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7〕6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7〕6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的意见
省民政厅自2001年我省全面勘定省、市(州)、县、乡四级行政区域界线以来,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开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有效维护了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近年来,随着我省界线管理工作的常态化,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等问题显现,界线附近地区因资源管理开发利用而引起的利益纠纷也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到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管理,完善机制,积极化解边界地区矛盾纠纷
行政区域界线是毗邻行政区的分界线,是各级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行使管辖权的重要依据。我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积极开展以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为主的各项管理工作,维护了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了界线附近地区经济发展。但是面对边界地区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法规文件,严格遵守上级政府批复同意的双方联合勘界协议书各项规定,维护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要进一步健全边界地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依法研究解决边界地区存在的问题,每年对各级边界线上矛盾纠纷易发地区进行全面排查,制定边界纠纷处置预案和解决方案,按照“早发现、早化解、控制住、处理好”的原则,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边界地区长治久安。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维护边界地区稳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涉及多部门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界线管理的各项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精神,密切配合,相互联动,共同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边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经常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调查了解边界地区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掌握并高度重视各类纠纷苗头,通过共同协商,制定工作方案和调解措施,落实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处置。对个别蓄意挑起事端,煽动群众闹事的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延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于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而引发重大边界纠纷事件的,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县(市、区)内乡(镇)级之间的边界纠纷,由两乡(镇)政府协商解决,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两乡(镇)政府联合上报县(市、区)政府解决;市(州)内县(市、区)级之间的边界纠纷,由两县(市、区)政府协商解决,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两县(市、区)政府联合上报市(州)政府解决;市(州)之间的边界纠纷,由市(州)政府协商解决,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两市(州)政府联合上报省政府解决。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及时处理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向有关部门提供勘界成果,组织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向上级政府通报界线管理工作有关情况;认真做好平安边界建设的综合评价工作,加强界线管理队伍建设,保持管理专业人员相对稳定,加大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民族宗教部门要做好边界地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化解民族宗教事务矛盾纠纷,促进民族团结。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和坚决打击利用界线纠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跨界资源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边界地区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边界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监察部门要对执行界线管理任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及时查处失职、渎职行为。国土、水利、农牧、林业、交通、旅游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处理边界地区因矿产资源、飞地、插花地、水利设施或跨界生产建设等引发的各类资源权属、使用纠纷;在边界地区组织开展资源管理使用活动时,应当及时向同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部门通报,避免因不了解行政区域界线位置、走向及相关规定而引发边界纠纷事件,民政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省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及时提供界线测绘技术保障和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界线管理经费的投入力度,将界线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各类经费支出。
三、认真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界桩及其标志物的管护工作
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是法定界线,界桩及其界线上设置的标志物是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法定标志物。我省各级边界线上共埋设界桩1494颗,目前,市(州)和县级界线上的界桩毁坏、丢失现象比较普遍。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引导群众严格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界桩及其标志物的严肃性,强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毁坏行政区域界线界桩及其标志物的教育。地方政府要加强对界桩的管护,修复损毁的界桩,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的行为和事件。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对单方面在行政区域界线10米以内设立的界线标志物(标语牌、广告牌、地名牌、指示牌等)应予以清除,以避免界线附近的群众对边界线走向产生误解。因自然或其他原因导致界线标志物发生变化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各有关人民政府要共同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界桩和标志物埋设中形成的协议书、工作图、记录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是实施界线管理的重要依据,应妥善存档保管,确保界线档案资料的规范、完整。
四、积极开展“和谐平安边界”创建活动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和谐平安边界建设工作作为平安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让基层干部群众明白边界纠纷没有赢家,斗则两伤,和则两利,正确引导群众依法反映合理诉求,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调动群众参与平安和谐边界建设、维护边界地区稳定的积极性。深入开展边界地区睦邻友好、民族团结互助的群众性活动,建立联防共治机制。进一步完善制度,在市(州)、县(市、区)及乡(镇)、村不同层面上制定联席会议制度、边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边界管理通报制度,并签订平安边界创建协议、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协议、友好市县协议、友好乡镇协议、村级友好公约等,切实巩固定期互访、矛盾纠纷联合排查、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群众参与、政策法规宣传等制度。界线毗邻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民政部门每年不少于1次相互走访、随时掌握边界动态,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进一步夯实边界管理工作的基础。发生边界纠纷时,迅速启动边界纠纷处置应急预案,争议双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立即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现场及时处置,全力做好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对正在或已经发生的纠纷,要及时互通信息,需向上级政府报告的,须经双方政府确认后联合上报,为上级政府协调解决问题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密切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维稳工作。
五、规范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
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是国务院赋予地方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增强各级政府的界线管理意识、强化管理责任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精心安排部署,建立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的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制度,消除纠纷隐患。我省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省、市(州)界线联检工作;市(州)民政部门负责市(州)内的县(市、区、行委)界线的联检工作;县(市、区、行委)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乡(镇)界线的联检工作。边界联检时,行政区域界线联合勘界协议书明确规定的“界线勘定后双方群众的生产生活维持现状不变”及跨界耕地、荒地、林地、草场等经营范围已经明确的,要教育群众严格按双方确定的范围守界生产生活,不得扩大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改变和违反协议,避免引发新的纠纷;跨界经营范围没有明确划定的,各级政府要尽快责成资源管理部门予以核定或组织双方基层政府协商解决,细化联合勘界协议书内容,明确跨界资源的使用范围,并严格按核定的范围进行管理。界线联检时,毗邻双方政府应成立联检领导小组,制订联检方案,依据界线联合勘界协议书和附图及历年的联检报告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单方设立的界线标志物要予以清除;对未经审批的跨(越)界建筑物要依法进行拆除;对沿线发生变化的地物、地形地貌要进行修测。联检工作结束后,双方要组织资料汇总和检查验收,界线毗邻双方政府将联检报告联合上报上一级政府。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加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相关边界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使边界地区的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勘界成果来之不易,教育边界地区群众严格守界生产生活,维护法定界线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牢固树立“为官一任,稳定一方,发展一方,富裕一方”的正确边界观,从维护边界地区群众利益出发,将界线管理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为边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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