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电〔2017〕2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政办发电〔2017〕2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期,我区部分地区发生了几起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教训极为深刻。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排除隐患,进一步强化公共安全治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和自治区成立70周年大庆营造和谐安全稳定环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立即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公共安全隐患排查的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隐患排查是加强公共安全管理、做好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的重要抓手,是维护公共安全,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方面,时刻保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醒警惕,居安思危、警钟长鸣,坚决克服麻痹、侥幸心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公共安全管理特别是安全生产工作。各盟市要抓紧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进行一次集中分析研判,立即对所有公共安全领域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切实采取果断严厉、有效管用的措施,深挖盲区和死角,着力解决一些“想不到”、“不知道”的薄弱区域,及时彻底消除事故隐患,从源头上防范事故风险。
二、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针对季节、气候和事故发生规律等特点,突出抓好道路交通运输、公共消防、危爆物品、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城市公共设施、公共卫生、公共场所和其他重点行业领域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打击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道路交通运输领域。深入排查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加大力度整治涉及道路、车辆、驾驶人管理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超员超速超载、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和车辆“带病”运行等道路交通非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客运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动态监控要求,严格落实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的规定,严格按照规定装载、运输危险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强化出站口、高速路等重点道路巡逻管控、执法检查;持续加强对客运班车、旅游包车、危化品运输车、农村牧区面包车、校车等重点驾驶人的宣传教育和警示,加强车辆行驶过程中的检查提示。
(二)公共消防领域。高度重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全面加强商场市场、影剧院、餐饮娱乐、大型会议中心、宾馆饭店、学校、医院、节庆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检查,突出城乡结合部、大型仓储、“城中村”、“三合一”和“九小”场所,以及木材加工等八类人员密集型企业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严查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经营性场所室内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严厉打击整治各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抓督导检查、抓反面典型,依法严惩违法行为。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危爆物品领域。全面开展危爆物品综合治理,强化重点地区集中整治,组织专门力量蹲点督导,以“查源头、查制贩、查防控、查落实”为重点,逐一深化治理措施,限期扭转被动局面;针对煤炭及其他矿产资源价格上涨等因素导致的私挖乱采等问题,迅速开展矿山秩序整治行动,从根源上消除诱因和隐患;严格爆炸物品行政审批,规范合法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秩序,有效挤压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活动空间。全面加强危爆物品基础管控,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对“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和“重点人员、重点物品”的动态管控水平;组织社区、村委会的治安力量,对辖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出租房屋、地上地下车库、废旧厂房、闲置院落、废置养殖场等重点部位进行地毯式滚动排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私存爆炸物品行为;对近年来关闭矿点、非法矿点和重点矿点逐一开展排查,布建专门力量,严查其可能持有、私藏的非法爆炸物品;要把过去和现在开矿、从事过爆破行业的人员逐一列为重点排查对象,逐一落实清查责任;深入排查整治物流寄递企业,对发现通过寄递、物流渠道贩运爆炸物品的案件线索,要深挖非法制贩源头,并倒查追究企业责任。加强民爆物品末端管控及制爆原材料管控,严防民爆物品非法流失;严格落实硝酸铵复合肥抗爆性能检测制度,探索建立烟花爆竹购买实名登记制度;积极推进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严防制爆原材料落入不法分子手中。
(四)矿山安全领域。煤矿方面,要继续督促企业深入开展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非煤矿山方面,突出抓好地下矿山透水、火灾、中毒窒息,露天矿山坍塌、爆炸,尾矿库溃坝,硫化氢中毒等容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关键环节监管。强力推进“头顶库”、采空区和露天矿高陡边坡专项治理。切实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的打击力度,对无证、越界等非法开采的矿山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废弃坑口要全面清查,及时封堵,并加强巡查,防止偷挖生产,确保安全。
(五)建筑施工领域。严格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履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立即组织对在建工程项目起重机械设备、脚手架安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查深基坑支护、高大模架、盾构施工、大跨度建筑,以及施工机械的安全备案、安装拆卸、检测验收、安全操作等关键施工环节,认真排查重大建筑设备运行和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防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倒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切实防止起重机械的倒塌、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的垮塌、基坑的坍塌、人员坠落,推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场容场貌规范化、安全管理程序化。
(六)城市公共设施领域。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及管线安全检查,严查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建设是否合法合规。特别要扎实做好城市燃气管网和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及时整治管道老化、超期服役、市政施工人为破坏等安全隐患和问题;加强对油气运营的加油站、加气站和油库安全条件检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在封闭或半封闭等有限空间进行检修作业时,要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安全规范,严防发生中毒或窒息事故发生。
(七)公共卫生领域。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力度,充分利用好第三方检测机构力量,提高食品安全的检查和抽检频次;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滥用添加剂等问题;加大对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餐馆的检查和监管力度,坚决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特别要抓好学校、医院、企业、建筑工地等集体食堂及农村牧区红白喜事聚餐的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大对重大疫情的防控,强化动态监测,规范完善疫情网络直报制度,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八)公共场所领域。突出对车站、商场、市场、旅游景点、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特别是农家乐、牧家乐、渔家乐,私立幼儿园、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废品回收点、废旧家具市场,棚户区、老旧小区、出租房屋,地下和地上车库、宗教活动场所,大众洗浴场所、KTV,棚户区、居民小区,小饭桌、托管班,养老院、老年活动中心,春游、近郊游等场所的安全检查,建立人流量监测预警机制,严格落实安保方案和预案,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九)其他重点行业领域。特种设备、电力、铁路、民航、水利、农业机械、食品药品加工、地质灾害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监察和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结合《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专项督查的通知》(内安委办〔2017〕15号)要求,全面系统梳理排查本行业领域、本系统的各类安全隐患,对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薄弱环节、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要督促企业逐项列出清单,明确专人,落实责任,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三、相关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城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隐患排查,对排查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要逐一进行确认登记,对手续不全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立即予以关闭;对手续齐全合法、符合安全条件要求的,要明确具体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责任人;对监管职责交叉或不明确的,必须明确牵头监管部门。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要逐一识别辨析风险和危险等级,逐一建档,逐一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目标、责任人、完成时限,确保责任到位、整改到位,坚决防止安全风险隐患演变成事故。对工作开展不力、走形式、走过场的,要严肃问责;对发生较大影响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微博等各种媒体,通过典型案例剖析、经验教训总结、公益广告等形式,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理念。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牧区等要通过讲座、论坛、研讨会、报告会、开辟专栏、公益广告以及发放小卡片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引导全民增强公共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素质,全力构建公共安全群防群管体系。依托社区社会组织,发动社区居民,在社区层面建立社区公共安全服务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守望相助,织密织牢社区公共安全监测与服务网络,共同维护社区治安、食品药品安全,推进社区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增加监督举报途径,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在“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基础上,再公布一部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确保专人值守,并认真做好信息接报,及时核查举报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在本系统网站上设立专门电子举报信箱,畅通社会公众和职工群众举报渠道。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强化从严执法。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和频次,充分运用首检必罚、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暂扣吊销证照、查封扣押、断电断火工品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特别是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纵容。通过从严执法,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慑,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从即日起,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将采取突击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等形式,加大对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重大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的督查力度。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每两个月将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梳理整改情况向自治区安委办报告,自治区安委办将及时汇总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盟市、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报自治区安委办。
联 系 人:侯 亮(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471)482510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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