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7〕1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粮食局关于进一步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粮食局关于进一步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1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粮食局《关于进一步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3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
(自治区粮食局 2017年1月)
近年来,全区各地积极贯彻中央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部署,不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食流通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保障国务院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到位,积极培育新型粮食市场主体,促进粮食企业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推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改革创新,培育新型市场主体
坚持集团化、规模化、产业化的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方向,按照做强做优做大与保障储备、军粮供应等紧密相关的国有粮食企业,通过吸引民资、外资等多元兼并、重组等方式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企业的发展路径,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战略性重组,切实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
(一)深化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改革。按照“一县(旗)一企、一企多点”原则,进一步推进县域内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促进资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构筑顺畅有效的粮食收储保障体系,保障粮食收购,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搞活粮食贸易流通。
(二)加大整合力度,培育壮大粮食流通产业龙头企业。在整合现有自治区国有粮食企业的基础上,组建以自治区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为核心的集粮食交易、在线融资、支付结算、仓储物流、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为一体的大型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在粮食主产盟市,以具备规模优势、资产优势和市场影响力的区域性大中型粮食企业为依托,延伸产业链条,向集团化、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打造区域性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集团。推动大型粮食企业融入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结成经营联合体和利益共同体。鼓励发展产业联盟,支持联盟成员通过共同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融资拆借、共有品牌、统一营销等方式,实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
(三)加快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重组,发展股权多元化、经营产业化、管理规范化的经济实体,积极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粮食企业员工持股。支持和引导民营粮食企业发展,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粮食收储、加工、物流、批发、零售行业,支持民营与国有粮食企业有序、充分竞争,共同发展。建立政策性粮食业务进入和退出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政策性粮油经营。支持粮食经纪人发展,加大对粮食经纪人政策法规和粮食业务知识培训力度。
(四)加快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产权制度,加大公司制改革力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创新机制、规范运作。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拓展经营空间,增强企业竞争力。
二、构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体系,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协调发展
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突出自治区粮食产业特色,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进产业升级,强化质量安全,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一)培育“产购储加销”一体化的全产业链产业体系。引导、整合现有资源,转变发展思路,拓宽发展渠道,内引外联,互利共赢,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较高知名度的玉米、小麦、杂粮和饲料加工企业,培育“产购储加销”一体化的全产业链模式。建设以龙头企业为主体,以利益联结为纽带,以品牌开发为重点,以精深加工为突破口,覆盖生产、加工、销售领域的粮食产业化经营体系。用“互联网+”思维重塑粮食行业,推动粮食产业从要素投入型增长向创新驱动型增长转变,实现粮食产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实施粮食品牌战略,通过自主创新、名牌创建、特色产品认定等手段,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全国性和区域性知名商标、名牌产品。支持粮食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促进粮油产品综合开发利用。支持玉米主产区发挥粮食资源优势,发展壮大玉米主导产业,引导城乡居民扩大玉米及其加工品食用消费,积极推动粮食收储企业与玉米精深加工企业对接,促进粮食就地加工转化增值。鼓励企业打造全产业链,引导粮食加工企业向前端延伸带动农户建设原料基地,向后端延伸建设物流营销和服务网络。
(二)建设功能集成的大型粮油产业园区,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完善地区产业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加强产业融合发展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衔接。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合理集中布局粮食加工业原料基地和加工企业,形成生产与加工、科研与产业、企业与农户相衔接配套的上下游产业格局,促进粮食加工转化、增值增效。着力推动粮食销售物流平台、产业集聚带和综合利用园区建设。加速资源、资金、资产集聚,引导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转移,建设一批集收购、仓储、加工、循环利用、配送、质检、信息为一体的大型粮油产业园区,粮油精深加工和副产品循环利用水平显著提高,促进粮食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效率的大力提升。
(三)构建互惠共赢的产销合作体系。促进区域产销合作,建立更加紧密稳定的产销关系,有效调剂粮食余缺。鼓励企业间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形成稳定的购销渠道。充分利用“内蒙古绿色农畜产品博览会”和“内蒙古粮食产销协作洽谈会”平台,拓宽我区优势特色粮油品种销售渠道。支持和引导粮食主销区与我区开展粮食收储、加工基地建设等深度合作。充分发挥我区区位优势,构筑以边境口岸为前沿的全方位向北开发带,促进粮食产业边贸融合和“一带一路”战略发展。
(四)完善现代粮食市场体系。支持优势产区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推进市场流通体系与储运加工布局有机衔接。建设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运行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健全粮食产地营销体系,推广农超、农企等形式的产销对接。加大粮食市场服务与监管力度,规范和引导粮食市场交易行为,提高流通效率。
(五)大力发展粮食产业新业态。实施“互联网+粮食”行动,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粮食经营、管理和服务。大力发展粮食电子商务,完善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规范完善“粮食银行”运行机制,积极探索与“订单农业”、“互联网+”、电子商务等现代经营方式有机融合,推进种、储、加结合和产销合作等粮食流通新模式,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六)推进小杂粮特色产业发展。大力推进杂粮生产集约化、质量标准化生产和小杂粮地域标志登记力度,借助地域历史文化传统优势,增强小杂粮品牌内涵。加大我区绿色健康杂粮的宣传力度,不断提升杂粮知名度,推进小杂粮特色产业发展。
(七)实施粮食产后服务工程。积极发展粮食产后经营服务,支持科技储粮、专业化经营性服务组织为农户提供代收代储代烘干等服务。支持农户和农民合作社改善储藏、烘干、清选分级等设施装备条件,促进商品化处理,减少产后损失。
三、加快粮食应急供应和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粮食事业发展惠及民生
按照整合资源、合理布局,坚持标准、严格监管,服务为本、便民利民的原则,建立健全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运行机制,依托粮食行业现有生产经营企业和供应网点,积极探索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相结合,构建以示范店和经销店为基础,以示范加工企业和示范主食厨房为龙头,以示范配送中心和示范批发市场为纽带,集放心粮油供应、军粮供应、粮食应急供应、成品粮储备、主食产业化“五位一体”融合发展的放心粮油供应网络。放心粮油网络按照城市每3万人、每个苏木乡镇至少一个放心粮油经销店的目标布局,到2018年上半年建成。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按照每个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盟市所在地和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储备企业和配送中心的目标建设,到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各地区要把放心粮油、应急网络建设作为民生工程抓紧抓好,确保按期完成建设、挂牌和验收任务。
加强市场监管,净化粮食市场。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建立污染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完善粮食质量安全分工协作机制。开展粮油及其制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和“三进”活动,建立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粮食、质监、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市场集中整治力度,严格市场准入,切实加强粮油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监管,严格粮油产品生产经营许可及退出制度。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粮油经营黑名单制度和粮油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发布。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推动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相衔接,逐步实现粮油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追溯管理和跨地区追溯信息共享。
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保障
(一)建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粮食企业改革、产业发展全面负责的体制。盟市、旗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内政发〔2015〕144号),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领导,根据本地区粮食产量、商品量、收购量、消费量和粮食流通产业辐射半径,坚持以保障粮食安全、有利于农民增收、有利于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为核心,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和布局,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引导,用新理念、新方法、新举措推进粮食发展方式转变。粮食部门要牵头抓好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有关工作,密切关注工作进展,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强化对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发挥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粮食流通产业。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合力推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强化责任考核,以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保障工作目标实现。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行业自律、教育培训和品牌营销等方面的作用,督促企业切实履行质量、安全和吸纳就业等责任。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集中部分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和工业产业专项资金,建立自治区粮油产业发展基金。支持骨干粮食企业仓储物流、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技术改造、粮食质量检测能力建设、信息化提升、粮食应急供应体系、放心粮油工程和粮食产后服务等项目建设。将烘干机、农户储粮、粮油检测等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补贴范围。完善粮食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努力扩大补助资金规模。积极支持粮食加工原料基地、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承担各级政府委托粮油储备业务的储备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印花税。对从事粮油储备、加工、物流的粮食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研发投入,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费用,按照有关税收法律和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加计扣除。粮油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在实施与粮油加工有关的国家鼓励类项目中,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所需先进设备,所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可按规定予以抵扣。对国有粮食企业重组、改制为其他所有制性质的粮食企业,新建或以其他行业为主改制的粮食企业,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房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要求的,进一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粮食收储的优惠政策。将粮食行业纳入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粮油加工企业可以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落实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小微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积极支持“互联网+粮食”等新型业态和商业模式发展。
(四)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扶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积极支持具有资质的各类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订单生产基地、粮食市场、粮食仓储基础设施建设、粮油购销、储备轮换、杂粮收购及粮食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等方面贷款的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建立粮食产业化融资担保机制,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开展对龙头企业的担保服务,鼓励与粮食产业链加速融合,探索开展粮食收购资金和粮食质量安全保险。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粮食流通产业建设。积极开展厂房抵押和存单、订单、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创新“信贷+保险”、产业链金融等多种服务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
(五)粮食流通产业用地政策。
1.对各地区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对政府供应的粮食流通产业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或租赁。
2.粮食流通产业用地作为经营性用地,可采取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执行,租赁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不得超过20年。
3.粮食流通产业用地应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列入自治区农产品初加工为主工业项目目录的粮食加工仓储项目用地,可以按自治区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政策确定出让底价。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4.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粮食流通产业设施或提供流通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对旧城区改建需异地搬迁改造的城区粮食流通产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有土地使用标准要求的,应按标准安排同类用途用地。
5.土地出让、租赁收入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或租赁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只能用于粮食产业的发展,确需改变用途、性质或者进行转让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其中对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粮食物流仓储设施和粮食批发市场,确需改变用途、性质或者进行转让的,须由国家或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六)落实粮油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政策,切实保障农产品加工用电;在粮食集中上市期间,开辟粮食流通绿色通道,保障粮食物流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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