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7〕5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7-07-27 03:21:3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内政办发〔2017〕5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提高对道路运输企业(包括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重型载货汽车指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的综合监管、系统监管水平,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深化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法制建设,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综合治理和创新监管措施,建立交通安全风险防范机制。道路运输企业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制水平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隐患排查治理。

道路运输企业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交运监发〔2014〕120号)要求,建立完善营运驾驶员、营运车辆、道路及环境条件、运输组织、运营监控等风险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予以查处。

(二)加强客货运驾驶人管理。

道路运输企业要对新聘用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和安全驾驶记录进行严格审查,不得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定期组织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聘用的客货车驾驶人信息;督促企业落实驾驶人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换证等管理责任;建立常态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道路交通运输企业新聘用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交通事故案例等警示教育活动。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一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记满12分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道路运输企业解除聘用。

(三)加强营运车辆管理。

道路运输企业对所属营运车辆要按时年审年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标准,对存在不符合车辆安全技术标准、非法改装的营运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连续3个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营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标准规定予以强制报废,并将车辆信息抄告同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及时收回相应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四)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切实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道路运输企业对所属人员和车辆“监而不控”、“挂而不管”等问题,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道路运输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实现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实时监控和管理;要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将相关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拒不接受提醒、制止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对相关驾驶员实行解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依法查处的执法依据。

(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联合检查。对发现存在违规生产和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和驾驶员要依法及时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运输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予以关闭,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六)严格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责任追究。

对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学校强迫大中型客货车、校车驾驶人违法驾驶,造成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企业或者学校相关负责人依法予以拘留;对6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消除安全隐患,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七)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旅客运输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底线思维,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抓好抓实。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配合,完善联动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定期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形成分工明确、部门配合、社会支持、协调高效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宣传教育,强化风险防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特别是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法规培训,增强经营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风险意识,提高依法治企能力。指导企业强化风险防范,完善交通安全隐患考评和奖惩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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