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7〕8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7〕8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省扶贫局、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7日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
省民政厅省扶贫局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残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充分发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兜底作用,确保我省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整体脱贫的战略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时提出的“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和省委提出的“四个转变”新思路,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按照“应保尽保、应扶尽扶、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原则,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各项扶贫帮扶措施,切实发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作用,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整体脱贫,与全省人民同步迈入小康社会。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制度衔接。在坚持规范有序、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加强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未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低保家庭和农村特困人员,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提高生活水平。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范围内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重点救助范围,在脱贫攻坚期间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对其中14岁以下儿童救助报销比例提高10%,封顶线达到6万元。
(二)加强对象衔接。严格低保审核审批程序,按照申请、审核、核对、审批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不得降低或无条件将某类群体或家庭直接纳入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对农牧区因重大疾病、教育等刚性支出较大造成支出型贫困的家庭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符合扶持条件的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对农牧区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经个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并享受相关救助政策。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安排部署,对低保家庭分三类进行精准脱贫。将家庭主要成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困难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将家庭主要成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对A类对象,要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主,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对B类和C类对象,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和扶持就业,脱贫后逐步退出农村低保保障范围。返贫人口实行先退出低保,再重新审核审批纳入的办法。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实行长期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十三五”期间,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优待抚恤金,以及教育、计划生育、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高龄补贴、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加强标准衔接。做好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的衔接,农村低保标准按不低于扶贫线标准逐步提高。到2017年底达到3532元以上,2018年底达到3762元以上,2019年底达到4000元以上。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农牧区低保对象生活补助。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低保金,实行据实补差,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继续实行按档补助。低保对象中的特殊困难人员按原标准继续发放分类施保金,60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长期卧床病人、单亲家庭和16岁以下儿童按200元/年(17元/月)增发保障金;本人无固定经济收入的一级、二级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低收入家庭的三、四级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护理补贴;认真落实《青海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对符合规定的特困对象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四)加强政策衔接。各地要抓紧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全面开展一门受理工作,通过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和转办(介)救助申请,做到救助政策有机衔接、救助资源合理整合、救助数据共享使用,提升救助综合效能和效率时限,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全面开展“救急难”,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按规定及时予以临时救助,最大限度减少因灾因病致贫。县级民政部门临时救助金审批权限提高到10000元。受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临时救助金审批权限提高到2000元。加强与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沟通衔接,多渠道解决农牧区困难群众出现的暂时性、突发性困难,减少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的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健全完善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关爱服务体系,开展生活照料服务、生产帮扶服务和精神慰藉服务。
(五)加强管理衔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对每月新增的农牧区困难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及时报同级扶贫部门备案。县级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建立脱贫退出机制,对低保对象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已实现脱贫或死亡的低保对象,及时退出低保保障和扶贫范围,列入年度脱贫计划指标,并报上级民政、扶贫部门备案。残疾人实现脱贫的,各地可根据实情继续享受6-12个月的低保救助。密切关注已脱贫家庭的收入变化和生活状况,对于因遭急难事导致短期生活困难的脱贫家庭,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对于救助后仍不能解决的长期性困难,按程序纳入低保制度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作配合。各地要发挥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和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统筹解决低保兜底脱贫中存在的问题。县(市、区)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及时将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录入低保和扶贫信息系统。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搭建农村低保系统、核对信息化平台和扶贫开发系统数据共享、对接的信息平台,实现实时比对。扶贫部门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积极协调民政、扶贫等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范围,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要根据各地上年资金结余情况,并综合考虑工作绩效等因素,安排各地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各级财政、民政等部门要严格依据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安排落实补助资金,确保每年3月底前提标资金下拨到位。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消化结余、减少沉淀;要定期开展资金专项检查,强化审计监督,切实发挥资金效益。
(三)建立考核机制。各级民政和扶贫部门要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重点考核组织领导、健全机制、精准识别、扶贫成效、资金使用等情况。主要考核指标为:县、乡(镇)人民政府低保工作责任落实情况、低保与扶贫协调机制建设情况;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对象识别、退出精准度、脱贫目标完成情况;扶贫对象“一户一策”、“一对一”帮扶到户落实情况,以及各项帮扶措施、帮扶工作的群众满意度;农村低保资金安排、使用、监管和成效等情况。要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要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防止“数字脱贫”和被“脱贫”。考核结果作为省政府对各地区年度目标考核中年底低保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资金分配挂钩。各地区要将脱贫攻坚低保兜底绩效考核纳入年度目标,加大年度脱贫及退出低保目标任务在政府目标考核中的分值权重。
(四)强化执纪问责。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脱贫攻坚执纪问责力度,紧盯低保等各项救助工作的规范管理、救助资金的管理发放、扶贫攻坚目标任务的完成、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等关键环节,加强监督排查。严格落实低保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好乡(镇)人民政府的低保申请审核责任和县级民政部门的低保审批责任。要注重联动督查和日常监管,努力形成省、市、县、乡、村五级上下联动和相关职能部门相互联动的监督机制,把监督覆盖到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各个环节和方面。要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依据相关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和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导致发生救助资金挪用、贪污或者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三查”,即:一查当事人的违纪违法责任,二查部门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三查纪委(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
(五)提升基层能力。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59号)要求,切实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每个乡镇配备2-3名社会救助专(兼)职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服务大厅设置社会救助统一受理窗口,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事项,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要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各级财政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人数和服务半径等因素测算安排工作经费,确保低保兜底工作正常开展。要加大培训力度,建立定期培训机制,进一步提高县、乡两级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六)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政策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有关措施及工作程序,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扩大社会的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良好氛围。认真总结和推广在低保兜底扶贫工作方面探索积累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典型引路,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和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
本实施方案自2017年6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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