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7〕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7-28 05:10:2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1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相关要求,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新变化,更好地发挥联动机制作用,确保我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的启动

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全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或全区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的,启动联动机制。

二、补助对象

联动机制补助对象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以自治区为单位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照以下公式按月测算:城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自治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农村牧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自治区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贴标准参照城市补助对象的补贴标准执行。

联动机制启动后,城市每人每月补贴不足30元的,按30元发放,超过30元的据实发放;农村牧区每人每月补贴不足15元的,按15元发放,超过15元的据实发放。

四、资金来源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联动补贴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自治区主要通过奖补形式对盟市、旗县(市、区)联动补贴资金给予补助,具体补贴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发。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以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联动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补贴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发。

五、补贴方式

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测算、按月发放”的办法。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六、有关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完善本地区联动机制实施办法,成立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协调机构,建立会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低收入居民生活临时补贴工作按时落实到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启动和停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牵头组织落实联动机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执行情况。内蒙古调查总队负责向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供每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基础数据信息,并负责全区“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编制工作。编制全区“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所需经费,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自治区本级联动补贴资金,并监督检查各盟市补贴资金的落实情况。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向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提供全区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基础数据,组织实施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并汇总通报发放情况。

七、监督检查


联动机制实施后,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区实施联动机制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要求贯彻落实的地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56号)文件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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