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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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内蒙古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已经2017年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17年4月5日

 

 



内蒙古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共设7项一级指标,29项二级指标,93项三级指标;7项一级指标的总分值为100分;各项二级指标、三级指标的具体分值,由考评机关按照政府与部门分开的原则,结合改革任务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部署,在制订考评指标时予以明确。

一、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规范行政权力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所有行政权力全部实行清单化管理。全面落实和有效衔接中央和自治区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权力。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审批层级的事项外,直接面向群众、量大面广、由基层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下放到旗县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管理。盟市以上政府及部门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要加强对下级机关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事项顺利承接。

3.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各盟市、旗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要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

4.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实行清单管理,事项和收费清单向社会公布。

5.推行权责清单制度。深入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完善清单的内容和形式,推进清单编码化管理。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部门职责变化情况对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不得违法取消、增加和调整行政权力。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

(二)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6.依法确定职权。建立并完善政府部门“三定”规定合法性审查制度。结合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进一步梳理政府部门“三定”规定,理顺部门职责关系,解决职能交叉问题。

7.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政府绩效管理。

(三)完善宏观调控。

8.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适时调整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9.推进价格体制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大幅缩减政府定价种类和项目,制定并公布政府定价目录,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

(四)加强市场监管。

10.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加快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加快工商注册多证合一。全面完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建设任务,做好企业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

11.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劳动保障、税收征管、投资融资、安全生产、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失信严重程度分类管理和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设经营异常名录库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库。推进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加大“信用内蒙古”网站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

12.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旗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全部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工作机制。

(五)创新社会治理。

13.加强重点领域治理。科学编制应急预案,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14.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大力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化建设,健全完善志愿服务制度体系。

(六)优化公共服务。

15.建立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梳理公共服务事项,明确服务事项和责任主体。对进入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行政权力明确运行流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时限等内容。

16.推动公共服务事项全部进驻政务大厅办理。加快政务服务大厅升级改造,公共服务事项全部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将部门分设的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变“多头受理”为“一口受理”,加快推进网上办理。

17.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

(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18.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完善绿色发展评估制度,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19.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

(八)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20.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制定政府规章符合法定权限和制定程序,条文内容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有违公平竞争的政府规章,及时予以修改和废止。开展规章解释工作。 

21.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健全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立法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开展立法后评估。落实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政府规章草案。重要行政管理法规和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22.扩大公众参与。建立并落实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和立法协商制度,建立对政府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机制,健全并落实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制度。

(九)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

23.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有效。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规范性文件规定事项符合制定机关职权范围,规范性文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减损其权利。

24.严格制定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十)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

25.落实备案审查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实质审查,备案审查情况予以通报。对于备案监督机关法制机构审查中指出的违法问题,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纠正、改正并反馈。

26.定期进行清理。建立并严格执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根据上位法调整或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及时清理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7.完善监督机制。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依法、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建立常态化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方评价机制。

三、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

(十一)严格落实行政决策程序。

28.规范行政决策程序。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将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个法定程序贯穿决策全过程。

29.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将决策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推进资源整合,把政府网站建设成公众参与决策的主要平台,通过平台将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建立第三方民意调查机制,并将其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30.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制定专家参与论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明确专家论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并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分库。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制度。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1.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操作规则,重大行政决策上会讨论前,决策方案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实行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制度。

32.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建立并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33.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决策机关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做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十二)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

34.全面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实完善政府法律专家库,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也可建立法律专家库。建立共享机制,充分发挥较高层级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建立法律职业从业者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之间良性流动和开放的人才吸纳机制。

35.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立卷归档制度。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细则。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出、确定、调整、公布、备案进行规范。

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十三)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36.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大力推进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盟市、旗县(市、区)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继续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整合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和职能,积极探索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领域实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合理推进区域综合执法,大幅减少盟市、旗县(市、区)政府行政执法队伍种类。

37.大力推进城市管理执法改革。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配套制度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方案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各盟市,批准后的方案报自治区编办和法制办备案。

38.执法重心和力量同步下移。推进执法重心向盟市、旗县(市、区)两级政府下移,自治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主要侧重于政策研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以及对跨区域和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具体的执法职权主要由盟市、旗县(市、区)行政机关承担。

39.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十四)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40.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经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办理行政执法委托事项。

41.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面清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均具备执法资格。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

42.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

(十五)行政执法行为合法。

43.严格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依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在告知书和决定书中引用自由裁量基准条款并说明适用理由。建立行政裁量权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 

44.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逐步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 

45.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规则,健全行政执法告知、听证、集体讨论、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

(十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46.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权责清单”,明确不同部门及内设机构、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健全和完善依法行政考核机制。

47.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完善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执法统计、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等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日常监督工作。

(十七)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健全。

48.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坚持试点先行,制定我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指导意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全区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

49.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工作制度,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严格行政执法协调意见、决定的执行和监督。

50.健全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机制。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行政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完全脱钩,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贯彻。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五、行政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基本形成

(十八)自觉接受监督。

51.自觉接受党内监督。认真履行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的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重大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战略部署举措情况的监督。

52.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度。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53.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认真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协助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54.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通过设置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政务微博、公众微信等方式畅通群众投诉、反映问题的渠道,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媒体曝光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加强对互联网等新型传媒的关注,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

(十九)加强行政监督。

55.强化行政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

56.健全监督制度。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检查督查,实现层级监督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57.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流程控制。

58.完善纠错问责机制。行政问责制度全面推行,问责范围明确,问责程序规范。责任追究制度和纠错改正机制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得到落实。

(二十)加强审计监督。

59.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实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全覆盖。

60.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行政机关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自觉履行监督决定,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向审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二十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61.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健全例行发布、应急发布、政策解读、热点回应等机制。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62.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63.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明确办理流程,规范受理、交办、承办和答复等环节,提高答复质量。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二十二)健全社会矛盾预防。

64.加强重点领域社会治理。严格执法,加强对影响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

65.多元化化解矛盾机制健全。建立健全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诉讼、仲裁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

(二十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66.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积极探索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

67.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

68.落实行政复议保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兼职的行政复议联络员。落实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办案用车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十四)落实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人民调解制度。

69.发挥行政调解功能作用。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

70.依法办理行政裁决。具有行政裁决职能的部门梳理行政裁决的依据和调整对象,并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行政裁决职责,明确行政裁决的范围、依据和救济途径。健全完善行政裁决程序规定。

71.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在企事业单位、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72.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二十五)加强信访法制化建设。

73.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规范联合接访运行机制,完善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建立领导干部定期接访下访和部门联合接访制度。

74.改革信访工作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七、有效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二十六)提升法治能力。

75.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订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并组织实施。旗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

76.健全公务员学法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入职培训、晋职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内容,作为考核、奖励、晋升的重要依据。

77.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开展依法行政实务培训。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改进培训方式方法,增强培训效果,提升培训质量。

78.实现领导干部考查测试制度化。全面落实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制度,考查、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执法守法情况纳入德、能、勤、绩、廉考核内容。

79.实现公务员考试测试制度化。优化公务员录用考试测试内容,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80.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发挥法律专家的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

81.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要求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完善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组织协调机制,把法治政府建设纳入政府(部门)中心工作和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任务,协调解决问题,提供工作保障。

(二十七)强化组织领导。

82.落实报告制度。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报告年度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83.健全推进工作机制。制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具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要点,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84.改进完善考评工作。根据本指标体系,组织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把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85.完善法治政府考核制度。创新考核方式,突出考核重点,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的考核,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

(二十八)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86.加强法制机构建设。继续推进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建设,重点加强旗县(市、区)政府和重点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建设,保证法制机构设置、编制和人员结构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

87.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建立符合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推进政府立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88.加强法制工作人员能力建设。落实法制机构人员培训考试制度,对新录用、调入或交流到法制机构的人员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培训考试。建立在职在岗法制机构人员培训、轮训制度。

89.加强工作保障。法制机构工作条件充分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90.加强宣传工作。完善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新闻发布会制度,健全政府及其部门网站功能,加强政务微博、微信及有关刊物依法行政信息、宣传工作,借助媒体力量提升宣传质量和效果。 

(二十九)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91.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在盟市、旗县(市、区)政府中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评选创建活动先进地区。在政府部门中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92.加强理论研究。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调查研究工作,加强与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健全课题招标和委托研究制度。

93.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开展年度法治事件和法治人物评选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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