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7〕5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三五”时期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规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三五”时期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规划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5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规划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5〕59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司法行政工作“十三五”时期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全区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自治区“十三五”时期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十三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新的贡献。
(二)发展目标。
全面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推进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增强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水平,努力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1.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全面加强。继续加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的服务功能,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便民服务设施,满足接待群众需要。全面推进临街一层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到“十三五”末,临街一层便民服务窗口数量达到110个,占全区便民服务窗口的95.65%。
2.信息化建设更加完善。加强硬件建设,实现“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法律援助远程视频咨询服务平台的优化升级。推进互联网+法律援助服务方式,让信息多跑腿、群众少跑腿。
3.办案数量稳步增长。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简化申请手续,优化审批流程,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到“十三五”末,全区法律援助办案数量突破40000件。
4.标准化建设较为健全。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并通过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质量管理认证。严格规范法律援助咨询、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结案等业务行为,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
5.经费保障水平显著提高。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和自治区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到“十三五”末,全区法律援助业务经费达到5000万元。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全力推进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建设。
继续加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点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服务功能,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完善无障碍通道等服务设施,满足接待群众需要。积极推进法律援助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站、嘎查村(社区)联络点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和服务设施,方便困难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创新互联网+法律援助服务方式,建立法律援助综合业务平台,逐步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办案、网上答复,实现集援务公开、咨询服务、网上审查、监督管理于一体的网上管理服务。不断完善“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和法律援助远程视频咨询服务平台的功能,努力提升服务水平。
(二)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加强重点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重点做好农牧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针对其不同特点和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健全军地法律援助衔接工作机制,完善保障措施,切实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开展法律援助进军营、送法下基层等活动,积极帮助解决军人军属遇到的涉法问题,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认真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依法受理、审查刑事法律援助申请,确保符合条件的刑事诉讼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都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推动办案机关依法履行告知、转交申请等工作职责,促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积极拓展法律援助服务领域。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完善相关保障措施。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切实做好申诉案件代理工作。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机制,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努力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努力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咨询、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结案等工作制度,严格规范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各环节的业务行为。建立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指南,明确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标准,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完善评估标准,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每年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第三方“同行评估”活动。健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服务质量检查公布制度、质量跟踪检查制度,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执业情况考评工作机制,规范法律援助执业行为,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探索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发展模式,根据案件不同类别组建专门服务团队,建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案件办理工作机制,提高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加强案件质量监管,强化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努力为受援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明确投诉范围和处理程序,规范投诉处理工作,提高投诉处理水平。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长效机制。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服务举措,实行电话申请、网上申请、邮寄申请等多种申请方式,开展上门受理、巡回受理等服务,探索适合基层特点、适应群众需求的全新服务方式。推行一站式服务,简化程序和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创新优化服务方式,根据案情需要尽量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实现最佳纠纷解决效果。
(四)全面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
推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全额保障办案经费,使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工作需要。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实现法律援助经费与法律援助工作实际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适应法律援助办案量快速增长的形势,积极协调争取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支持我区法律援助工作,推动建立自治区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力度,有效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对法律援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和效益考评制度,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将法律援助经费与司法行政其他业务经费混同管理使用,严禁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五)大力加强法律援助机构队伍建设。
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赋予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职责,理顺法律援助管理体制。根据本地区人口总数、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情况和法律援助机构承担工作任务等因素合理确定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配齐配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活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通过政府购买公益岗位、推广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和新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实习等形式,多渠道解决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短缺问题。切实加强法律援助人员业务能力建设,认真制定“十三五”培训计划,分层、分类培训法律援助人员,重点加强法律援助管理人员、法律援助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丰富培训内容,创新培训形式,提高培训效果,不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六)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
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精心制定宣传方案,加大宣传投入,不断丰富宣传的内容、形式、载体,全方位、多层次、制度化地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作,在报刊重要版面、广播电视重要时段,通过新闻报道、嘉宾访谈、以案说法、公益广告、微电影等形式开展法律援助宣传。适应时代特点,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介,扩大法律援助宣传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针对受众特点和群众需求,大力开发公共法律教育宣传产品,设计制作针对性强、群众喜闻乐见的系列宣传产品,扩大法律援助社会知晓面。抓住重要时机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咨询活动,经常性组织开展法律援助进厂矿、进工地、进乡村、进校园、进军营活动,消除法律援助宣传死角,增强法律援助宣传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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