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发〔2017〕4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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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若干意见




内政发〔2017〕4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坚守民生底线,激发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城乡居民收入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改革创新、强化激励、坚守底线,以促进城乡居民增收为重点任务,以鼓励创业扩大就业为主要抓手,以激发重点群体活力为有效途径,以提高托底保障能力为支撑,进一步拓宽收入来源,强化收入分配政策激励导向,推动经济增长与富民增收互促共进,着力增进各族人民福祉,确保如期建成小康社会。

到2020年,城乡居民收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比2010年翻一番。收入分配格局进一步优化,收入差距逐步缩小,中等收入者比重上升。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现行标准下的农村牧区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决不让一个困难群众在全面小康路上掉队。

二、推动实现高质量的就业创业


(一)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产业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推进户籍、住房、教育、社会保障等制度改革,消除制约劳动力流动就业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劳动者自主就业。加强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政策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等单位配合)

(二)着力打造新的就业增长点。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等新兴服务业,大力发展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幸福产业和手工制作等民族特色产业,以产业发展提升就业岗位创造能力。对国家“千户百强”和自治区“百户十强”家庭服务企业通过“以奖代补”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和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旅游发展委员会等单位配合)

(三)大力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深入实施“创业内蒙古”行动,集成落实已出台的一系列税费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创业平台建设,到2020年打造100个以上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研究扩大“以奖代补”资金使用范围。突出抓好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创业计划和返乡农牧民工创业计划,研究探索支持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牧民工创业的财政政策,到2020年打造100个高校毕业生创业品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地税局等单位配合)

(四)扶持重点人群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加大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工作力度,优先用于吸纳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列支。开展化解过剩产能分流职工再就业帮扶行动,对吸纳分流职工的非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可由化解过剩产能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企业缴费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推进实施农牧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强化转移就业服务功能,加大农牧民工转移就业力度,健全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单位配合)

(五)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实施以新生代农牧民工为重点的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开展农村牧区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牧民工、退役军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增强对城市低收入群体就业培训支持力度。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偏远地区农牧民工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大力实施产教融合发展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工程,分类指导建立一批布局合理、功能突出、高效实用的公共实训基地。以企业为主体,通过企校合作等方式,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培养模式。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将最新技术和设备用于校企共建的实训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经费奖励。分类组织实施各具特色的职业培训,培育和打造特色培训品牌。立足解决用工结构性矛盾,开展灵活多样的订单式、定向式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健全政府职业培训补贴制度,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等单位配合)

三、发挥重点群体增收带动作用

(六)完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资协商制度,完善多劳多得、技高者多得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政策。大力弘扬新时期工匠精神,带动全区产业工人提高技能、增加收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科技厅等单位配合)

完善技术工人薪酬待遇,优化职业技能标准等级设置,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鼓励企业按照工人技能水平确定工资待遇。鼓励采取年薪制、技术参股、股权和期权等方式重奖在技术改造革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科技厅等单位配合)

贯通职业资格、学历等认证渠道,积极落实职业资格与职业教育学历“双证书”制度。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资格贯通办法。建立健全青年技能人才评价选拔制度,适当突破年龄、资历和比例等限制,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使用机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牵头,自治区科技厅等单位配合)

营造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积极开展竞赛等激励活动,组织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优胜者给予奖励。鼓励各地设置技能奖励项目,通过激励使更多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对重点领域紧缺的技术工人在城市落户、购租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等单位配合)

(七)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改进科研项目及其资金管理,全面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完善间接费用管理,项目承担单位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科技厅等单位配合)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从事科技活动的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收益,按不同方式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允许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获得成果转化奖励。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免责政策。允许单位与职务发明人约定职务科技成果权属。(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单位配合)

健全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的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对科研人员的中长期激励机制。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获得的股权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国资委、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等单位配合)

允许科研人员兼职和创业。科研人员在履行好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新创业。高等学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等单位配合)

(八)加大小微创业者创业致富支持力度。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动企业简易注销、“多证合一”、外资企业核准登记、“一照多址”等登记改革。按规定对小微企业减免企业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为重点群体创业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便捷服务。积极争取推动个人所得税改革。(自治区工商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地税局等单位配合)

加大扶持力度,完善通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将网络创业培训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自治区认定的创业示范店予以扶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对小微企业财政贴息政策,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政策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通过实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服务券模式,引导小微企业转型升级。(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单位配合)

探索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度规则。鼓励龙头企业与小微创业者探索分享创业成果新模式,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承担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等公共平台功能。(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单位配合)

(九)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计划。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方式,健全对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研究企业负责人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探索国有企业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开展职业经理人选聘试点,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化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评价体系。稳妥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探索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等单位配合)

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鼓励民营企业家扩大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产权,严肃查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合法经营、合法收入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化环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等单位配合)

(十)完善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落实国家关于定期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政策;积极向国家争取,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津贴类别;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和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政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单位配合)

推进公务员工资调整制度化,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现同城同待遇,结合规范奖励性津贴补贴,完善公务员奖金制度。健全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工资收入挂钩。(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单位配合)

(十一)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增收脱困。鼓励引导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中具备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者提升人力资本,主动参加生产劳动,通过自身努力增加收入。加大残疾人群体就业保障力度,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岗位按不少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适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社区就业岗位应就地就近就便优先安排残疾人。农村牧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优先安排当地有劳动能力的农牧民贫困人员。(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扶贫办牵头,自治区民政厅、残联等单位配合)

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鼓励、引导具备就业能力的困难人员积极就业,增强其就业能力。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单位配合)

四、加快促进农牧民增收致富

(十二)挖掘现代农牧业增收潜力。推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提高畜牧业比重,积极发展农畜产品深加工,扩大增值空间,突出抓好知名品牌创建。加快现代农牧业发展。推进国家和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加快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继续扩大农牧业规模化经营,大力发展农畜产品电子商务,使农牧民共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增值收益,积极探索区域性、阶段性最低保护价,保障农畜产品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农牧民的利益。到2020年,全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达到8万个以上,家庭农牧场达到2万个以上,龙头企业与农牧民紧密利益联结比例达70%。(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单位配合)

(十三)大力发展休闲农牧业和乡村旅游。积极发展休闲度假、旅游观光、养生养老、创意农业、农耕体验、乡村手工艺等富民产业,支持发展一镇(乡)一业、一村一品。各级财政统筹现有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加大支持,创建国家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示范点、国家现代农业庄园、全国乡村创客基地、中国最美休闲乡村等重点品牌。到2020年,建设200个特色化的乡村旅游扶贫嘎查村,打造100个自治区文明旅游示范嘎查村,带动农牧民直接就业17万人,间接就业85万人。(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单位配合)

(十四)提升新型职业农牧民增收能力。对新增的惠农惠牧政策要向新型职业农牧民倾斜,探索建立相互衔接配套的扶持政策体系,培养和固定一批新兴职业农牧民队伍。鼓励引导金融机构给予新型职业农牧民联合授信、优先贷款、优惠利率、放款额度等优先扶持。支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对新型职业农牧民领办的合作社、家庭农牧场提供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积极推进贷款贴息。(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单位配合)

健全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体系,以生产经营性培育为主,兼顾专业技能和专业服务型培育,到2020年培育5万人以上新型职业农牧民。(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单位配合)

(十五)完善支农惠农政策。继续增加农牧业基础建设投入,落实和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重点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继续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玉米生产者补贴、粮改饲、耕地轮作、草原补奖等惠农惠牧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三牧”的支持,完善涉农涉牧贴息贷款政策,开展“一卡通”抵押贷款试点改革。推动农牧业信贷担保公司加快构建覆盖全区的农牧业担保业务网络,建立农牧业信贷担保经营风险补助机制和农牧业信贷担保系统风险救助制度。创新农牧业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开发扶持地方特色产业的保险品种,研究建立特色农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机制。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农牧业产业投资基金、农牧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等单位配合)

五、拓展居民财产性增收渠道

(十六)拓宽投资渠道。加强对城乡居民金融理财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培养居民理财能力。加快完善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和股市、债市、基金等资本市场,支持城乡居民多样化投资。创新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丰富各类金融产品供给,增加居民在储蓄、债券、保险、外汇等方面的收益。有效保护股权、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益,为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自治区金融办、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科技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单位配合) 

(十七)激活农牧民资产收益。稳步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继续推进土地(草牧场)确权,促进土地(草牧场)有序流转。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细化和落实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稳妥推进农牧民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和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有序推进农村牧区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牧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健全资源开发、征地拆迁补偿机制,积极探索赋予农牧民房屋完整产权,广辟农牧民增收致富门路。(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单位配合)

六、提升托底保障能力

(十八)扩大基本保障覆盖范围。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拉网式”核查参保人员底数,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鼓励进城灵活就业农牧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研究制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办法,加大国有资本收益补贴社会保障力度,化解社会保险基金缺口等长期风险。(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国资委等单位配合)

(十九)合理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约束激励机制,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建立自治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到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85%、75%左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单位配合)

(二十)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和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完善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逐步将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实施临时救助。实行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普惠制,引导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机制。(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等单位配合)

(二十一)大力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深入实施脱贫攻坚重点工程,加大各级财政扶贫投入,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和合理增长机制。自治区设立农牧业产业扶贫发展基金,调动金融资金参与扶贫,广泛筹集社会扶贫资金,“十三五”时期力争扶贫专项投入达到1300亿元以上。到2020年80.2万贫困人口摆脱贫困,贫苦旗县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区农牧民平均收入增幅;国家重点贫困旗县全部摘帽,确保贫困地区、贫困人口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自治区扶贫办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金融办等单位配合)

七、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二)强化组织领导。自治区建立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及时研究城乡居民增收重大事项,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城乡居民增收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增收具体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按照任务分工,完善配套措施。

(二十三)强化督查评估。加强和改进收入分配统计与核算,创新收入监测方式方法,提升居民收入监测水平。各盟市要建立评估评价机制,定期开展居民增收评估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自治区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和第三方评估,推动富民增收各项任务落实。

(二十四)强化舆论引导。发挥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阵地的作用,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做好创业带动就业、依法保护产权、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舆论引导,大力弘扬勤劳致富精神,激发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谋发展、共同致富的浓厚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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