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7〕12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7-30 04:09:23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17〕12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专项清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及内容


(一)涉及“放管服”改革的清理工作。

1.清理范围。

(1)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

(2)现行有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2.清理内容。

(1)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制度改革和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

(2)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有关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已经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的,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衔接,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等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规定要进行重点清理。

(二)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清理工作。

1.清理范围。

(1)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2)现行有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2.清理内容。

(1)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有关规定。

(2)存在“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内容的有关规定。

(三)“放管服”改革涉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配合清理工作。

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认为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存在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收费清理改革、价格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与根据“放管服”改革决定已经修改的有关法律不一致的;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要求不一致的,以及阻碍“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的,可以提出清理意见,并提出具体修改方案和理由。在清理工作中,发现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制约“放管服”改革、阻碍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可一并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修改方案。

二、清理的责任分工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制定的规章由负责实施的省政府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意见。

各市(州)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各市(州)政府按照清理工作要求抓紧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对提出修改方案、征求意见、提交审议等关键节点作出明确安排,政府法制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推进清理工作。

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起草或者实施部门提出拟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发部门负责清理,决定修改或者废止。

三、清理的时限及要求

(一)清理时限。

1.省政府各部门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修改或者废止意见,务必在8月3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

2.各市(州)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清理结果,以及各市(州)、县(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由各市(州)统一汇总,于9月3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

3.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起草或者实施的省政府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意见,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汇总后于9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省政府法制办。

4.省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理,于9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省政府法制办。

5.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配合“放管服”改革行政法规专项清理工作,提出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清理意见、修改废止方案和理由,务必于7月3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

6.省政府法制办形成专项清理工作报告,于10月30日前报省政府,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清理意见、修改方案和理由于8月15日前上报。

(二)清理要求。

1.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紧部署,抓好落实。此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专业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组织领导,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次专项清理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清理任务。

2.把握原则,全面清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文件和“放管服”涉及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学习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中央文件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按照“应清尽清、应改尽改、应废尽废”的清理要求,切实做好清理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相抵触,或者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要予以废止;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不一致,或者与国务院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存在降低环境保护标准、监管制度不严的,要予以修改。经过清理,使“放管服”改革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使生态文明建设有序推进。

3.加强指导、监督和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检查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清理工作。各级政府法制办和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做好清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州)、县政府法制机构在清理工作中要加强同省政府法制办的沟通、联系,注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特别是一些普遍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反映。省政府法制办对清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要认真组织研究、及时予以反馈,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联系人:

祝海波电话0971-8252074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系人:

马海莉电话0971-8252075
 

 


附件:

1.“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2.“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3.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

4.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政府规章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

5.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

6.配合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

7.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目录

8.2013年以来“放管服”改革涉及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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