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7〕5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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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7〕5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等13部委《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25号),切实提高全省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规范化水平,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企业安全生产需求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目的,以强化企业消防管理为手段,全面落实企业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的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和综合保障措施,不断提升队伍的“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充分履行“灭火救援、防火巡查、消防宣传”职能,提高企业的火灾防控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建队,落实企业责任。落实企业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主体责任,明确建队范围和标准,落实综合保障措施,确保形成灭火救援能力。

坚持分类指导,稳妥有序推进。逐级明确责任部门,落实专人专管,加强建队、验收、训练、安全指导,明确企业专职消防队的职能定位,巩固和加强依法应建的企业专职消防队,稳妥有序撤销或移交依法不需建立的企业专职消防队,统筹做好灭火救援工作接续过渡,确保消防安全。

坚持集约高效,充分发挥作用。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和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探索联建共管、整合资源、优化配置、互助共享、提高效能的合作机制。拓展企业专职消防队的综合应急救援职能,建立专职与志愿相结合,灭火救援与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工作模式。

(三)目标任务。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备案。2017年所有符合建队条件的石油、石化、化工、电厂等大型企业按标准建成专职消防队,2018年达到建队标准的新建、已建大型企业按标准建成专职消防队,到2019年,实现大型企业全面依法建队。

二、明确建队范围,推动应建尽建

(一)建队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下列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立消防站,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车辆装备,根据灭火救援需要配置必要的专职和兼职、志愿消防员。

1.大型火力、水力、新能源发电厂按照《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5年第21号)、《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2.民用机场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MH/T701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MH/T7002)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3.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分别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油气田消防站建设规范》(SY/T667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4.储备易燃、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按照《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12号)、《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第24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5.酒类、钢铁冶金、烟草、纺织、煤化工等企业分别按照《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令第1号)、《卷烟厂设计规范》(YCT9)、《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原纺织工业部、公安部〔89〕纺生字第21号)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6.上述企业以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大型企业是指超过《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型企业以上的企业;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是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11-152),公安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到达该企业的时间超过5分钟。

(二)建队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省内各相关企业应按照下列标准建队:

1.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应当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规定的一级普通消防站或特勤消防站标准建设。

2.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规定的二级普通消防站标准建设。

3.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准,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其他单位,应当建立相适应的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配置必要的人员、车辆、消防装备及营房设施。企业单位所属行业、系统已制定出台消防站队建设标准的,按照具体行业、系统标准执行。企业按照建设规模可以分为支队、大队、中队,设置2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4个以上专职消防大队或者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

三、规范管理训练,提升专业能力

(一)健全组织机构。企业应当根据专职消防队伍的规模,合理设置支队、大队、中队,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明确隶属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将专职消防队员纳入本单位党、团、工会等组织,落实组织生活和工作制度,畅通专职消防队员民主参与渠道,依法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明确管理职责。企业专职消防队由单位负责人领导,日常工作由本单位的安全或保卫等部门管理,业务工作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

(三)依法规范用工。企业专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必须为企业正式员工,并具备一定的灭火、防火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企业应当依法与专职消防队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得采取劳务派遣用工。专职消防队员的招录条件、招录程序、工作时间、解聘辞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公安消防部门规定的消防从业能力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四)健全职业培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职消防队员的职业培训机制,落实岗前、在岗和晋升培训,引导专职消防队员积极参加国家灭火救援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实行与队员的工资水平、晋级增档、从业资格与灭火救援员职业等级相挂钩机制,切实增强队员的消防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

(五)规范执勤训练。企业专职消防队应当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制定专职消防队执勤制度、训练计划等。企业专职消防队应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执勤备战人员实力不得少于队员总数的50%,企业专职消防队要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器材,确保完好有效,并做好记录。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与企业专职消防队建立联勤联训机制,企业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应纳入公安消防部门执勤训练体系,与公安消防部队实行“五同”(同计划、同安排、同检查、同奖惩、同考评)。企业专职消防队要建立落实日常执勤训练制度,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和应急处置规程,组织开展业务训练和实战演练,不断提升灭火救援能力。

(六)健全调度指挥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将企业专职消防队统一纳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体系,加强对企业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企业专职消防队应当与公安消防部门建立灭火救援联动处置机制,企业专职消防队接到调度命令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在扑救火灾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统一调动和组织指挥,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邻企业专职消防队之间应建立区域联勤联动机制。

(七)队伍称谓、标识。公安消防部门应指导企业专职消防队按照规范、美观和大方的要求,统一单位门牌、营房标识和库室门牌标志设置。称谓统一为××企业专职消防队。营房标识、各类库室的门牌标志、标语设置参照《公安消防部队基层正规化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执行。消防员灭火防护服的背面、消防头盔的侧面统一喷涂“××(企业名称简称)消防”。灭火救援服装装具标识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服装装具标识暂行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四、落实相关政策,强化综合保障

(一)强化经费保障。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将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务预算,将专职消防队员的人员工资福利和业务经费纳入安全生产费用足额保障,并确保专款专用。

(二)提高人员工资待遇。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根据专职消防队员工作环境高温、高空、地下、浓烟、粉尘、有毒、易燃、易爆的特点,参照本单位高危或特殊工种岗位,合理确定专职消防队员工资津贴及相关待遇。

(三)落实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企业为专职消防队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提高专职消防队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

(四)加强职业健康保护。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落实《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211),组织专职消防队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积极预防、控制和消除专职消防队员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职业病,确保其离开消防岗位后发生职业病时的工伤保险权益。

(五)落实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等规定,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提取专职消防队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等费用,并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企业组织专职消防队员参加岗前培训和职业培训和职业培训的,符合企业新招人员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相应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的专职消防队员,符合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落实伤残抚恤待遇。专职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死亡情形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七)维护队员合法权益。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专职消防队员纳入本单位党、团、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落实组织生活和工作制度,畅通专职消防队员民主参与渠道,依法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八)落实车辆税费减免政策。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车辆管理的通知》(公消〔2011〕203号)等规定,企业购置列入国家税务总局《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消防车免缴车辆购置税。企业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船)按照特种车船要求安装警示灯,设置专用标志,依法办理牌证,免缴泊车(岸)费。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省级公安消防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核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企业专职消防队执行灭火救援、演练任务的消防车(船)往免缴车辆(船)通行费。

(九)落实灭火救援补偿费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6〕336号),将调动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执行本单位以外灭火救援任务的物资损耗纳入业务经费,制定补偿标准,根据企业专职消防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灭火救援燃料、灭火剂、器材装备等实际损耗,每季度核定并支付经济补偿。

(十)加强灭火救援和应急管理保障。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及演练工作经费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担负当地人民生产、生活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政府可给予适当经费补助。高危行业企业要安排灭火救援和应急专项资金,用于专职消防队建设、物资设备购置、应急预案演练、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十一)建立督促检查和尽职免责机制。安监部门应当将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作为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等规定,对应建未建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及省级有关部门要强化对企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检查督导,对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企业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不因指挥或战术决策失误而出现人员伤亡的,不列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追责范围。

(十二)建立奖励激励制度。企业对在执勤训练、灭火救援中表现突出的专职消防队和专职、兼职及志愿消防队员要给予奖励和表彰。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企业专职消防队员职业技能竞赛,并按有关规定对优胜者授予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授予119消防奖等奖励。

(十三)争议处理。专职消防员与用人单位发生权益争议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4月30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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