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发〔2017〕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7-28 05:56:4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的通知




内政发〔2017〕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4日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 转移转化八项措施

 



促进适用高新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驱动我区发展方式转变的直接动力,也是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科技保障,对于提升创新发展的总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制定如下措施。

一、应用大数据交易平台

整合跨区域、跨行业的大数据、云信息,打造集科技成果展示、供需对接、技术交易、专家咨询与政策激励为一体,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交易平台的运行通过竞争择优,遴选优秀的服务团队进行线上线下专业服务。按照布局合理、运转高效、标准统一、服务规范的建设原则,引导建设若干区域性技术产权交易平台,实现平台资源共享。

二、实施后补助奖励政策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后补助。工商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我区的企事业单位承接技术转化,在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10%给予补助,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超额累进5%给予补助,50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累进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200万元。区内科研机构在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转让技术成果,实际技术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10%给予卖方后补助,50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累进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100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中介等活动,服务双方在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签订合同并发生交易费用的,按实际服务金额的10%给予区内服务受让方后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50万元。

三、引导和激励创新主体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构,建立符合科技成果研发转化特点的内部激励制度。鼓励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引导各类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加快新技术使用。自治区国有科技型企业应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建立股权、期权、绩效等激励制度。

院士专家工作站、产学研战略联盟、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应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为重要工作目标,在产学研合作模式探索及高端技术引进转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自治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评价和绩效评价体系,引导公共科研机构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建立符合科技成果研发转化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绩效激励制度。

自治区教育、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考核、引导,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评价体系,推行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

修订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发挥科技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导向作用。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中的权重,增加奖励人员名额。

四、建立资金多元投入机制

自治区财政设立5亿元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各盟市财政设立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后补助、创新券、风险补偿等。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首购、订购等政策,采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通过事后奖补、以奖代补、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首台(套)装备的研发和使用,对首次购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成套设备及核心零部件等先进装备的企业给予补贴。

自治区科技协同创新基金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子基金,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初创期企业;引导盟市以多种形式设立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基金。

科技成果受让方可申请科技创新券,在转化过程中用于支付大型科学仪器、科技文献信息等创新服务费用。

引导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参与投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投入项目失败造成损失的,按照其投资总额10%给予补偿,单个项目最高补偿额不超过50万元。

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设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五、培育中介服务体系

鼓励各类主体自主或联合创建技术市场、科技会展机构、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机构以及从事科技成果孵化、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综合科技服务等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制定、完善专业从事技术交易、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等服务机构的建设标准与服务规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向体系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对符合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设立标准和资质,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中效果明显的,按照其服务绩效给予财政后补助支持。

六、理顺科技成果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关系

国有企事业单位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转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该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其价格应采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其中,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单位领导在依照正常决策程序、履行岗位职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不因科技成果转化价值的后续变化而被追究决策责任。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用来奖励该成果研发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有明确收益分配制度或合同约定的,按其制度或合同约定给予奖励和报酬;没有制度和合同的,按成果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技术入股形成的股权不低于70%的比例,或自主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5年内每年营业利润不低于5%的比例给予奖励和报酬。

国有企事业单位成果转化收益中用于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的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七、激发科技人员活力

企事业单位任行政职务前身份为科技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纪检部门批准备案后,在本单位投资设立或持股的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相应工作业绩可计入岗位绩效,其在领导岗位工作期间,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但本人作为主要完成人的科技成果已实施转化并进行奖励时,可享受前述现金奖励,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征得单位同意后,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活动,所得收入由个人与单位协商分配。

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离岗期间,创业人员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待遇,由原单位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由离岗创业人员和所在企业共同承担;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离岗创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岗创业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领导职务的人员,辞去领导职务后,可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科研人员在离岗创业期内返回原单位的,单位应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做好岗位聘任工作。

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评价体系,在岗位考核、职称晋升中,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与科技论文同等对待,横向课题与纵向课题同等对待。

八、强化组织落实


自治区将及时研究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审议和制定科技成果转化重大激励政策。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衔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方案的实施,构建四级联动机制,科学规划、系统整合、具体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落地。

自治区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实施效果列入对盟市、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对自治区国有企业的绩效考核中,引导其加大对高新技术成果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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