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字〔2017〕2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博爱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博爱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内政办字〔2017〕2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博爱一日捐”活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有关规定,由自治区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的一项长期公益募捐活动。活动开展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爱心人士积极参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2016年,全区各级红十字会共接收“博爱一日捐”善款1.14亿元,投入“博爱一日捐”资金8517万元,组织开展了“博爱一日捐,助你上大学”、“博爱一日捐,温暖千万家”、“博爱一日捐,救助贫困大病患者”、“博爱一日捐,救助特困群众”等一系列救助活动,继续实施了“光明行”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补贴项目,“红十字博爱家园”、“红十字老牛桥”等一批惠民利民项目,累计救助各类特困群众85万人(次)。为切实做好2017年“博爱一日捐”募捐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好2017年“博爱一日捐”活动
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报告、政府工作报告均强调要积极和大力发展红十字等慈善公益事业。2017年,全区红十字会系统将大力实施五个100项目和两个20基地建设民生工程(在主要公共场所、社区、学校建立100个人道文化传播点,建成20个人道文化传播基地;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公共场所设立100个应急救护点,培训救护员2万人,普及培训10万人;针对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在学校、社区设立100个应急救护角;在农牧区、社区实施100个“博爱家园”项目,助力精准扶贫;在大、中、小学校建成100所红十字示范校,20个志愿服务示范基地)。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秉承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好2017年“博爱一日捐”募捐工作。
二、加强募捐资金的管理使用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博爱一日捐”善款要按照要求分别交到本级红十字会统筹安排使用,不得截留。各级红十字会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和使用募捐资金,将“博爱一日捐”20%的资金用于备灾救灾储备金,30%的资金用于人道救助、灾害救援并继续巩固“博爱一日捐”传统救助项目,50%的资金用于围绕脱贫攻坚工程实施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民生项目。要加强公信力建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募捐款的接收、管理和使用;要加强内部自律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及时在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发布捐款接受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让捐赠者放心,使受助者满意;要加强筹资能力建设,积极创新工作方法,拓展筹资渠道,提升筹资能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公益事业,确保最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把善款用好、好事办好,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各级审计部门要对同级红十字会善款接受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博爱一日捐”活动的公信力。
三、加大募捐活动的宣传力度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博爱一日捐”活动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大力倡导人人参与公益、人人奉献爱心的公益理念,大力宣传报道在募捐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引导社会文明新风尚。要精心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系列宣传活动,褒扬爱心奉献行为,激发社会各界群众的参与热情,使“博爱一日捐”活动成为自治区社会公益品牌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亮点。各级宣传部门和主流媒体要加大对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宣传和支持力度。
2017年“博爱一日捐”活动从3月初开始至9月底结束。自治区直属单位捐款开户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开户行:中国银行呼和浩特玉泉支行营业部,账号:150832650327。
联 系 人:孟昭卉 胡志行
联系电话:0471-4501210 4501204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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