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发〔2017〕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7〕2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积极构建我区绿色金融体系,创新绿色金融服务,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推进绿色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重要意义。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提供的金融服务。当前,自治区正处于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绿色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对金融的需求日益强劲。发展绿色金融,是有效引导要素资源向绿色环保产业合理配置和集约使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实现自治区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是引领金融业发展新趋势、新潮流的有效途径,是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和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和保护生态环境优先理念,围绕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总体要求,通过建立完善绿色金融管理制度、目标和指标体系,构建凸显自治区生态特色的绿色金融体系。以绿色金融发展支持、引导、促进和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推动自治区经济加快向绿色化转型,提升经济增长潜力,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
(三)发展目标。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金融、财政、环保等政策和相关法规规章的配套支持,构建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多元服务、互为补充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动员和激励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促进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和低碳经济协调发展。
全区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增速高于各项贷款余额平均增速,且高于上年绿色信贷余额增速。大力推进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将金融资源有效配置到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生态修复、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各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产品和项目数量显著增加,各类社会主体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显著增强,绿色产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显著提升。
二、创新金融服务,构建功能互补的绿色金融体系
(一)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从制度流程、组织架构、资源配置、产品创新等方面入手,研究和建立绿色信贷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项目专列信贷计划、专项审批授信、专设营销机构、专项业务统计,提供差异化、特色化金融服务。制定绿色信贷行业、企业和项目的准入标准,定期收集、主动跟进绿色项目信息,建立完善“绿色项目清单”。加快建立绿色信贷授信制度,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合理确定项目利率和收费标准,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绿色信贷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绿色产业信贷产品和服务,积极探索以能效信贷为基础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探索开展能效信贷担保方式创新,以应收账款质押、履约保函、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等方式,开展能效融资、碳排放权融资、排污权融资等信贷业务,积极支持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建立绿色信贷尽职免责制度,营造支持绿色信贷的良好氛围。
(二)推动发行绿色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通过发行绿色债券在证券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募集资金。按照绿色债券界定标准,加强对发债企业环境信息的审核,强化发行企业的绿色投融资行为。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在信用评级过程中专门评估绿色债券发行人的募投项目绿色程度、环境成本对发行人及债项信用等级的影响,并在信用评级报告中进行单独披露。引导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自治区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落实自治区直接融资奖补政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按照法定程序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在新三板和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
(三)设立发展绿色产业基金。推动各级政府整合现有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设立政府主导的绿色产业发展基金,逐步壮大自治区环保基金规模。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充分发挥绿色产业基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积极加入。支持在绿色产业中引入PPP模式,鼓励将节能减排降碳、环保和其他绿色项目与各种相关高收益项目打捆,建立公共物品性质的绿色服务收费机制。推动完善绿色项目PPP相关规章制度,鼓励各类绿色发展基金支持以PPP模式操作的相关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绿色投资基金,鼓励自治区及境内外绿色产业龙头企业、有资金实力的民营企业和知名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自治区发起募集设立一批绿色基金。
(四)丰富各类环境权益类融资工具。创新发展各类碳金融和排污权金融产品。各金融机构要积极研究并跟踪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的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应用于碳金融业务的开展。推动建立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推动排污权质押、排污权期权等金融产品发展。探索发展基于碳排放权、节能量(用能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拓宽绿色环保企业绿色融资渠道。
(五)积极发展绿色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创新设计具有自治区特色和绿色产业特点的绿色保险产品,合理确定保费费率,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进一步丰富保险服务内涵。鼓励保险机构研发环保技术装备保险、针对低碳环保类消费品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森林保险、草原保险和农牧业灾害保险等产品。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参与养殖业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建立农业保险理赔与病死牲畜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加强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及推广工作,提高自治区环境污染风险管理水平,切实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作用。建立保险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联动机制,对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通过政策激励和信贷约束等方式逐步落实参保投保,并将有无参投保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作为获取其他绿色金融服务的优先条件。鼓励保险机构对企业开展“环保体检”,将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通报环保部门,加强环境风险监督防范。
(六)建立绿色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政策性和商业性绿色信贷担保体系,通过专业化绿色担保机制,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于绿色产业。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优先向绿色领域配置担保资源,对符合要求的绿色环保项目、绿色创业创新企业和绿色农牧业予以优先支持。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企业绿色债券提供担保,降低绿色债券的融资成本。建立绿色融资担保基金。
(七)推动开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利用自治区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区域的战略优势,争取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投资自治区绿色产业和生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推动区域性绿色金融国际合作,助力打造中蒙俄经济走廊。支持自治区内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发行绿色债券。吸引国际资金投资于自治区绿色债券、绿色股票和其他绿色金融资产。
(八)开展绿色金融服务创新试点。坚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开展绿色金融服务创新试点。重点在绿色金融项目评价机制、绿色消费信贷、绿色租赁、绿色信托、绿色企业投贷联动、绿色供应链融资、以绿色指数为基础的公募和私募基金开发、绿色信用建设等方面推动改革创新。
三、突出重点,明确绿色金融支持方向
(一)支持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发展。按照自治区重大技改、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目录,助推传统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绿色建筑项目、绿色交通项目和绿色消费的支持力度,推动低碳经济发展,促进环境质量提升。
(二)支持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支持重点区域植树造林和森林、湿地、荒漠、草原生态治理保护,支持河流、湖泊综合整治。支持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提标改造、垃圾收运和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支持城市绿道建设、街道绿化等项目。推动开展农村牧区环境连片整治及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积极促进改善农村牧区生态环境,支持涉农涉牧棚户区改造、新型农村社区功能提升和美丽乡村建设等项目。推动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助力生态环境改善。推动环境污染防治技术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动环保服务业发展。
(三)支持新能源推广和资源循环利用。积极支持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项目建设以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机械设备拆解利用与再制造等循环经济项目。
(四)支持绿色农牧业和绿色林业发展。支持发展生态农牧业和有机农牧业,加快绿色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和产业发展。支持无害化、生态化的绿色种养殖模式,推进农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支持发展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森林休闲旅游、健康保健等林业产业,开展储备林建设试点。
(五)支持和培育绿色环保骨干企业。支持整合现有的环保科研、技术、人才等资源,集中优势力量,打造自治区绿色环保产业发展龙头企业。培育一批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市场信誉好的环境服务企业,攻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治污难题。
四、统筹服务,实现绿色金融健康持续发展
(一)建立绿色金融发展组织协调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绿色金融统计体系,建设绿色信息网络综合服务平台,制定绿色金融发展规划,实施绿色金融行动计划。加强工作沟通,把握绿色金融发展趋势和动态,解决绿色金融发展突出问题,提高绿色金融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各地区与兴业银行(中国首家赤道银行)等金融机构深度合作发展绿色产业。
(二)建立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扶持机制。加强金融政策与财税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协调配合。研究重点项目绿色评估指标体系,建立绿色金融支持企业和项目清单。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完善公共服务定价、实施特许经营、采取差别化奖励补贴、落实财政和土地政策等措施,完善收益和成本风险共担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金融项目建设。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采集、研究和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与分析报告,作为绿色金融业务开展的重要依据。加大绿色金融研究的资金投入和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提升绿色金融发展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三)建立绿色金融发展业务监管机制。金融监管部门要完善绿色金融监管机制,综合运用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工具,统一和完善有关监管规则和标准。完善对金融机构、中介机构违反绿色金融准则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绿色金融政策评估体系和奖惩机制。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加强信息披露,有效防范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的违约风险。充分发挥股权融资作用,有效避免绿色项目杠杆率过高、资本空转和“洗绿”等风险。
(四)建立绿色金融发展信用维护机制。统一建立绿色信息记录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环保、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建设绿色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企业主体环境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基础数据库,为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开展绿色金融投资业务提供依据。建立上市公司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实施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黑名单”制度,通过市场倒逼机制,推动形成良好的绿色金融发展环境。
(五)建立绿色金融发展示范引导机制。积极争取将呼和浩特市列入国家绿色金融试点地区。通过搭建信息平台、举办专题讲座、播放宣传片、集中宣传、现场咨询等方式,开展绿色金融知识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活动。积极宣传绿色金融领域的优秀案例和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提高全社会对绿色金融的认知度,推动形成发展绿色金融的广泛共识。进一步普及环保意识、倡导绿色消费,形成共建生态文明、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建立绿色金融发展考核评价机制。自治区金融办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以及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部门建立绿色金融发展考核评价机制。各金融机构要主动报送绿色金融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及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方面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纳入金融支持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等奖励工作和监管部门监管评级指标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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