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7〕4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17〕4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要求,为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内政办发〔2015〕94号文件)以及临时救助、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政策措施,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为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受灾群众、特困人员、困境儿童、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做出安排部署。各地区也相应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并认真加以落实,有效保障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也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尽管近年来各级财政收入增速放缓,但是对困难群众的保障水平不能降低、力度不能减弱、工作不能放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社会政策要托底的部署要求和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度,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
(一)认真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各地区要加大受灾群众困难排查力度,调整完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修订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冬春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等政策制度,进一步做好灾情管理和灾损评估工作。积极做好各类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达到自治区启动响应等级的自然灾害及时启动响应,第一时间将救灾款物拨付到位,发放到灾民手中。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将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纳入自治区新农村新牧区和危房改造建设规划,逐步提高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和受灾群众口粮补助标准。不断提升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能力,加快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充实救灾物资储备,确保受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二)落实重点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措施。进一步健全和落实临时救助制度,加大救急难工作力度,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及时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15〕30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73号)要求,加大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人员等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力度,开展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助活动。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精神,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合理规划布局,整合现有供养机构,提高服务承接能力,提升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补贴,防止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集中和分散供养等保障标准。
(三)加强困境儿童和贫困孤残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对现有困境儿童进行详细排查建档,建立健全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级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困境儿童服务网络。整合现有医疗政策资源,进一步形成困境儿童医疗康复保障合力。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给予医药费结报;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儿童纳入救助范围,按照当地医疗救助比例和封顶线用足政策。继续组织实施“残疾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落实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的管理制度。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儿童福利事业发展。认真落实困境儿童就学资助和教育帮扶政策,实施孤、残、贫困儿童就学资助计划,将困境儿童优先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完善助学金制度,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两补”政策和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认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管理制度。
(四)积极做好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重点解决无人监护、无力监护、辍学以及户口缺失和无户口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生活保障问题,力争到2017年底前将所有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兜住农村牧区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各地要在厘清家庭责任与政府责任、物质关爱与精神关爱、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关系的基础上,根据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的不同需求,采取分类帮扶、纳入城乡低保、孤儿保障范围或落实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政策。需要临时指导的,通过相关部门或专业力量给予教育辅导、心理咨询等服务,提升家庭监护能力;需要替代照料的,及时协调其他监护人给予生活照料;没有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临时照料。属于监护侵害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在留守儿童集中地区培育试点,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留守儿童工作力量,解决人员配备不足问题,为建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长效机制实施动态管理提供保障。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对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进行大力宣传,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全社会关心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五)切实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按照“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思路,形成以救助管理机构为核心、以社区为终端,民政、教育、公安、卫生、法院、检察院、共青团等部门协同配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救助服务网络。全面加强各级救助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救助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管理意识和安全意识,重点对全区救助管理机构日常工作流程进行细化,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对主动救助、跟踪回访等外展救助服务进行指导;对医疗救治、教育矫治、安置照料等专业技术性救助服务提供支持;对临时庇护、返乡救助等辅助性救助服务提供保障;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强化源头预防,监护干预提供政策保障。认真开展“寒冬送温暖”专项行动,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临时遇困群众提供及时救助,应急排难,确保安全温暖过冬。
三、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财政收入增速放缓的情况下,必须更好地统筹民生政策与经济发展,优先保障民生投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在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支出中,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优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支出。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支出放在优先保障的重要位置,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要及时拨付到位。旗县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做好基本民生支出经费安排。二是要合理分配和使用各类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时,要优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支出,确保不留缺口。在分配资金时,要坚持“雪中送炭”,把握好资金分配的优先次序,适当加大对财力薄弱、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重点向困难人口多、保障支出压力大的地区倾斜。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支出存在财力缺口的地区,原则上不得安排建设性支出,对已安排的建设性支出也要调整压缩用于弥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支出缺口。三是要加大对资源能源型困难地区财政支持力度。四是要统筹盘活各类财政资金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将长期沉淀闲置以及短期内不需使用的财政资金及时调整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五是要压减一般性支出用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观念,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将节省下来的资金调整用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领域支出。六是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城乡低保户、社会救助人群、受灾群众、特困人员、失业人员以及优抚对象为重点,积极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同时,密切关注困难群众数量、困难面以及困难程度的变动,及时增加相关经费预算,切实兜住民生底线,做到应保尽保。七是要加强基本民生领域财政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基本民生资金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防止跑冒滴漏。加强资金监管,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八是要支持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及时跟踪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调整,合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研究改进经费管理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资金申请的便捷性和发放的及时性。九是严禁超能力、超财力、超水平“提标扩面”或超能力、超财力、超水平自行出台民政保障政策,增强财政保障的可持续能力。
四、进一步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衔接,共同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发挥好各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等机制的作用,强化资源统筹、部门联动。各旗县(市、区)都要在2017年3月底前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民政部门负责,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扶贫、残联等部门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各苏木乡镇要在2017年3月底前建立由苏木乡镇主要领导召集,民政干部负责,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建立各级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相关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建立和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作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的安排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部署不到位、安排不力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问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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