎旗、锡林浩特市。

以上旗县(市、区)除强化监测监督区外的所有行政区域。

四、建设任务

(一)制度体系建设。

1.完善法规制度。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无疫区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2.完善强制免疫制度。政府统一领导、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经营者主体责任,实行规模养殖场按程序免疫,散养户春、秋集中免疫和适时补免相结合的强制免疫模式,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3.完善监测预警制度。科学设定易感动物(包括野生动物)监测频次和采样数量,定期开展常规监测、集中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持续开展监测净化,强制扑杀病畜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完善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和动物疫情举报核查等制度。

4.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制度。全面推行从饲养到屠宰兽医卫生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动物标识和可追溯管理、指定通道、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等各项制度。

5.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完善免疫、监测、检疫、监督、无害化处理、应急处置等工作的档案管理制度。

(二)机构队伍体系建设。

结合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继续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建立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完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体系。按照《全国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要求开展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兽药监察机构核心能力建设,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坚持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稳定和加强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村级防疫员队伍,大力培育以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为主的社会化专业服务组织,积极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兽医公共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屏障体系建设。

1.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17号)要求,规范建设省际间、地区间(苏尼特右旗赛罕塔拉、正镶白旗明安图)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站接入光纤或宽带网络,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办公场所及安全防护、消毒、快速检测诊断、警示标志等设施设备达到《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配套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办医〔2006〕34号)要求,配备与工作任务相匹配的执法人员。

2.动物隔离场。在苏尼特右旗、正镶白旗、喀喇沁旗建设3个动物隔离场,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规定标准进行选址、布局和建设,配齐设施设备。隔离场所应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好隔离动物的管理登记、临床观察、疫病检测及出场信息衔接等工作。

(四)管理技术体系建设。

1.疫苗储运能力建设。完善自治区、东部5盟市及所辖旗县(市、区)、苏木乡镇疫苗冷链储运系统,配齐与疫苗储运量相匹配的冰箱、冰柜、冷库、冷藏车。嘎查村级防疫室、防疫员配备足量的冰箱、冰柜、转运箱、冷藏包,保证全程冷链储运。

2.监测预警能力建设。自治区、东部5盟市及所辖旗县(市、区)三级兽医实验室设施设备、技术力量和生物安全等级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通过计量认证。各级配备符合规定的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快速检测特种车辆,配齐信息采集和数据处理设备。以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情测报站、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为依托,以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动物诊疗机构、养殖从业者、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等为辅助,形成覆盖全区的信息采集与处理的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网络,科学评估疫情风险,及时发现疫情隐患。

3.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建设和完善动物检疫监管、执法办案等工作所需设施设备,科学设置、规范建设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动物养殖、交易、隔离、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场所视频监控平台。

4.信息化管理体系能力建设。建设无疫区动物防疫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动物防疫数据库,配备信息采集和处理终端(包括移动终端),建立视频会议和应急指挥系统,实现强制免疫、监测预警、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应急处置等网络信息化管理。

5.应急体系能力建设。加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建设,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备队,规范储备应急物资并及时更新,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6.无害化处理体系能力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54 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等要求,合理布局、规范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

7.兽药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可追溯体系。提升兽药抽检和兽药残留检测能力,强化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畜产品兽药残留检测。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无疫区建设领导小组,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细化分解建设目标任务,强化建设谋划、措施落实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建立完善部门间、地区间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和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进一步强化宣传培训,使全社会积极参与并支持无疫区建设。

(二)保障经费投入。遵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各地要统筹安排相关资源,加大政策保障力度,建立起科学、持续、稳定的条件保障机制。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要足额保障无疫区建设经费,加大动物防疫、畜牧业生产等专项资金投入。鼓励金融、保险和社会资金更多地投入无疫区建设,积极探索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资金管理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三)强化部门职责。各有关单位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合力推动无疫区建设。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按规定审查起草部门提报的涉及无疫区内容的地方立法项目草案;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无疫区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协助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的保障与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保障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动物隔离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等环评审批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助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以及警示、引导和公示等固定标牌标识工作;林业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加强人畜共患病疫情防治工作,及时通报疫情和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进展;农牧业部门负责技术方案的编制和组织实施与无疫区建设评估的综合协调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防疫、检疫及监管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畜牧行业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经济和信息化、民航、铁路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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