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17〕2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青政〔2017〕2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污染源普查,全面掌握我省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当前我省环境状况,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是我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三、普查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7年底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四、普查经费保障
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省、市(州)、县相关部门按要求列入部门预算,根据普查工作进度,将所需经费及时拨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普查工作要求
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普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青海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普查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发挥协调和指导的作用,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协同合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要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我省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三)明确普查义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有关要求及重要意义,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青海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5日
附件:青海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田锦尘副省长
副组长:汤宛峰省政府副秘书长
杨汝坤省环境保护厅厅长
侯碧波省统计局局长
成员:于明臻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顺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白世德省公安厅副厅长
陈锋省财政厅副厅长
刘寅秀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张生杰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姚天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张铁军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刘锡宁省水利厅副巡视员
孙应祥省农牧厅首席兽医师
李本贵省地税局党组成员(援青办主任)
刘辉省工商局副局长
刘三江省质监局副局长
武良桃省政府新闻办副主任
阮余农省国税局总经济师
苏开吉省军区后勤部副部长
倪裕钦武警青海总队后勤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张生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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