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7〕7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7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进一步符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要求,根据《“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期间我区老龄事业发展取得的主要成就
“十二五”时期,我区的老龄事业实现了稳步、快速发展,圆满完成了“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完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37.3万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到全区所有旗县(市、区),参保人数达到726.9万人;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健全,实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步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08万人,“新农合”参保人数达到1285万人,参合率达到98%;老年社会救助标准进一步提高,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到“十二五”末,基本月均保障城市低保老人7.8万人,农牧区低保老人67.2万人,保障农牧区五保对象9万人,保障标准较“十一五”末有大幅提高;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绩斐然,财政投入力度空前,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建设、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及鼓励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政策法规建设均取得较大突破,全区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数达到58张;老年优待的内容更加丰富,优待的标准、范围均有大幅提高,老年人出行、就医、休闲更加便利,高龄津贴覆盖全区80%以上的高龄老人,五年来各级财政累计投入达20.5亿元为高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各地老年大学、社区文化站建设取得可喜成绩,基层老年协会“乐龄工程”稳步推进,老年法律维权力度及便捷性明显提升,“敬老孝星”评比持续开展,尊老孝老助老社会氛围日益浓厚,老年人的尊严感、幸福感和获得感明显增强。
二、“十三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十三五”时期是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时期,机遇与挑战并存。一方面,国家层面更加重视老龄工作,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推进老龄事业改革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也专门针对老龄事业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十三五”期间抓好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将制定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列为政府审批类规划进行专项部署;以及“十二五”以来,国家、自治区都十分关心老龄事业,推动自治区老龄事业取得了跨越式发展,为做好“十三五”时期的老龄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我区的老龄事业发展起步晚,底子薄,老龄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公益性老龄服务设施、服务网络建设滞后,老龄服务市场发育不全、供给不足,老年社会服务和管理工作相对薄弱,老龄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农村、牧区养老水平和保障相对低于城市养老水平;加之第一个老年人口增长高峰的到来,我区的人口老龄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截至2015年底,我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为410万,预计到2020年,我区60岁以上老年人将达到550万人,占人口总数的比例将达到并超过20%,且高龄、失能老年人数将持续增加,养老、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任务将更加繁重,应对人口老龄化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
综合研判,“十三五”时期是我区老龄事业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和重要战略机遇期,必须正确处理好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严格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大力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着力做好老年人社会保障、为老服务体系建设、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和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从物质、精神、服务、政策与体制机制等方面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开拓进取,狠抓落实,积极推动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取得新突破,实现新跨越。
三、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要求,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融入老龄事业发展全局,突出“发展、保障、健康、参与、和谐”的工作导向,致力于进一步健全老龄战略规划体系、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老年健康支持体系、老龄服务体系、老年宜居环境体系和老年群众工作体系,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主要发展目标。
到“十三五”末,要推动全区老龄事业整体再上新台阶,使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各项准备工作基本符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要求,让全区广大老年人生活的更加健康、舒适、安逸、幸福。
——建立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体系基本框架,制定实施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
——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老年人就医便捷性大幅提高,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提高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到“十三五”末,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60张。
——推动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制定出台建设标准,加大对老旧设施的改造力度,公共场所为老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强;
——增加老年文化、教育和体育活动设施建设,实现各类活动场所向老年人开放;
——推进涉老法规制度建设,开展老年法律援助及宣传,弘扬尊老孝老传统美德,营造全社会关爱老年人的氛围;
——畅通老年人社会参与渠道,引导老年人发挥技术特长及专长,加大基层老年人协会建设扶持力度,到2020年,城乡社区基层老年协会覆盖率要达到90%以上,老年志愿者注册人数占老年人口数的比例达到12%;
——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配备与人口老龄程度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老龄事业发展的活力与合力进一步增强。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从我区实际出发,把着力解决当前的突出矛盾和应对人口老龄化长期挑战紧密联系,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和法规制度建设,统筹兼顾,综合施策,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发展老龄服务业。加强政策指导、资金支持、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老龄事业发展。
3.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着力巩固家庭养老地位,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4.坚持统筹协调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注重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加大对农村牧区的政策支持力度,资源配置向基层、特别是农村牧区地区倾斜。充分发挥各地优势和群众的创造性,因地制宜地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
5.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孝亲敬老道德教育,加强老龄法制工作,为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动力和保障。
四、主要任务
(一)老年社会保障
1.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更加便捷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机制。建立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包括职业年金、企业以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2.推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提高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鼓励将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具按规定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全面推进门诊统筹,推动建立医保异地直接结算机制。积极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推进政府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大力实施“安康关爱行动”,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开发符合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3.加强老年人精准救助。
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通过分类施保等措施提高特困老年人救助水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镇“三无”、农村“五保”老年人供养标准。提高困难家庭老年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优先安排受灾老年人的生活救助。优先考虑困难老年人的危房改造需求,重点保障农村牧区老年无房户、危房户的居住条件。建立农村计划生育老人奖励扶持金正常增长机制。加大对老年人贫困家庭发展生产的扶持力度,提高与扶贫开发政策的配合频度,开展农村牧区贫困老年人脱贫行动。
4.提升老年人社会福利。
继续实施80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政策,力争到“十三五”末施行普惠制高龄津贴。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福利的发展模式,研究制定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群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鼓励各地为失能老人和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继续落实重点优抚对象抚恤政策,适时提高抚恤标准。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老年人优待政策体系,实行优待项目适度统一,实现常住老年人与户籍老年人同等享受优待。
(二)养老服务体系
1.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加大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力度,新建居民居住小区要把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社区养老设施纳入小区规划配套建设,老旧小区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建设。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12349)建设,逐步扩大平台覆盖面,完善服务内容。加大政策引导与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依托自身优势,创新服务模式,拓展服务领域,从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向医疗健康、辅具配置、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紧急救援、家政服务、心理关爱等方面延伸。开展居家老人精神关爱专项工作,借助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基层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建立老年人精神关爱的经常性机制,重点对城市空巢老人和农村牧区留守老人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逐步建立定期上门巡访机制。鼓励老年人参加社区邻里互助养老。
2.完善机构养老服务。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和社会筹资力度,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社区的社会养老服务网络。加大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引导机构养老服务向失能、半失能老人倾斜。加快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旗县级以上城市至少要建有一所专业性护理院,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要达到30%。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继续推进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建设,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特别是四少民族聚居区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养老机构建设,提供符合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的特色服务。探索开展互联网+养老服务行动,推动虚拟养老院建设,支持养老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扩大服务范围,发展个性化定制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等在线支持服务。探索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加大具有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功能的养老机构建设,为新建或改建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养老机构在审批上提供便利。到2020年,地(市)级以上城市至少要建成一所专业性养老、护理、医疗相结合的综合性养护机构。
3.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放宽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准入门槛。落实好土地、税收、信贷、建设补贴、床位补贴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投身养老产业。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扩大公建民营试点范围。支持有实力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进行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整合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存量商品房等用于养老服务。加大医养结合鼓励支持力度,统筹落实好国家、自治区医养结合优惠扶持政策,深入推进医养结合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开办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对养老机构中设置的医疗机构,要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4.加强行业监管。
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行政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养老机构准入、退出与监管制度,做好养老机构登记注册和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寄宿制养老机构等关系老年人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场所,要列入消防安全和卫生许可制度重点管理范围。逐步建立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制定老年护理机构服务评估标准、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标准,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实行评估结果报告和社会公示。到2020年,实现分级、动态管理。
(三)老年医疗卫生保健
1.推进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和队伍建设。
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各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强老年病医院、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到2020年,35%以上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老年病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开展老年人医疗、护理、卫生保健、健康监测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康复护理服务。要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普遍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普遍推行为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和早治疗,到“十三五”末,实现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全面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做好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加强老年人用药引导工作力度,减少不合理用药危害。
2.发展老年保健事业。
广泛开展老年健康教育,普及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运动健身和心理健康意识,提升老年人健康素养水平至10%。注重老年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提供疾病预防、心理健康、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和心理健康指导服务,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鼓励为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专项培训和支持,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支持作用。
(四)老年人社会参与
1.发展老年志愿服务。
充分发挥老年人在社区服务、关心教育下一代、调解邻里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探索建立老年人才和专家信息数据库。对老有所为贡献突出的老年人和在老有所为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可按规定给与表彰或奖励。继续开展“银龄行动”,组织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农业科技等方面的老年专业人才参加各类志愿服务行动。施行志愿服务记录制度,鼓励老年人参加志愿服务。到2020年,注册为志愿者的老年人数要达到老年人总数的12%以上。
2.繁荣老年文化。
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老年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完善城市社区老年活动设施,推动各级各类文化、教育、体育公共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优惠开放。加强专业人才和业余爱好者相结合的老年文化队伍建设,鼓励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增加老年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办好老年艺术节等,继续打造“松鹤杯”老年书画赛品牌。
3.加强老年体育健身。
结合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加大老年人活动场地、设施建设力度。鼓励各地广泛开展老年体育健身活动,举办老年人运动会,为老年人提供展示、交流的平台。引导相关机构加强老年人健身方法和项目研究,分层分类引导老年运动项目发展。做好选拔工作,积极参加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到2020年,全区90%以上的街道和乡镇要建立老年人体育组织,城乡社区普遍建立老年人健身活动站点和体育团队。
4.发展老年教育。
着力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将老干部(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建设纳入公益类文化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推进老年教育文化资源共享,实现老年教育参与率达到20%的目标。创新老年教育发展机制,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鼓励老年大学提高面向社会办学的开放度。着力改善老年大学办学条件,整合现有资源,加大投入力度,在乡镇、街道建设一批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老年人学习场所,探索将“养、医、体、文”等场所与老年人学习场所结合,提升老年教育的便利性和实用性。到2020年,全区50%以上的街道(乡镇)要建有老年教育专用场所。
5.推动基层老年协会建设。
鼓励和引导基层老年人社会组织向规范化发展,做好基层老年人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和登记管理,推动基层老年人社会组织加强能力建设,实现老年人通过老年人社会组织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支持老年社会组织参加或承办政府有关人才培养、项目开发、课题研究、咨询服务等活动。积极推进基层老年协会党建工作。深入开展“乐龄工程”,加强基层老年协会骨干培训,每年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基层老年协会,改善其活动设施和条件。
(五)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1.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
积极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优先对贫困、残疾、失能、高龄、独居等特殊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推进城乡社区重点部位、重点设施的无障碍改造步伐。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充分考虑老年人需求,加强街道、社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着力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
2.营造老年人安全生活环境。
完善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严厉打击侵犯老年人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养老机构等涉老重点场所和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和监管,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巡查机制。充分利用社区、老年协会等基层组织,加强老年人安全知识和急救技能普及。推进老年人紧急救助、跟踪定位、健康监测等安全智能产品的创新和应用。
3.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
推进绿色社区、美丽乡村建设,将养老机构等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绿色建筑行动重点扶持范围,为老年人营造绿色宜居环境。制定建立自治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评价标准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大力推进老年友好型城市、老年宜居社区建设,继续开展无障碍建设城市创建,“十三五”期间要建成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优秀宜居社区50个,60%以上的城市社区达到老年宜居社区基本条件,40%以上农村具备老年宜居社区基本条件,大部分老年人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可以在社区内得到满足。
4.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
强化尊老敬老道德建设,提倡亲情互助,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在全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敬老助老活动,继续开展“敬老月”、“敬老文明号”创建和“敬老孝星”评选表彰。鼓励各类新闻媒体开辟敬老文化专题节目或专栏,解读相关政策措施,宣传敬老助老先进典型。
(六)老龄产业
1.完善老龄产业政策。
把老龄产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国家、自治区扶持行业目录。研究制定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信贷、投资等支持政策,着力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管理规范、服务标准的龙头企业。引导养老服务产业与健康、养生、旅游、文化等产业融合,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升健康养老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老年人合理消费,培育壮大老年用品消费市场。
2.促进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开发。
重视康复辅具、电子呼救等老年特需产品的研究开发,引导和支持相关企业通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推动老年产品的升级换代,不断提升老年用品的科技含量。拓展适合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特色护理、家庭服务、健身休养、文化娱乐、金融理财等服务项目。加强老年用品测试和质量监管,发展老年用品租赁市场,积极组织相关企业参加老龄产业博览会。
3.加强老年旅游服务工作。
积极开发符合老年需求、适合老年人年龄特点的旅游产品。完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游览道路等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完善针对老年人旅游的导游讲解、线路安排等特色服务。规范老年人旅游服务市场秩序。
(七)老年人权益保障
1.加强老年法制建设。
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化进程,根据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抓紧修订出台我区的实施办法。强化执法检查,督促各项老年优待政策的全面落实,提高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制化水平。
2.做好老年权益维护。
建立健全党政主导、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老年维权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群众组织在老年维权方面的作用。畅通老年人诉求表达渠道,教育引导老年人依法反映诉求。妥善、认真处理老年人信访事件。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法律维权服务,各级司法部门、法院要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对高龄、困难老年人要给予费用减免优待。继续加大基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服务点)建设,让法律援助中心遍布全区各地的乡镇、街道。
3.开展老年法律宣传。
把老龄法律法规纳入“七五”普法计划,推动老龄法制和敬老道德宣传教育相结合。大力开展涉老法治宣传教育行动,推动涉老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与各级各类媒体合作,开辟涉老法律法规宣传专栏,提高老年法律法规在现有普法栏目中的播出比例。
(八)老龄事业发展
1.推进老龄工作信息化建设。
建立完善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探索老龄信息共享和信息化建设协同推进机制,促进老年人口、为老服务、老龄工作等信息互联互通。把老龄工作信息化纳入国家、自治区大数据建设行动,开展数据建设和应用试点工作,实现涉老信息的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和深化应用。
2.加强老龄科学研究。
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各级要制定地方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健全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跟踪监测系统,开展区域性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工作,为制定老龄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问题,建立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从体制机制上加强老龄工作组织机构,合理配置工作人员。把发展老龄事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解决老龄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老龄工作格局。
(二)加大改革创新力度
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在体制机制、政策制度、工作思路和发展模式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围绕涉老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衔接、老龄事业投入机制、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老龄服务市场准入与日常监管、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社区养老服务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老龄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逐步完善政策法规制度,创新体制机制。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把老龄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照“十二五”期间的老龄事业经费配置比例安排老龄事业经费,并逐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老年人口增长规模相一致的老龄事业经费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带动和示范作用,积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老龄事业发展,大力发展老龄慈善事业,不断拓宽养老服务业投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四)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内党发〔2001〕6号)要求,切实加强基层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合理配置工作人员。组织、编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重视老龄干部队伍建设,把老龄干部的使用、培训和交流纳入工作计划。各级政府要加强老龄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在“十三五”期间,自治区、盟市、旗县(区)、街道乡镇四级都要建立老龄工作机构,匹配老龄工作人员。做好各级老龄工作人员政策理论与业务知识培训,提升履职能力。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老龄工作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特别是养老护理员、老龄产业管理人员的培养,加大对养老机构护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力争到“十三五”末,使全区所有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均得到至少一次专业培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职称评价和技能等级评价制度,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在相关专业开设老年学、老年护理学、老年心理学等课程,拓宽养老服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大力发展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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