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7〕3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直属和旗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审批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直属和旗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审批要点》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3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直属和旗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审批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3日
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直属和旗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审批要点
一、明确界定国有林场生态责任和公益属性
(一)明确国有林场公益属性。以林场为单位明确提出国有林场的公益一类或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性质。
(二)科学核定事业编制。明确每个国有林场事业编制人数,根据国有林场工作任务轻重,合理配备人员编制。
(三)人员和机构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明确全额或差额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定性为差额事业单位的要明确差额财政拨款额度或比例。
二、推进国有林场政事企分开
(一)剥离国有林场办社会职能。将国有林场所办学校、医疗机构等移交属地管理,代管的嘎查村移交苏木乡镇管理;明确剥离的时限及做法。
(二)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做法。
三、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
(一)国有林场公益林日常管护、营造林、森林抚育等要优先面向国有林场富余职工或实行面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做法。
(二)国有林场商品林培育经营要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鼓励林场职工、社会资本利用林场资源发展林业产业的思路。
四、健全责任明确的森林资源监管体制
采取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落实经营权和收益权的相关措施。
五、强化森林资源保护,保障国有林场权益
未核发权属证书的林地,在2017年底前完成确权登记,明确推进林地确权登记,解决林地权属争议的主要措施。
六、妥善安置富余职工,完善社会保障
(一)明确安置国有林场富余职工途径:一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从事森林培育管护的人数及收入水平;二是由林场提供林业特色产业等工作岗位逐步过渡到退休的人数及收入水平;三是加强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部分职工转岗就业人数;四是按照林业特殊工种实施提前退休的人数;五是其他途径安置的人数。
(二)国有林场职工参保、续保问题及富余职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畴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及资金来源。
(三)利用国有林场改革优惠政策,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林场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原一次性安置人员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七、完善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
(一)统筹解决国有林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剥离林场办社会职能等改革成本的具体措施。
(二)加强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化解国有林场金融债务的具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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