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7〕7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残联等9部门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残联等9部门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7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残联等9部门《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4日
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残联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地税局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内蒙古国税局 2017年4月)
为保障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全面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发展,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中国残联等八部门《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48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辅助性就业的重要意义
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因社会适应能力较弱或出行障碍,多数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生活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供养或社会救助。我区有智力、精神及一、二级重度肢体残疾人14.9万人,他们其中的一部分具有就业潜力。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最困难的就业群体。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有利于保障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扩大残疾人就业规模,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有利于防止智力残疾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故意伤害、强迫劳动的恶性案件发生,减少精神残疾人意外伤害隐患,稳定残疾人家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帮助残疾人改善身体状况,提高劳动技能和生活能力,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有利于减轻家庭成员负担,解放家庭生产力,促进社会和谐。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一、二级)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对辅助性就业机构的总体要求是:辅助性就业机构组织劳动的对象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应具有独立工作用房,要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具备包括精神残疾人服药管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与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签订相关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与残疾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辅助性就业机构资格认定、管理、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总体目标是:到2017年每个市辖区、到2020年每个旗县(市、区)应至少建有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
三、积极推进辅助性就业机构规范化建设
(一)机构形式。
辅助性就业机构主要包括:工疗、农疗机构;其他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单位中附设的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工场或车间。支持企业为方便残疾人在同一旗县(市、区)辖区内异地创办或与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合办辅助性就业机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是独立法人,也可以是独立法人的附设机构。符合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申报认定为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
(二)招聘对象。
辅助性就业机构招聘对象主要是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同时为了加强管理服务,可根据实际需要招收少量残疾程度较轻的残疾人,但是主要服务对象比例应不低于50%。
(三)功能设置。
辅助性就业机构除具备辅助性就业功能外,应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培养、职业技能培训、康复训练、文体娱乐等配套服务功能。同时相应建有工场作业、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等设施,配备相应无障碍设备。辅助性就业机构应与托养服务机构相融合,纳入国家和自治区康复托养机构建设项目的托养机构和自治区资助的“温馨家园”项目,应开展辅助性就业工作。鼓励辅助性就业机构带动周边残疾人居家就业,为行动不便、无法到机构从事劳动的残疾人提供产品订单。
(四)人员配备。
辅助性就业机构应根据规模配备一定比例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并配备专(兼)职医护人员,同时辅助性就业机构应依托当地卫生院或社区服务中心建立医疗服务保障机制。
(五)就业权益。
辅助性就业机构应与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与相关企业、单位签订原材料(包括半成品)供货(加工、装配、服务)合同,为残疾人参加辅助性就业创造必要条件。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制定相应的收益分配制度,保证残疾人合理的劳动报酬。
(六)安全管理。
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组织安全学习和演练,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防火灾、溺水、触电、食物中毒、煤气中毒以及房屋坍塌等恶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制度建设。
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实行残疾人实名制个人信息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并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制定和完善工作人员岗位守则、残疾员工守则以及工作考勤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业务考核制度等。
(八)规范化建设。
政府兴办及由政府资助的辅助性就业机构要加强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发挥示范窗口作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辅助性就业机构,充分调动基层街道、社区、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的积极性,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形式,加大扶持力度。优先扶持社区辅助性就业机构,方便残疾人就近就便实现就业。根据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实际,开展规范化辅助性就业机构培育建设工作,创建自治区级示范型机构。鼓励建设品牌连锁型辅助性就业机构。建立自治区级辅助性就业指导机构,发挥对全区辅助性就业的培训、示范、引领作用。
四、完善政策,加大对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力度
(一)用地保障。
公办或社会资本兴办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用地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纳入计划。在城市新建社区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应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纳入其中。对社会资本投资经营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无偿或低价划拨供地。有条件的残联要无偿提供运营场地。
(二)资金补贴。
对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及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支出给予相关资金扶持。
对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显著成效或对社会各界帮扶残疾人就业起到良好影响和示范作用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经营场地等方面支持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或单位,给予补贴或奖励。
上述具体补贴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残联另行制定下发。
(三)税费优惠。
对符合国家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根据其安置残疾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对承担公益职能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纳税有困难的,报经有权核准的机关核准,可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照顾。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符合相关优惠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给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连续一年以上订单或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企业,可视为安排相应残疾人就业,计入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比例。
(四)人员培训。
各级残联要承担起对本地辅助性就业机构专业服务管理人员培训的责任,制定培训年度计划,按照机构服务管理标准,统一组织机构管理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将经费列入残保金预算。
(五)金融支持。
推动金融机构结合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享受各类针对残疾人就业、创业的信贷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
(六)政府采购。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七)其他扶持政策。
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在核定低保和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收入时可不计入。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中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其从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纳入当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范围。鼓励和引导各类助残志愿机构、残疾人服务组织为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提供相应专业服务。
五、明确职责,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健康发展
(一)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障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将辅助性就业作为残疾人就业新的增长点和就业兜底保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出台扶持措施,强化保障与服务,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有序发展。积极落实好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扶持优惠政策。加强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监督,对采取挂靠、挂名、虚报等“假用工”的机构,追回全部补贴和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各级发展改革和有关部门要监督落实好辅助性就业机构享受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等优惠政策。各级民政部门要促进福利机构中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各种侵害残疾人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重视并督促各地加大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在建设用地方面的扶持力度。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辅助性就业机构的金融支持力度。各级税务部门要依法落实对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
(三)各级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城乡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需求的调查摸底,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规划和扶持政策并检查督促落实;鼓励各类单位开发、提供辅助性就业劳动生产项目,广泛向社会征集公益性劳动生产项目,建立辅助性就业项目数据库,编制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产品目录;加强宣传,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辅助性就业机构;加强对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资格审核,搭建辅助性就业机构产品销售平台;加强就业指导员培训,提供支持性就业服务,帮助辅助性就业机构中已具备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融入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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