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7〕3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7-27 04:53:4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3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坚持守住民生底线,保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全面落实好社会救助政策,对于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着力实现依法救助、精准救助、综合救助,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7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

各地区要及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社会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本年度内,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必须按有关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旗县(市、区)要在2017年5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盟市民政部门要在6月底前对新标准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盟市和旗县(市、区)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全面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工作

(一)强力推进救助对象精准认定。各旗县(市、区)要尽快出台低保对象综合认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合理设置认定指标,不能将需救助的困难群众排除在顶层制度设计之外。具体指标原则上采用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统计部门未公布的指标也要参照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进行测算。未开展综合认定的地区要根据已经出台的低保对象综合认定办法和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对本地区已保对象进行重新认定,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和低保渐退政策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清退,确保对象认定精准,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让广大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切实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城乡低保补助水平的确定工作。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及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棚户区改造后生活困难的低保家庭,按规定提高补助水平。同时,将棚户区改造后生活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困难群众家庭纳入临时救助范围,落实棚改后生活困难群众家庭用水、燃气等费用减免和冬季取暖费补贴政策。实施低保金补差式发放的地区也要合理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使低保补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狠抓城乡低保规范管理。各地区要夯实旗县(市、区)低保工作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担负起低保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好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在低保工作中的具体责任,切实履行低保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对于每年复核认定后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人员名单,由旗县(市、区)分管领导、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字。各旗县(市、区)要认真组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管理提升年活动,政府分管领导亲自部署,靠前指挥,强化低保工作规范管理,认真梳理低保政策,健全低保工作机制,解决困扰低保工作的瓶颈问题,确保活动收到实效。同时,结合本地区实际,从低保对象切身利益出发,细化低保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措施,采用现代化手段提升低保工作服务能力,探索农村牧区低保公示现代科技途径,通过定期在全村范围发送在享低保户公示短信等方式,提升公示的针对性、有效性,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各地区要完善本地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流程。旗县(市、区)要夯实健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的主体责任,依托本地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的居民个人或家庭“逢救必核”,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对,原则上按季度将社会救助对象与户籍、车辆、财政供养、养老、工商、公积金、住房、残疾、扶贫等信息进行核对,及时清退违规人员。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在原有部门数据共享基础上与司法、银行、国土资源等部门开展数据共享,同时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部门数据交换流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解决现阶段基层核对经办能力不足的问题。

三、认真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制定出供养人员数量、分布和集中供养需求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切实提升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承接好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服务。对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对象,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委托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与受委托的供养对象亲友、嘎查村(社区)、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明确责任义务,规范委托服务行为。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区要做好低保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及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城乡低保政策,使困难群众对其应享受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明明白白,不断提高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社会知晓度,为低保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

1.内 蒙古自治区2017年城 乡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一览 表

2.内 蒙古自治区2017年特 困人员基本生 活标准一览 表

3.内 蒙古自治区2017年特 困人员照料护 理标准一览 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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