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电〔2017〕1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17〕1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综合治理、疏堵结合、依法行政原则,加大对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经营者和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出行安全,促进我区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一批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黑车”车主,取缔一批“黑车”车辆,挖出一批“黑车”团伙,震慑一批非法从事“黑车”经营的人员,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主要任务。
1.依法打击和查处有组织的“黑车”团伙。重点打击“黑车”非法经营的组织者或牵头者,特别是霸占市场、强占客源、带有一定组织性的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黑车”团伙。
2.依法查处“黑车”。重点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特别是套用出租汽车牌照和克隆、假冒出租汽车的车辆。严格治理残疾人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
3.治理重点区域。重点治理客运班线以及客流集中区域,特别是车站、中高等院校、小区、城乡结合部等场所和区域,坚决取缔小区、车站、机场、商场、医院等人流密集区的“黑车”非法经营聚集点。
三、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时间为2017年3月20日至6月30日。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宣传阶段(3月20日至3月31日)。各地区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加大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在重点路段及客流密集场所悬挂宣传标语横幅、张贴专项整治行动宣传画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乘坐“黑车”的危害性及打击“黑车”非法经营行为的目的和重要意义,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珍惜生命、拒绝“黑车”,营造全社会自觉抵制“黑车”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日至6月20日)。各地区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计划,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总结取得的经验和成果,分析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专项整治行动实施计划。
1.摸排基础情况。各地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掌握其活动区域和规律,特别是具有一定组织性的非法经营团伙的基本情况,明确重点打击对象、区域、时段等,为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提供准确基础资料。
2.开展联合执法。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行之有效、实际操作性强的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工作时间检查与非工作时间检查相结合、部门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等方法实施整治,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3.严查非法经营及其相关业务。开展对改装三轮车、非法电动观光车等不具备道路行驶资格的车辆非法从事经营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取缔生产、销售、改装不具备道路行驶资格的车辆销售企业。
开展对涉牌涉证的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套牌、假冒出租汽车等违法行为中的涉牌涉证问题。
开展社会车辆和已退出出租汽车营运车辆非法喷涂、非法改装和非法安装、销售计价器等营运设施等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取缔有关非法经营的“黑窝点”。
开展对社会车辆长期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加大对非法从事异地营运客运出租汽车业务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残疾人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各地区要组织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和残联等部门综合施策,在禁止残疾人非法从事经营的同时,要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其生活、就业等问题。
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公安部门要对妨碍、阻挠、围攻、报复管理部门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对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依法处罚。
4.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各地区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群众通过各种方式对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以及协助管理部门取证或提供直接证据者给予奖励。投诉举报受理部门要对投诉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三)总结巩固阶段(6月21日至6月30日)。各地区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总结取得的工作成效和经验,建立打击非法从事“黑车”经营的长效机制及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巩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成果,防止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反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宣传、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工商、质监、法制、信访、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地区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例会制度,定期互通情况、共享信息、研究措施,遇有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果断处置,防止事态蔓延,同时要发挥好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依法依规做好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对“黑车”非法经营行为的摸底调查,组织力量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路面稽查,依法依规对“黑车”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理;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利用路面交通管理监控系统和监控摄像设备对出入城区的“黑车”加强监控,与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开展路面稽查“黑车”工作;组织力量对从事“黑车”非法经营的团伙、黑恶势力进行侦查和打击,制止妨碍、围攻和报复执法人员、暴力抗法等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实施;对无上路资质的车辆加大检查处置力度,防止其非法从事经营。
法制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及时审理专项行动整治行动中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信访部门:负责及时掌握通报打击“黑车”的信访动态,处理信访事件。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电台、电视台、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动态,曝光“黑车”非法经营行为,大力宣传“黑车”的危害性和打击“黑车”非法经营行为的重要意义,提醒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黑车”。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取缔无照经营,查处二手车市场非法经营和非法销售计价器等营运设施的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安装使用计价器的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协调做好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群体退出非法经营后的就业创业工作。
残联:负责专项治理行动中涉及残疾人非法从事经营的疏导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创业、就业工作。
(二)规范执法行为。严查“黑车”非法经营行为,特别是在早晚交通流量高峰、午间、夜间19∶00时至23∶00时以及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期。对“黑车”非法经营行为的查处要重程序、重证据、重事实,利用好执法记录仪等设备收集证据,杜绝乱罚款、乱扣车等行为的发生。要加强对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纪律教育和监督检查,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各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黑车”非法经营,不得充当“保护伞”,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坚决查处。
(三)加大运力供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在严厉打击“黑车”非法经营行为的同时,加快道路旅客运输和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大运力供给,提高服务质量,从源头遏制“黑车”生存空间。要依托以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建立科学的班线、城市公共交通运力供给制度,合理规划班线、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线路,降低公共交通空白区,增强班车运行和乘客的信息匹配功能。要尽快出台网约车实施细则,加大有效供给,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个性化出行需求。
(四)及时化解矛盾。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出租汽车行业维稳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建立健全政府、经营者和驾驶员沟通机制,完善信访接待以及与经营者、驾驶员的联络制度,全面掌握驾驶员思想动态,经常听取经营者和驾驶员意见,充分保障经营者和驾驶员合法权益,解决好经营者和驾驶员实际困难和合理诉求,及时处理其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引导经营者和驾驶员通过合法方式和正常渠道反映问题、表达诉求,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现不稳定因素苗头后要在第一时间进行稳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各地区要于2017年7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包括动员大会召开、工作成果和经验、图片影像资料等)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专项整治行动期间,自治区将对各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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