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7〕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的意见
内政办发〔2017〕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新型职业农牧民是农牧业经营主体的中坚力量。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牧民是培养和稳定现代农牧业生产经营者队伍、着力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问题的重大举措,是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构建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增强农村牧区发展活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畜产品有效供给的必然要求。为贯彻中央和自治区1号文件精神,落实农业部、财政部有关工作安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教兴农、人才强农、新型职业农民固农”的战略要求,紧紧围绕“提高农牧民综合素质,提升农牧民生产技能,助推农牧业农村牧区发展”的目标,坚持立足产业、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注重实效的原则,以促进农牧业安全增效、农牧民持续增收、农村牧区生态发展为核心,加快建立健全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体系,努力打造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牧民队伍。
(二)目标任务。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牧民培育为主,兼顾专业技能和专业服务型培育,每年培育1万人以上,力争到2020年全区培育新型职业农牧民5万人以上;经过5年的努力,探索构建起我区职业农牧民培育的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和政策扶持的制度体系;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健全新型职业农牧民档案,为实施动态管理、落实扶持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探索构建教育培训制度
(一)明确教育培训对象。将长期从事农牧业生产、有一定产业规模、文化素质较高的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主、农牧民合作社骨干和农牧业企业负责人,作为生产经营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对象;将在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和农牧业企业中从事农牧业生产、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牧工、雇员作为专业技能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对象;将在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直接从事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从业人员作为专业服务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对象;将有志于农村牧区创业的回乡大中专毕业生以及青壮年农牧民工、退役军人、新型职业农牧民后代等作为技能型职业农牧民和新型职业农牧民后继者进行培养,确保农牧业生产经营后继有人。
(二)健全教育培训体系。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培训基础建设,加快构建和完善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中高等农牧业职业院校等专门教育培训机构为主体,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牧业科研院所、农牧业大学、农牧民合作社和农牧业企业等多元参与的新型职业农牧民教育培训体系。统筹建立由农牧业、教育、科研以及推广等单位的专业教师、农技推广人员和各类优秀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组成的新型职业农牧民教育培训专兼职师资队伍。分级遴选一批有实力、生产经营水平较高的现代农牧业示范园区、农牧业龙头企业、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作为教育培训实训基地。
(三)创新教育培训形式。结合农牧业产业发展实际、农牧民从业的职业特点,突出需求导向,开展产前市场分析、产中科学管理、产后农产品初加工、商品化处理、营销管理等从生产决策到产品营销的全产业链培训;既要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又要强化法制素养、职业道德、诚信理念、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规范性,强化分类指导,时间安排上实行“分阶段”;内容上要求理论联系实际,“重实训”、“互动式”;实施方式上注意调动农牧民积极性,采取“参与式”。通过讲座、观摩、交流、讨论、实训等形式,开展“菜单式”“帮带式”培训,指导农牧民从学习中感悟、从实践中学习,注重综合素质提升和能力培养,真正做到农牧民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什么时候需要就什么时候培训。支持中高等农牧业职业院校积极开展新型职业农牧民学历提升教育,支持新型职业农牧民采用半农半读、农学交替等方式分阶段完成学业。
三、积极开展认定管理工作
(一)科学确定认定管理内容及标准。从文化程度、生产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示范带动效果、社会公认度等方面,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合理制订新型职业农牧民认定管理内容。综合考虑产业、地域、生产力水平等因素,分类确定认定标准,探索建立初、中、高三级贯通的新型职业农牧民教育培训和认定管理体系。当前重点将家庭农牧场主、农牧民合作社领办人、专业大户等各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纳入新型职业农牧民认定管理范围。
(二)规范认定管理程序。对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新型职业农牧民,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旗县(市、区)审定的程序进行认定管理。新型职业农牧民认定管理由旗县(市、区)负责,具体工作由旗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认定的新型职业农牧民名单,按程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新型职业农牧民证书》采用全国通用规范,由自治区统一印制样式,盟市组织印制。
(三)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完整准确的新型职业农牧民档案及数据库,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牧业、金融保险等部门运用信息指导工作提供服务。信息库要由专门机构管理,定期更新信息内容。建立以参加培训,特别是经常性教育培训、规模效益和社会责任履行等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评价制度,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牧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定期考核。对于不再符合新型职业农牧民条件或考核不合格的新型职业农牧民,应按规定程序予以退出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
(一)制订优惠扶持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制定出台优惠政策,新增的惠农惠牧政策要向新型职业农牧民倾斜,通过土地流转、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农牧业项目、财税制度、社会保障等政策实施,探索建立相互衔接配套的新型职业农牧民扶持政策体系,培养和固定一批新型职业农牧民队伍。
(二)落实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的相关政策。既有的惠农惠牧政策,特别是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明确规定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专业合作社及其他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措施,要优先细化落实到经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牧民。旗县(市、区)要加大对涉农涉牧项目资金整合力度,在土地流转、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农牧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优先支持新型职业农牧民领办的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并将项目形成的资产逐步移交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管护使用。推动资源要素向新型职业农牧民集聚。
(三)优先金融信贷和保险支持。涉农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新型职业农牧民的扶持力度,给予新型职业农牧民联合授信、优先贷款、优惠利率、放宽额度等优先扶持。涉农金融机构对获得中级资格以上的新型职业农牧民领办的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提高信用等级,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服务,开展营销贷款、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厂房抵押、生产订单、农业保单质押,利用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试点等。财政部门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对新型职业农牧民领办的合作社、家庭农牧场提供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积极推进贷款贴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快开发新型职业农牧民经营的农牧业产业多档次、全覆盖、高保障保险产品,优先办理保险、降低保险费率,探索开展产值保险等试点。
(四)强化技术指导服务。农牧业部门要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优势,加强对新型职业农牧民发展的指导服务,构建“专家+农技人员+新型职业农牧民+辐射带动户”的技术快速传递链,推动新品种、新技术率先在新型职业农牧民身上实现转化和应用。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培育新型职业农牧民作为构建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抓手,纳入“三农三牧”总体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落实。建立由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牧业、金融、保险等部门组成的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农牧业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统筹制订并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和年度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型职业农牧民教育培训的基础条件建设;教育部门要将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纳入职业教育规划,着力培养农牧业后继者;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金融、保险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给予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相关政策支持。
(二)加大投入力度。自治区财政要优化相关资金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投入力度。各地区也要做好现行支持政策的统筹衔接,积极整合相关财政资金,加大对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的投入力度,构建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投入保障机制,形成支持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的合力,推动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
(三)加强督察考核。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强化对新型职业农牧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扶持政策、跟踪服务等工作的督察考核,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总结宣传。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宣传好典型,营造新型职业农牧民成长的良好环境,加快形成全区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各具特色、稳步推进的良好格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0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